- ISBN:97875620847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85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62084754 ; 978-7-5620-8475-4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针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发展的研究文章合集。其中,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电子数据基础理论、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比较法视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化、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收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存取、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庭审证据调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目录
一、诉权论国内外学说及要点
二、我国诉权论之问题及立案登记制下的挑战
三、理论改进与展望
当事人制度:实体与程序的分离与统一——史飚曹乙木
一、诉讼形态中当事人之基础:当事人能力
二、复数当事人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制度
三、群体当事人的诉讼形态:代表人诉讼
四、复杂诉讼形态的三方结构:第三人制度
结语
管辖权异议实证研究——郭晓光
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三、受理异议、主管异议、管辖权异议的区别
四、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刘金华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理论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架构下证据制度的检讨与塑构——毕玉谦
引言
一、从证据法则的法典化议题谈起
二、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反思与整合
三、在民事诉讼法架构下设置证据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
四、对现行民事诉讼架构下证据制度检讨与塑构的基本思考
“真实”的保障与限度——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重构——纪格非
一、“真实”的起点与困境
二、“真实”的路径
三、真实义务在我国的困境
四、真实义务的内容与功能之再界定
五、我国民事诉讼真实义务的具体构建
会议型审前程序的实质化——韩波
一、审前程序改革的理论预设
二、证据交换表层化问题及其解决
三、会议型审前程序的实质化
论裁判形成过程之司法公开——杨秀清
一、问题的提出
二、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理论解读
三、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必要性
四、裁判形成过程公开需解决之问题
简易程序:问题与改革路径——王娣
一、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及问题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三、域外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的借鉴
四、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路径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二审程序构建——赵言荣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构建的一般原理
二、民事审级制度程序构建比较研究
三、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四、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与重构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检讨与展望——李响
一、再审程序成长的烦恼
二、再审程序实践的困境
三、再审程序发展的展望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缺陷及完善——康万福
一、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理论基础缺陷
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缺陷
三、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之总体思路
四、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之设想
非讼程序理论与制度研讨一刘芝祥
一、非讼程序基本概念探讨
二、非讼程序基本价值探讨
三、非讼程序基本原则探讨
执行权、审判权、司法权关系——以强制执行为核心——邱星美
一、执行权之性质
二、执行权性质理论缘起与价值
三、审判权构成与特征
四、审判权、执行权与司法权之关系
小结
“未成年子女交出请求权”及其司法裁判类型研析——杜闻
一、“未成年子女交出请求权”——“亲权(监护)”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涉及“监护”的司法裁判类型
结论
论“未成年子女交出请求权”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杜闻
一、“未成年子女交出请求权”为“监护(亲权)”的组成部分
二、执行标的的判断取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三、“民事(执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并非“执行标的”
结论
论实现“未成年子女交出请求权”之“执行保障性措施”——杜闻
一、“执行保障性措施”的含义解析
二、在此类案件中,不得对执行债务人的人身实施直接的强制执行
三、不宜对此类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适用“管收”制度
四、债务人拒不履行时,执行法院不宜直接判定相关之怠金及债不履行所致赔偿金数额
五、应对此类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适用“列入法院执行失信名单”制度
六、可对“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实施直接的强制执行
结论
在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程序为主——张弘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的修订
三、我国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程序的规定
四、涉外民诉管辖程序的实施困境
五、涉外民诉管辖程序的完善
结论
以司法视角析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乔欣
引言
一、或裁或审制度下的民事诉讼与仲裁
二、仲裁司法审查中相关问题探究
三、仲裁保全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节选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走向:重点与展望》: 人的程序参与权益之保障,第三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有关第三人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法解释》第81、82条及第十四部分,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项制度。总体而言,有关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条文较少,从而使上述三项制度在概念内涵、设置目的上存在争议,整个制度的规则构建亦不甚完善。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1.当前研究现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具体条文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从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两层含义:**,该类第三人在立场上同原被告双方不同,能够提出独立性的权利主张;第二,该权利主张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即聚焦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实体法律关系。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一以实体请求权为基础的界定标准不仅使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价值不能得到良好体现,更是限缩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对于该类第三人的定义应从诉讼法角度出发,认可任何“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参加本诉,并向本诉当事人提出独立的权利主张以对抗本诉当事人权利主张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有学者根据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将其分为对案件“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有学者从实体法角度出发,对“有独立请求权”概念进一步细化,加以类型化分析,得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具体分为有救济性请求权和有救济性形成权的案外人。这些有关分类的探讨从不同视角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观察,对我们全面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有着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除去以上讨论的基本形态之外,面对当前我国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类案件数量增多的现状,有必要将权益受到这类诉讼之侵害的第三人也纳入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畴,即所谓的“诈害诉讼防止参加”。综观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及地区,与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相似的域外制度被称为主参加制度或独立当事人参加制度。我国目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与德国的主参加人相似,只包括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一部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情形,即权利主张型参加人。而日本的独立当事人制度则在借鉴学习了德国的主参加制度的同时,引入了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诈害防止理念,使得参加人类型包括权利主张型和诈害防止型两类。主参加制度与独立当事人制度也因此在诉讼结构、程序规则及审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就我国而言,《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已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体现出立法者已认识到权益受虚假诉讼侵害的第三人有获得程序保障之必要,因而将其纳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范畴,形成诈害防止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权利主张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大类是符合制度设置目的的选择。 2.问题缺陷及完善建议 (1)参诉范围较窄。如前所述,诈害防止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具有的诉讼地位尚未被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确承认,由此带来对该类第三人权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从制度目的来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置意义在于对案外人实体及程序权益的保障及纠纷的~次性解决,从而起到避免本诉之原被告再次受诉讼之侵扰、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确定判决效力及司法权威的作用。将诈害防止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囊括进来,与制度本身的目的不谋而合,不存在冲突。尽管目前已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多种途径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予以救济,但这些制度从性质上讲均属于在前诉判决已生效,对第三人之权益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方才产生的事后救济。为使第三人能够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占据更加主动的地位,我国应借鉴日本及台湾地区之规定,承认诈害防止型第三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范畴。 (2)程序规则不健全。尽管我国已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但现有条文仅是对参诉的方式以及可以合并审理等程序规则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在整体制度的程序构建上尚显粗糙,为使该制度得到更好应用而应具备的相关制度也存在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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