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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实践参考

土地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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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89354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146页
  • 出版时间:2019-02-01
  • 条形码:9787548935445 ; 978-7-5489-3544-5

内容简介

  《土地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实践参考》共分6章、20个专题,阐释了土地预审、征转、利用、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确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尔后,又突出强调“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土地利用管理的突出问题”,可称之为较为全面系统,具有一定的适用价值。  作者编著《土地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实践参考》时,查阅了大量相关政策法规,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具有政策高度,表述也较明晰准确,也就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此外,《土地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实践参考》作者是一位在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工作十余年的公务员,具有硕士学位,一方面熟悉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大政方针及法律法规,一方面又是在一线从事土地资源管理审批的直接参与者,俗话说“十年磨一剑”,自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具备土地资源方面相关工作的管理能力,无疑又会在所处理的工作个案中,看到一些正面或存在的突出问题。正面的,则应提倡,存在的问题则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纠正。  从这个意义讲,《土地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实践参考》自然就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录

**章 规划预审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二)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模式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修改权限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概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原则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
(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级使用原则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概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原则
(三)建设用地分级预审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内容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需提交的资料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期限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意见内容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审批实践参考
(一)具体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二)投资体制改革
(三)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规划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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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土地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实践参考》:  二、土地征收(用)审查报批的有关规定及报批的原则  (一)土地征收(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对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进行了修改,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一重要修改,既确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土地,又确定了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被征用人补偿的基本原则。因此,现行的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是修订后的宪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其各自的法律涵义应为: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体现了所有权的改变。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土地征收具有统一性、控制性、补偿性、强制性的特征,土地征收审批是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征地过程中应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体现了使用权的改变。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权利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实际属于临时用地的范畴。  (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耕地以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对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一茬大春或小春的实际产值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地现有情况据实补偿(如道路、沟渠、树木、建筑物、管网等通讯曾经投入了一定劳力、资金的实物)。对房屋及其他设施,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作价补偿的标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计算。  ……

作者简介

  鲁斌,硕士。部队转业后到国土资源部门从事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有感于十年来在土地利用行政审批和土地利用管理一线工作、学习的实践和经验,故而编著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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