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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调解问题研究

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调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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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8674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13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62086741 ; 978-7-5620-8674-1

内容简介

1980年海牙《靠前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是靠前个专门调整跨国诱拐儿童纠纷的公约,并已发展成为在优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靠前法律文件。本书所称的公约调解,专指在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在公约规定的法律框架下适用调解程序解决跨国诱拐儿童纠纷。公约调解有单边调解和双边调解、诉讼前调解和诉讼阶段调解等类型。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适用调解方式有其充分的法律基础,除了有公约文本及其软法调解指南的支持,还有支持跨境调解的靠前立法和区域性法律规定。调解是公约认可的纠纷处理方式,调解与公约诉讼程序联系紧密,不仅不会对公约诉讼程序造成任何伤害,反而构成对其有益的补充。

目录

摘要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重要术语说明

**章 公约调解的基础问题
**节 公约调解的含义与类型
一、公约调解的含义
二、公约调解的类型
第二节 公约调解的法律依据
一、儿童诱拐公约及其调解指南
二、国内或区域性法律
第三节 公约调解的地位
一、调解是正式的公约申请处理方式
二、调解是对公约诉讼程序的补充

第二章 公约调解的优势与挑战
**节 公约调解的优势
一、公约调解与公约诉讼的比较
二、公约调解的比较优势在实践中的体现
第二节 公约调解的局限性与挑战
一、公约调解适用的局限性
二、公约调解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 公约调解的适用
**节 调解的准备性工作
一、公约调解员的培训
二、公约调解员名册的建立
三、信息提供和监管评价体系的建立
第二节 调解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公约调解的阶段
二、启动公约调解的主体
三、启动公约调解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调解程序的开展
一、遵循公约调解的基本原则
二、在公约调解的范围内讨论相关事宜

第四章 公约调解适用中的特别问题
**节 涉及家庭暴力的公约调解
一、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与家庭暴力
二、公约诉讼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三、公约调解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第二节 儿童对公约调解的参与
一、国内家事调解中儿童的参与
二、公约诉讼中儿童的参与
三、公约调解中儿童的参与

第五章 公约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节 公约调解协议的拟定
一、公约调解协议的形式
二、公约调解协议的内容
三、协议内容的准据法问题
第二节 公约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公约调解协议的性质
二、赋予公约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途径
第三节 相关国家对公约调解协议的执行
一、执行的路径与法律依据
二、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

第六章 公约调解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节 国际范围内发展公约调解的努力
一、海牙会议对公约调解的推动
二、相关国家与地区对公约调解的推动
第二节 公约调解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急需建立诱拐儿童纠纷的处理机制
二、我国应尽快构建诱拐儿童纠纷的调解机制

参考文献
附录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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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调解问题研究》:  二、国内或区域性法律  除了公约自身建立的规则以及海牙会议为执行公约建立的调解行动指南,缔约国也必须确保它们处理公约申请的国内法律对于适用调解是充分支持的,即存在规范公约实施和调解程序的国内法规则和程序。当然,不同国家的立法在多大程度上对公约调解表示支持是不同的。特定国家对公约调解的支持程度,可能受到其对国内家事调解的看法以及调解在该国地位的影响。有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调解,在国内纠纷解决方面使用调解的历史很长,例如我国和日本。然而我国尚未加入儿童诱拐公约,日本也是刚刚加入该公约。而有些国家对家事调解相对是陌生的,特别是中欧和东欧一些国家,例如俄罗斯。这些国家多数加入了《儿童诱拐公约》,尽管缺乏调解的传统,但是还是有一些适用家事调解的司法实践活动。另外,欧盟调解法令也会对这些欧盟成员国国家适用调解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传统上属于偏好诉讼的国家,总是仅仅依靠法院解决家庭纠纷,例如美洲、西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现代家事调解运动掀起浪潮,调解被看作是解决快速增长的离婚率和法院大量积压的工作的灵丹妙药,这些国家和地区才开始越来越重视调解的适用。  在联邦和地区范围内,也有一些关于家事领域的跨境调解的规定,例如美国统一调解法案和欧洲调解法令。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律的国家委员会议发布统一调解法案(UMA),作为鼓励有效适用调解的示范法,并在美国几个州得以实施。2005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律师协会的争议解决部门和冲突解决协会通过了“调解员行为示范标准”,修订了1994年制定的标准。示范标准旨在规范调解员,同时也起到了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以及加强公众对调解的信任的作用。1998年,欧洲委员会通过家事调解建议案No.R(98),鼓励欧盟国家引入和推动家事调解,或者加强既有的家事调解制度,同时要求遵循建议案中的原则以确保调解的质量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些原则针对的不仅是国内家事调解,也包括国际家事调解。2002年,欧洲委员会再次通过民事调解建议案Rec(2002)10。该建议案中,调解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原则也更为细致。2004年,在欧洲委员会的支持下,一群利益相关者发布了“欧洲调解员行为准则”,为进行民商事调解的私人调解员建立起许多规则。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民商事调解方面的欧洲指令。根据该指令的第12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当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制定遵守该指令规定的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这些国家与地区建立的有关调解的规定、准则或标准,为在这些管辖范围内适用调解提供了法律支持。  除了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有关调解的规则和程序外,还有一些专门为解决跨境诱拐儿童案件订立的双边协议,也为推动这些纠纷的友好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德国与法国、美国等国家建立的双边合作调解机制。  ……

作者简介

  吕亚芳,山西阳城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国际法学,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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