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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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30226012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62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302260127 ; 978-7-302-26012-7
内容简介
《税务管理/二十一世纪普通高等院校实用规划教材·经济管理系列》是高等院校税务、财政、会计等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学习税务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具体实务的教材。《税务管理/二十一世纪普通高等院校实用规划教材·经济管理系列》针对大学生就业多元化特征,从税务机关和企业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了现代税务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详细介绍了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纳税检查、税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救济、纳税服务与风险管理、税务代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全书各章均附有本章小结与习题,部分章节提供了较丰富的案例,便于教学和自学。
目录
**节 税务管理的概念
一、税务管理的定义
二、税务管理的属性
三、税务管理的作用
四、税务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税务管理的内容
一、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二、企业的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定义及其作用
二、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
第四节 税务管理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
应遵循的原则
二、纳税主体对涉税事项实施管理
应遵循的原则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税收基础管理
**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二、税务登记的办理期限
三、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和用途
四、税务登记办理的具体要求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的概念
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三、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发票管理
一、发票概述
二、发票的印制管理
三、发票的领购管理
四、发票的使用管理
五、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六、发票的检查制度
七、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税收法律文书
一、税收法律文书的定义
二、税收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三、税收法律文书的生效规定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纳税申报
**节 纳税申报的意义和一般规定
一、纳税申报的意义
二、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三、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
四、延期纳税申报
五、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种类
……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五章 税源监控
第六章 纳税检查概论
第七章 会计资料检查方法
第八章 税种检查实务
第九章 税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救济
第十一章 纳税服务与风险管理
第十二章 税务代理
参考文献
节选
《税务管理/二十一世纪普通高等院校实用规划教材·经济管理系列》: 三、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 (一)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的主体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和实施。(二)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的基本规定征收部门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应按规定办理受理、签收手续,并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1)税收征收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逻辑审核,主要审核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等。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税种、税目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记录的税种登记内容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如因纳税人填写错误,要求其改正:如因纳税人生产经营或取得收入项目发生了变化,应先对税种登记内容进行修改,然后受理申报。 (2)税收征收部门对照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定期定额核定资料,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是否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登记的内容相符,如发现应由征收部门变更的内容有变化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及时在计算机上更改,同时将变更依据归档;如变更内容属税务登记分局管理范围的,应敦促纳税人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登记分局。 (3)对未申报纳税人进行催报。征收期过后,税收征收部门应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生成的《逾期未申报清单》转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催促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按照催报文书的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按照直接申报程序受理申报,并按规定处以罚款:纳税人未在催报文书规定的限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在限期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业户清单、无法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他有关催报记录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检查部门处理。四、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五、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纳税人该种情形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 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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