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03281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88
- 出版时间:2017-01-01
- 条形码:9787520328142 ; 978-7-5203-2814-2
内容简介
科技革命带来的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治理风险如硬币的两面。大数据以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分析为基础,在造福经济社会的同时,给个人数据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个人数据治理绝不仅仅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那么简单。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通过科学的立法与制度设计,理顺立法要求与信息控制者内在激励之间的关系,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信息控制者的内在需要。本书以个人数据治理为主题,全面审视了大数据背景下的治理挑战和法治应对,是网络信息法学研究的很新发展。
目录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
我国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及其整合
新时期“网约车”政府规制创新
——以试验性规制的视角分析
网络监管与网络治理
网络交易监管的管辖权配置研究
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
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探究
——以“新浪微博”规则考察为基础
论共享经济的技术治理路径
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断裂与融合:大数据刑事司法应用框架分析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之建构
——以电子化储存信息为中心
爬虫无罪?
——“HiQ诉Linkedln案裁决”节译
国际治理
论网络经济主权的形成及其合作模式
域外动态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选译
Contents and Abstracts
节选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总第4期)》: 1.网络平台开启了危险源并应当对此危险予以控制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对于经营者与组织者课以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的理由在于其开启了侵权的风险并因此应当采取措施对该风险予以控制,即学者总结的“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顺风车网络平台同样符合这一法理。如果乘客是自行寻找了某个车主搭乘顺风车,不论发生何种后果自然与网络平台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但是本文讨论的顺风车业务都是指乘客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到相应的顺风车车主进而参与到顺风车业务中。可以说,没有网络平台的存在以及其所提供的信息匹配等一系列服务,乘客就不会参与到这一顺风车业务之中,后续可能的侵权损害后果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因为网络平台提供了“顺风车”这样的服务类型,乘客才有可能进入到这一业务中,并使自身处于可能被侵权的风险之中。换言之,网络平台提供顺风车服务的这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一定程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然网络平台开启了侵权的风险,其相应地就负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这一侵权风险的法律义务。 2.网络平台组织了顺风车业务活动,并深度参与了顺风车业务 通过对于网络约车商业模式的考察可以发现,不论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网络平台实际上都扮演了一个*为重要的中心角色。网络约车服务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依赖于强大的网络技术基础。正是基于包括移动客户端、在线支付、实时交通地图、路线优化、需求预测与智能匹配等一系列颠覆性的技术进步,网络约车才成为可能。的确,网络平台并没有直接创造这些技术,但是其却实实在在地将这些技术融合在一起,进而直接促成了网络约车的出现。 对于顺风车业务而言,网络平台将乘客与顺风车车主双方的需求经由复杂的技术手段匹配起来,并为顺风车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相当的技术保障。网络平台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一场异常复杂的“组织行动”。而“乘客搭乘顺风车”这一行为,当其关涉的主体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将其纳入“群众性活动”应该也没有太大的争论。因此,顺风车网络平台可以纳入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之中。 此外,相比较于传统的活动组织者,网络平台的这一“组织”的行为更为复杂,牵涉的主体数量更大,对公众的影响也更广。这使得网络平台的组织行为更加富有公共利益的色彩。因此,对其课以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更具合理性。否则,一项并不事先周密安排、没有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的——同时也是涉及千千万万普罗大众、而且参与者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群众性活动(开展顺风车业务),将会对公众安全产生极大威胁。 3.作为专家系统的网络平台需要为乘客提供足够的信任感 只要我们稍微考察一下顺风车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就会发现以下事实:在顺风车业务中乘客对于网络平台抱有极高的“信任期望”。换言之,乘客是基于对于网络平台的充分信任才“敢于”参与到顺风车业务中来。乘客对于顺风车车主的信任在相当程度上是源自于其对网络平台信任的延伸。 而且,网络平台是作为一种“专家系统”出现在乘客面前,当乘客选择顺风车出行时,他完全有理由相信网络平台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将损害的发生率降到*低点。在顺风车业务中,乘客其实并不关注或者说至少是并不特别关注实际上驾驶汽车将其运输到目的地的那个人——顺风车车主,乘客更加关注的反而是:网络平台是不是足堪信任、车型是否舒适、车费是否便宜。 ……
作者简介
周汉华,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作为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许可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行政许可法》起草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接受原国务院信息办委托,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接受国家发改委委托,起草《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条例(专家建议稿)》;接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委托,起草《国家信息网络专项立法规划2014-2020(建议)》;接受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起草《能源法(送审稿)》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接受科技部火炬中心委托,起草《国家高新区条例(专家建议稿)》;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药品管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强制法》、《电信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的立法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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