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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版

经济法概论.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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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6456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3
  • 出版时间:2018-12-22
  • 条形码:9787300264561 ; 978-7-300-26456-1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第五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针对经济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程经济法的教学要求,全面介绍了经济法及与经济法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和立法趋势,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全面了解经济法和经济相关法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目录

**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形式
四、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
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
一、仲裁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思考题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登记及其审批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三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述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的登记管理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资本
四、股东权及其分类
五、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公司债券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五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二、公司清算
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有关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收回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思考题

第五章 破产法
**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制度
二、和解制度
第五节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一、管理人制度
二、破产财产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概述
二、别除权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四、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七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对企业破产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破产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六章 竞争法
**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的概念
二、竞争法的特征
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五、竞争法的作用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
五、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四、消费者求偿责任主体
五、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
二、产品、产品标准、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产品质量监督
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六、产品质量责任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五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二、外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思考题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种类
三、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三、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有效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四、无效合同
五、可撤销合同
六、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的含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抗辩权的行使
四、合同的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的担保概述
二、保证
三、抵押
四、质押
五、留置
六、定金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免责事由
第八节 几种典型合同
一、买卖合同
二、借款合同
三、租赁合同
四、融资租赁合同
五、赠与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节 电子商务合同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定义
二、税收分类
三、税收法律关系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第三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所得税
四、其他税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二、税收违法
三、构成税收犯罪的条件
四、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五、税收法律制裁的种类
思考题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二、中国人民 行法律制度
三、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机构
三、证券发行
四、证券交易
五、证券上市制度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七、上市公司收购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行为
三、票据的抗辩
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五、票据权利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七、汇票的具体制度
八、本票的具体制度
九、支票的具体制度
十、法律责任
思考题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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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经济法概论(第五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关于“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述,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词才确立。萨维尼给法律行为下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即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按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又称“作为”,即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的法律行为又称“不作为”,即消极、抑制作用于客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按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无须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而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即其成立以另一种法律行为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典型的是主从合同行为。  (3)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4)按法律行为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按法律行为是依单方意思还是依多方意思表示生效,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6)按法律行为是否给付对价,可分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的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对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对价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另外,按主体性质不同,可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按法律行为方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分为诺成行为、实践行为等。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只能进行和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只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来说,只要具有与其权利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即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而作出的,则其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无效。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决定的。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违反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依此规定,行为人进行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此外,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但该种形式只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产生法律效力。  ……

作者简介

王晓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经济法学科硕士导师组组长,硕士生导师。现为吉林财经大学教学督导组组长。多年从事经济法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并多次为政府机关、企业人才培训授课,常年为社会办学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培训担任主讲教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学”教材曾获得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张秋华,法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民建长春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专业委员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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