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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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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98753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48
  • 出版时间:2018-11-01
  • 条形码:9787509398753 ; 978-7-5093-9875-3

本书特色

全面阐释修改条文涵义 系统梳理条文来龙去脉 深刻剖析实务疑难问题 详细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内容简介

本书为依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做的修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的法律实务书籍,全书内容分为以下栏目: 一、条文释义(从条文本身出发,全面阐释法条基本涵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阐述该条文在刑诉法中的修改变化及原因,如有比较法的依据,也可以进行比较研究) 三、实务疑难问题(分析该条文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与该条法律规定相关的重要条文) 五、案例索引(如有以往案例能够印证该项条文变化的,可收录分析,若无,可以不收录)

目录

【修正案**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三条】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性规定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四条】值班律师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五条】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规定

一、条文释义

二、实务疑难问题

三、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案件范围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七条】批准或决定逮捕时评估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八条】“侦查”的含义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展开全部

节选

【修正案**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条文释义 该条文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同时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认罪的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首要前提,那么何为“认罪”?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也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根据2003年《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对“认罪”的定义, **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进而得出认罪的含义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即所谓的“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说”。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这是目前关于“认罪”含义的主流观点。 有的学者则认为,“认罪”只包含对指控事实的承认和供述,不必须包含对罪名的认可,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也可认定为“认罪”,其理由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何种罪名涉及法律适用,是法官裁判权的专属对象,在此之前,其他机关无权作出认定。 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还有的学者指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其核心含义有三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该学者进一步指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自愿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触犯法律,并没有触犯刑法进而构成犯罪,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就没有触犯法律,更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在被办案人员或者辩护律师普及法律知识后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也属于“认罪”。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与之相反,如果经过办案人员或者辩护律师的解释说明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从内心放弃抵抗,其不能从内心接受法律的制裁,因而不能认定为真正的“认罪”。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综合以上观点,学界关于“认罪”含义的理解还是较为一致的,本质上都认为“认罪”的主要内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识到自己实施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两个规定都将“认罪”的含义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作者简介

陈卫东,男, 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12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评选获奖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同时还担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担任*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 其学术成果颇丰,已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 表论文近500篇,独著或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权能的变革与发展》、《转型与变革:中国 检察的理论与实践》、《反思与建构:刑事证据的中国问题研究》、《程序正义之路》(一、 二卷)、《建设公正高效专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4卷本,荣获第四届中国出版 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荣获2014年第五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刑事诉讼法学》等著作、教材近5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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