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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产法史/博学.法学系列

中国财产法史/博学.法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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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913880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309138801 ; 978-7-309-13880-1

本书特色

郭建著的《中国财产法史》试图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财产法部分的基本框架,概括其基本的原则以及演进的一些规律性现象。 本书或许能够启发读者从近代民法体系之外的角度、以大家所熟悉的近代民法话语以外的方法来看待人类社会中各类财产的运行规则,从而能够体会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无穷可能性。

内容简介

本书共八章:全书的体例,直接按照财产法的几个重要问题:财产分类、财产所有权、财产的继承、契约、财产的担保、财产的用意、损害赔偿来进行分章。由于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没有自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本书以专题分章,方便读者阅读。另外,中国古代有关财产方面的法律与民间习惯的记载相当零碎,本书进行了考证式的清理,归纳,并在各章之后加上“本章小结”,概括本章的主要内容及提炼观点。

目录

导论 一、中国财产法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财产法史的研究现状 三、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 四、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点 五、影响中国财产法发展的一些传统观念 六、中国古代财产法的基本演变过程 七、本书的结构 **章 财产分类 **节 田宅 第二节 墓田坟山 一、墓田的设定及限制 二、墓田的保护 三、上坟祭扫权 第三节 奴婢 一、奴婢的来源 二、奴婢的财产性质 三、奴婢的特定法律地位 四、奴婢身份的改变 第四节 马牛等大牲畜 第五节 财物 一、普通财产 二、货币财产 第六节 禁止私人拥有的违禁物 一、礼仪用品 二、“禁兵器” 三、违禁书籍 四、朝廷专卖物资 第二章 “有”与“名” **节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一、作为“部落所有制”的“井田制” 二、以承担赋税而得到承认的私有土地 三、通过国家授予的私有土地 四、对于私有土地设定维护道路义务 第二节 历代的“限田”与“田制” 一、秦汉按照爵位限定田宅私有规模 二、西汉末年的“限民名田”与“王田” 三、西晋“占田制”对于私有土地的限制 四、北朝隋唐“均田制”对私有土地的限制 五、两宋的“限田” 六、“不立田制”的时代 第三节 相邻关系 一、地界标志 二、相邻关系 第四节 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添附物的处理 一、无主土地 二、逃户土地 三、“山野之物” 四、遗失物和漂流物 五、埋藏物 六、添附物 第五节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窃盗罪的处罚 二、强盗罪的处罚 三、其他侵犯财产的罪名 第三章 继承 **节 身份继承 一、先秦时期的“一揽子”继承 二、后世的嫡长子继承制 三、后世的爵位降等继承制度 四、“任子”与“袭荫” 五、立嗣制度 第二节 财产继承的开始时间 第三节 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 一、诸子 二、诸孙 三、嗣子(拟制的亲子) 四、女儿 五、寡妻 六、赘婿 七、“近亲” 八、继承顺序 第四节 财产继承的份额 一、诸子的继承份额 二、女儿的继承份额 三、寡妻的继承份额 四、赘婿的继承份额 第五节 遗嘱继承 一、汉代的“先令券书” 二、唐宋时期“户绝”者依遗嘱处分遗产的原则 三、司法实践中的遗嘱地位 第四章 契约 **节 契约的形式及成立要件 一、契约的形式 二、契约的副署人 三、契约的签署方式 四、契约的成立要件和契约基本条款 第二节 买卖契约 一、买卖行为的合法性 二、买卖契约的主要内容 三、田宅买卖的程序 四、动产买卖制度 五、找价契约 第三节 借贷契约 一、借贷契约的分类 二、违契不偿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借贷利息的限制 四、债务担保方式 第四节 寄存契约 一、唐代有关寄存的法律 二、明清时期有关寄存的法律 第五节 租赁契约 一、租佃契约 二、房屋租赁契约 三、树木、山林的租赁契约 四、牲畜租赁契约 第六节 雇佣契约 一、雇佣劳动者的身份 二、雇佣契约的报酬约定 三、风险的承担 四、雇佣经理人的契约 第七节 合伙契约及“会” 一、商业合伙契约 二、农业合伙契约 三、盐井合伙契约 四、合会契约 第八节 中介契约 一、牙行经纪 二、中人居问 第五章 财产担保 **节 有关用字的字义演变 一、表示担保的“质”“赘”“贴” 二、典字字义的演变 三、“典”与“质”“贴”的合流 四、关于“当” 五、关于“抵” 六、关于“押” 第二节 动产的质押 一、唐以前的民间质押惯例 二、唐代有关质押的法令 三、宋代有关官营质库的设置与有关质押的制度 四、金元有关质押的法律 五、明清时期的质押制度 六、民国初年民间的质押惯例 第三节 与近代抵押权相似的“指抵” 一、汉唐时期的“悬券” 二、唐代的“指质” 三、宋代禁止以田宅抵折计息债务 四、明清时的“抵” 五、民国初年民间“指”“抵”习惯 第四节 以指定田宅的收益为债权担保的“抵当” 一、抵当的字义 二、宋代的官营抵当制度 三、宋代民间的抵当 四、后世类似于抵当的民间习惯 第六章 财产用益 **节 不动产的典权 一、典权制度的出现 二、宋代确立的典权基本制度 三、清代的典权制度 四、民国初年的典权制度和民间典权习惯 五、典权制度的评析 第二节 唐宋的“贴赁”与“倚当” 一、贴赁与倚当的形成 二、北宋初年的倚当制度 三、倚当制度的废止 四、后世类似倚当的民间交易习惯 第三节 “田皮”“田面” 一、“田皮”的发生 二、“田皮”的设定与转让 三、清朝地方法规对于“田皮”的限制 四、民国初年民间“田皮”习惯 五、“田皮”的评析 第七章 损害赔偿 **节 侵损财产行为的损害赔偿 一、窃盗、强盗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二、普通侵损财产行为的赔偿 三、侵损财产行为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二节 侵损人身行为的损害赔偿 一、“保辜” 二、“赎铜入受害者之家” 第三节 元明清时期附加刑性质的损害赔偿 一、元代法律对于人身伤害确立赔偿原则 二、明清法律中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内容 第八章 规律与特征 **节 一般规律 一、财产法律随商品经济的兴衰而变化 二、身份法的改变带动财产法律的发展 三、朝廷财政举措直接影响到财产立法 第二节 有限的财产制定法的主要特点 一、缺乏独立的法律形式 二、财产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民事违法行为多处以刑罚 四、没有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 五、通过确认义务默认私有财产 第三节 民间民事习惯的特色 一、相对的观念 二、自保自助 三、长远观念 四、“利用”法律的观念 第四节 基本特征 一、制定法与民间民事习惯脱节 二、名分优先 三、对于财产权利注重于收益的获得与分割 后记 附录 《中国财产法史稿·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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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建,男,上海人,出生于1956年9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82年1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5年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律史专业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论著有《当代社会民间法律意识试析》《“坑”考》《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中国财产法史稿》《典权制度源流考》等。译作有《英美法》《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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