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208737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26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62087373 ; 978-7-5620-8737-3
本书特色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能够快速、精准的找到案件的争议焦点、适用的法律规范、明确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故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已逐步替代传统的历史分析法,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得力助手”。 《二手房诉讼案件思维:以请求权为基础》作者彭锐精心选取31个亲自办理的胜诉房产诉讼案件,并结合思维导图,重点按请求权基础方法来分析案例。
内容简介
所谓的“寻找请求权基础”简要概括即“谁向谁依据什么主张什么?”其具体步骤为:首先检视请求权是否成立,再检视请求权是否消灭,再次检视请求权是否可实现,很后导出结论。本书作者精心选取31个亲自办理的胜诉房产诉讼案件结合思维导图,重点按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案例。
目录
房屋买卖台同纠纷篇
合同效力
1.出卖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李甲与刘某、李乙、李丙、李丁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2.善意取得的认定与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的性质
——何某、王某与孙某、孙小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3.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的性质
——李某与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黄某、周某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亲属问房屋买卖交易的特殊性
——何甲、何乙与余某、何丁、何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继续履行
6.央产房上市交易问题
——邢某与鲍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7.共有权人以不知情为由拒不出售房屋的处理
——郭某某与鲜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付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
8.交房后未过户仍存在风险
——廖某与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刘某、黄某与王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对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抗辩
——张某与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0.次新房交易引起的纠纷
——张某与王某、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
11.买方以无购房资格为由要求解约
——周某、王某与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解除合同
12.合同前后约定矛盾引起的纠纷
——刘某与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3.签约后买方以无购房资格为由要求解约的应对
——鲁某某与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4.房价上涨背景下买方违约。卖方如何主张解约
——闫某某与尉某某、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5.无权处分情况下卖方如何成功解约
——邵某与郭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6.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选择
——安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7.新政导致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处理
——肖桌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8.双方协商解约后已支付房款如何处理
——谷桌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9.连环交易中违约责任的主张
——宋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房屋差值损失赔偿的依据
——曹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杜某与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荣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另诉违约金
21.判决确认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主张违约金
——李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借名买房台同纠纷篇
22.应诉与另行起诉诉讼策略的选择
——刘某4与刘某1、刘某2、刘某3合同纠纷案
继承纠纷篇
23.及时起诉的重要性
——李裴1、李某芬与史某等12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24.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效力
——李甲、李乙、李丙与王甲、王乙继承纠纷案
25.公房中折算的工龄的性质
——周某与邓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居间合同纠纷篇
26.中介公司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彭某与链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租赁台同纠纷篇
27.诉讼请求应当与诉讼策略相对应
——马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节选
《二手房诉讼案件思维:以请求权为基础》: (三)孙小某与何某、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孙某要求确认孙小某与何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其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孙小某与何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任意一种情形。 (四)涉案房屋交易价格合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1款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涉案房屋的合同价为164万,根据中介公司提交的房屋信息,该价格为2016年6月同等地段、同等条件房屋的市场价格,是比较合理的价格。 故,孙小某与何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二、孙小某与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其内部关系,该合同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何某、王某 基于孙某与孙小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孙某对孙小某仅享有合同法上的债权请求权。现该房屋已过户至何某、王某名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孙小某无法履行其与孙某之间的合同义务时,孙某可以主张其对孙小某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无权要求确认孙小某与何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三、退一步说,即使孙小某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何某、王某也构成善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何某、王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理由如下: (一)何某、王某受让涉案房屋时是善意的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1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1.何某、王某主观上是善意的。 (1)何某、王某在2017年3月接到法院通知其被起诉时才得知涉案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孙小某可能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但何某、王某已于2016年9月12日获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即何某、王某受让涉案房屋时并不知道第三人在该房屋上存在他人权利。 (2)孙小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何某发短信,内容为:“何先生!万分抱歉!没想到会给您和家人带来麻烦。我这边会积极配合解决事情的!之前因为家丑不好意思说,您也不知情!没想到我复杂的家庭情况让您跟着糟心!对不起您”,表示何某、王某对涉案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一直不知情。 故何某、王某在受让涉案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2.何某、王某客观上履行了谨慎的审查义务。 (1)签约前,何某、王某多次在中介公司、孙小某陪同下实地检查过涉案房屋的房屋状况,孙某并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2)签约前,何某、王某仔细审查过孙小某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是否真实,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并询问过孙小某本人及中介公司,二者均保证信息真实一致。 (3)签约前,何某、王某检查过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的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且孙小某的配偶在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时本人出面签字确认,表明其同意售涉案房屋给何某、王某。 ……
作者简介
彭锐,北京京舟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外国语大学,中华全国律协会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曾多次到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就法律专项领域进行深度研修,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199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长期致力于房产领域、家事纠纷、执行程序等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代理了近千件民事案件,取得了极高的胜诉率,高水准的业务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主持编著《二手房买卖纠纷锦囊》《二手房疑难案件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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