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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6卷 第1辑(2018):Vol.16, No.1(2018)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6卷 第1辑(2018):Vol.16, No.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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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21943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53页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16219430 ; 978-7-5162-1943-0

内容简介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6卷 第1辑 2018年)》研讨的主题为“规范、案例与裁判规则”,包括《国际法院对环境影响评价规则的新发展——基于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两案的判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等7篇文章对此主题进行了深入和透彻的阐述,此外还包括论文《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评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流程简化:传统模式v.新路径》,争鸣《委员长会议的权力扩张——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为视角》,阅读经典《公共选择与法律——利益集团理论述评》等内容。

目录

主题研讨:规范、案例与裁判规则
国际法院对环境影响评价规则的新发展——基于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两案的判决
《超级基金法》土壤污染修复标准适用规则解析及启示——从“美国诉美国阿左科涂料公司”案说起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独立董事的义务——以万华之争为例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解释与适用——贝汇丰诉海宁市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评析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
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互联网+”新业态下的工会:挑战与回应
论文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
评论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流程简化:传统模式v.新路径
争鸣
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适当性研究——以Y法院试点改革数据为样本
阅读经典
公共选择与法律——利益集团理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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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6卷第1辑2018年)》:  2.核心要领:土壤污染修复标准体系中的中央与地方权力耦合  土壤污染既危及人身财产利益,又减损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经济产出。土壤污染修复达到何种效果,关系到国家土地质量安全和经济发展;但土壤治理的因地制宜特性明显,过于统一的标准设定无非盲目地“一刀切”。土壤污染修复标准设定的高低,对国家土壤质量统一监控与地方具体修复要求二者均应协调平衡,此为土壤污染修复标准适用中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基础。《超级基金法》对这一问题的诠释是,污染修复标准必须适用联邦标准,或严于联邦标准的地方标准。阿左科一案对《超级基金法》地方修复标准是否严于国家标准问题进行细致的解析,构架认定标准“严于”的坐标体系。  如何认定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问题,总体原则上无论是借鉴他国做法还是借鉴现有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国家与地方标准关系处理规则,土壤污染修复国家标准理应成为*低要求。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如何认定“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判断准则。唯有原环保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关于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的解释可做相宜参照:“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污染物项目限值与控制要求是判断“严于”的依据。  笔者认为,在上位法中明确土壤污染修复的全国标准与地方标准之间的适用关系是整合我国现有的标准适用混乱局势的根本举措。《超级基金法》及阿左科一案所设定的“地方标准严于联邦标准”的适用规则,融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实际应当以修复效果为判断地方标准是否严于全国标准的依据:一方面,承认风控型标准作为独立修复标准类型的法律地位,重视人群风险、暴露途径和土地用途等因素在判断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宽严问题上的坐标意义,采用更加谨慎的风险判断思路,如果按照地方修复标准的评估,所得风险几率(而非污染物浓度限值)高于国家标准即应启动土壤污染修复,*终修复效果判断也应当在全国风控标准与地方风控标准之间取更低风险控制值为验收准据;另一方面,限值型标准已长期存在并有明确的等级效力法律规定,但风控标准与限值型标准之间一旦出现差距时,关于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孰严孰松如何判定?笔者认为,正如阿左科一案中法院判决所揭示的判断规则,修复标准对应的修复效果要求,应当以目标污染物范围、浓度、风险值、暴露人群范围等为要素,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包括各自的限值型标准与风控型标准)进行比对之后确定地方标准是否严于国家标准进而确定是否适用于具体地块修复。一般而言,“从污染环境修复要尽可能地使污染环境恢复到未污染以前的功能这一*终目标来看,环境质量标准应是污染环境修复后应达到的*高标准”,换言之,如果存在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经过备案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意味着地方土壤环境治理已有比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旦风控型标准的修复要求与之相比有出入的,应当认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为严于国家标准的修复要求。  当然,讨论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宽严比较与适用的前提是国家与地方均具备科学、立体、多元化、切合实际且具有适当超前意义的标准体系,国外污染场地修复立法多采用分层、分类、以场地健康风险评估为导向的标准体系,例如德国《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将污染修复标准细分为触发值、行动值和预防值,分别课以不同的法律义务,值得我国未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借鉴,从技术层面全面审视和更新现有标准体系。  ……

作者简介

谢进杰,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山大学法律评论》主编、《地方立法研究》副主编、中山大学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广东省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研究领域为刑事程序、司法、检察、监狱、宪治、制度正义与制度变迁、司法改革与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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