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52008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50页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305200878 ; 978-7-305-20087-8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国家级考试和教师应聘考试的必考内容, 是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教师的基本法治素养、教师职业生活中的法规边界、学生教育中的法规边界等。
目录
**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四节 法律救济
第二章 教师职业生活中的法规边界
**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保护
第三节 教师的义务与法律风险
第四节 教师的违法与犯罪
第三章 学生教育中的法规边界
**节 学生的权利
第二节 学生的义务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权利的学校保护
第四章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解读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章 关于学生的法规解读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附录 相关法规
附件 教材编写实录
节选
《教育政策与法律教程(慕课版)》: (二)教育申诉制度 1.教育申诉制度的含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学校或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2.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第二,教育申诉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第三,教育申诉制度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第四,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受理主体都是特定的,与一般的信访制度不同。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由于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完全依靠诉讼等途径来进行自我救济,因此,我国《教育法》等法律赋予了教师和学生进行申诉的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在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以及申诉范围等方面又表现出明显不同。 3.教育申诉的途径① 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一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可以简称为“校内申诉”;二是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可简称为“教育行政申诉”。 (1)校内申诉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第19条和第20条明确规定:“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教育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至第64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高校学生的校内申诉程序。目前,有关地方或学校制定了专门的中小学校内申诉规范性文件。例如,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进一步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学校的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制度。再如,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升武汉市中小学治理能力与水平,武汉市教育局2016年启动《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详细规范了教师与学生校内申诉的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申诉事项范围、申诉处理机构组成、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校内申诉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等。有的地区或学校在学生纪律处分的规范性文件中单列一部分规定申诉处理程序。 (2)教育行政申诉 教育行政申诉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师和学生如果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第1款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该款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校内申诉是向教育行政机关行政申诉必经的前置程序,不能未经校内申诉直接提出行政申诉。我国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此做了明确规定。① 《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学生可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也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但已经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并已被受理或者处理的,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已经提出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校内申诉,即行终止。”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学生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又明确其不得与校内申诉同时进行,以避免两者冲突。 ……
作者简介
南通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法律风险、教师教育等,发表了多篇教育法规学术论文,并发布了《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慕课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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