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2217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36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10221712 ; 978-7-5102-2171-2
内容简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论》一书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针对我国消费现实,理论联系实际,紧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紧扣社会热点问题,试图给出解决方案或者立法建议,是一本很好适合初学者的教程。
目录
前言
**章 契约自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节 契约自由的渊源与消费契约
第二节 美国《国家工业振兴法》和《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
第二章 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节 消费者的经济学解释
第二节 消费者的词义解释
第三节 消费者的司法解释
第四节 消费者的年龄
第五节 消费者剩余
第三章 消费者运动和消费者组织
**节 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组织
第二节 中国的消费者组织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
**节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第二节 中国法律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立场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
第五章 消费法律责任的类型分析
**节 消费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消费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
第三节 消费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
第六章 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
**节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争议
第二节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节 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节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节 诉讼途径
……
第七章 消费者安全权利
第八章 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第九章 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第十章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
第十一章 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章 消费者成立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章 消费者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
第十四章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利
第十五章 消费者的监督权利
第十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立法
后记
节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论》: 消费者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因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有关消费者的争论,源自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给消费者以明确的定义,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使人们对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了争议。在中国消费者的概念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一个实践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非常简单,那就是由立法机关对消费者作出立法解释,这样做可以立即结束有关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的讨论,当然也可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管辖范围变得更加清晰。不过,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似乎并不打算对消费者作出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者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直接对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但是,客观上使消费者概念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简单地说,*高人民法院《消费者公益诉讼司法法解释》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作出的解释,而不是对消费者的解释。部分学者把*高人民法院《消费者公益诉讼司法法解释》看作是对消费者的解释,不了解*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性质,当然也不了解*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来含义。*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试图澄清消费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和司法判决问题,但是,由于*高人民法院直接绕开消费者这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从而使消费者内涵和外延变得更加捉摸不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包括笔者在内一些学者主张,应当增加有关消费者概念的解释条款。但是现在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认为关于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的争论是一个学术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没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解释或者增加法律条款确定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认为,分析消费者的概念既要从立法的原意出发,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对消费者的理解,同时也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进行立法解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消费者的法律含义。 当前关于消费者内涵和外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消费者究竟是指个人,还是包括家庭以及社会组织;第二,如果消费者购买大量的商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惩罚性赔偿?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性质的个人”。《泰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接受经营者提议和说明的人”。 欧洲联盟规定,消费者是指不以直接从事营业性活动而购买的自然人。但是,欧洲联盟已经注意到,如果购买团体票出游,那么,团体旅游的登记者是否为消费者就是一个问题。欧洲联盟在《团体旅游立法指南》中明确规定,如果团体旅游,消费者可以是团体旅游的登记人,也可以是旅游商品的受让人,他们均属于消费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德国民法典则》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自然人,消费者不是以营业为目的而实施法律行为的人。《韩国消费者基本法》则明确规定,消费者是为消费生活使用经营者提供物品或者服务的人。《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 考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过程人们就会发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曾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前款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把消费者看作是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一些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单位购买生活资料*后也是由个人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可以不排除单位和集体,只要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可以适用本法。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的结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中取消了“前款所称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的表述。这就意味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这种把单位作为消费者的立法并非中国所独有。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制定的消费者担保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从零售商手中购买消费品的个人,也包括从零售商手中取得消费品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其目的带有捐助、慈善、教育、文化和娱乐的性质,而不论该非营利性组织是否为法人。 ……
作者简介
乔新生,曾先后在中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担任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和廉政研究院院长。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 乔新生教授是我国较早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学者之一,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论”的概念。主要学术专著有:《新闻选择权研究》《新闻评论法研究》《新闻传播法研究》《新闻传播方法论》《新闻传播价值论》《经济法是宪法承包商》《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律是一连串偶然的事件》《宏观调控法研究》《企业经营的法律问题》《人性与法律》《站在法律的废墟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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