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477308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70
- 出版时间:2018-11-01
- 条形码:9787547730836 ; 978-7-5477-3083-6
内容简介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与方式,依法治国也一直是我们国家治理的努力方向。在新时代到来之际,中国法治建设与法治水平到了一个怎样的阶段?对民主与法治的理论阐释,既可以让读者更清楚地看到中国法治创新的成果,法治建设的成就,更能看到中国民主与法治道路上的创新与进步,寻找到真正适应中国发展的法治之路,找到国家治理的中国自信。
目录
让民主集中制优势进一步展现
民主既是一种制度,又是一种方法
正义隐藏在细节中
今天的中国,民主新路怎么走
被选举权是被动与主动的统一
“科学”是“民主”之本
民主分为对抗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
民主的有效性与有限性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自由、人权
民主性质与政治冲突有关联
把握民主与制度的辩证法
所谓“现代民主的精髓”的真相
自由主义民主的死结何在
中国新型民主观生命力日显
发掘民主的“新常识”
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旗帜
滥用“民粹主义”已成西方掩饰政治真相的手段
法治新思
“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发展法治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法治是保驾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器
再论法治政府建设
司法的人民性已然过时?
不能靠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类型的腐败
正视地方政府法治悖论
从“法治新十六字方针”看社会治理法治化
法治是一种核心国力
走上近代法制变革前台的法学留学生
……
法学新论
法治新探
节选
《法治前沿》: “法不禁止便自由”是一个涉及公民行为自由界限的原则,被奉为自由主义的圭臬。但对这样一个原则,可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搞权力清单,清单上有的,可以做,清单上没有的,就不能做;而对私权利,实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做,目的是想给公民赋权,只要不是政府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前面一个原则,是我们一贯倡导的法治理念;而后一个,初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是有问题的。 去年无锡胚胎继承的案例,也多多少少受了这个命题的影响。一审的时候法院说因为继承法上没有规定胚胎可以继承,否决了原告的诉求;二审的时候无锡中院的判决就用了这个理论,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允许,说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胚胎不可以继承,*后判决胚胎可以继承。 “法不禁止即可为”或者“法不禁止便自由”这个命题,在理论上存在什么缺陷呢? **,这个结论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把所有的行为模式都可以穷尽,并且已经穷尽了,我们才可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但是事实上,法律再发达的国家都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法治再发达,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模式、行为类型都可以概括,做不到这一点。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说“法不禁止即可为”。第二,“法不禁止即可为”或者“法不禁止便自由”这样的命题隐含着什么样的含义呢?就是只要是法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做的,都是自由的。再往前推的话,就可以推出,既然它是自由的,那它就是具有正当性的,就是具有权利属性的,虽然不是权利明确规定的。但我们只要稍微观察一下人类的行为类型,即可发现人的行为不仅仅只受法律的约束,它还有纪律,还有道德。比如说,在法律没有对随地吐痰做出调控的情况下,我们说随地吐痰就是一个个人行为,我们可以把它叫做不文明行为、不道德行为。当法律没有对它做一个禁止性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之时,如果提倡“法不禁止即可为”或“法不禁止便自由”,那就意味着我可以随地吐痰,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我的行为是自由的,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来。还有,在没有禁烟法的情况下,我就可以到处抽烟,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说我这个行为不对。 所以,“法不禁止便自由”或“法不禁止即可为”这一命题,把法律之外的复杂的其他多种类的社会规范排除掉了,它否认法律之外的那些社会规范的存在。法不禁止的,但还有道德禁止的,还有纪律禁止的,怎么办?如果仅仅提倡“法不禁止即可为”,那我就可以为了,法不禁止的我就可以做了。但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有千万种,而这千万种行为有的与道德有涉,有的与道德无涉,当遇到违反道德又不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时候,怎么办?可见,这个命题要仔细推敲的话,是存在问题的。这个命题还潜藏着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就是,这个命题会被公权力拿来作为一个理论依据。前几年,我看到一个地方工商局的决定,它的理论依据就是“法不禁止便自由”或“法不禁止即可为”。本来这个原则是给私权利设定的一个原则,但是在没有公私观念和界限的情况下,有些公权力的掌握者会把私权利的原则用于公权力的行使,“法不禁止便自由”,法律没有禁止的我就可以这样做,我就可以发布命令,就可以发布决策,可以发布任何想发布的决策,它没有约束,这些问题都是存在的。当然,现在我们已经确定,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方面的情况好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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