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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原论(全两册)(120年纪念版)

罗马法原论(全两册)(120年纪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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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505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5cm
  • 页数:2册(13,1102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100150576 ; 978-7-100-15057-6

本书特色

辨章学术,呈现中华学术之演进脉络考镜源流,厘清中国模式之思想资源**流中国知识人的时代回应和精神建构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滞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自晚请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

内容简介

  《罗马法原论(120年纪念版 套装上下册)》作者自30年代中期起,曾在国内多所高等院校教授罗马法课程,初时承蒙路式导学长的鼓励及给予各种方便,自撰讲义。解放以后,改行迁居,历经风雨,多赖吕生荣、周一煊同志的协助和收藏,除笔记外,大部分有关文献、专著和手稿,幸能保存至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法学界的春风,自1980年起,作者相继应邀到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在全国率先恢复试讲罗马法,并铅印提要,供同学们参考和内部交流。部分内容有所扩散。1983年,安徽大学法律系举办罗马法学习班,部分兄弟院校选派中青年教师参加,由作者主讲,曾试图与同学们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罗马法做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遇有疑难问题,即查对资料,共同研究,予以解决。为了使罗马法这一世界性的宝贵文化遗产能在国内重放光彩,为我所用,经同学们倡议,将讲课的录音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1987年,安徽大学将该稿报经审批,列入国家教委的科研项目,定名为《罗马法原论》。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当时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刘书铸(1988年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师史际春、王源扩等同志和作者参加的五人小组,对工作做了调整和具体部署:陈炯同志负责整理“总论”,肖淑惠同志负责整理“人法”,刘书锜同志负责整理“物权”,龙斯荣同志负责整理“继承”,张和光同志负责整理“法律行为”和“债的消灭”,史际春同志负责整理“债的发生、保全和移转”,王源扩同志负责整理“诉讼法”,并由史际春同志进行全面加工,经作者修改定稿。

目录

上册:
前言

**编 总论
**章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
**节 罗马法的概念
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
第三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三、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第四节 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
第五节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
**节 罗马法的分期
一、二分法
二、三分法
三、四分法
四、五分法
第二节 **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前510年)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
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六、旧法和新法
第三节 罗马法的编排体系
第四章 罗马法的解释
**节 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法律解释
二、学理解释

第二编 人法
**章 自然人
**节 人格
一、人和人格的概念
二、人格的内容
三、人格的变更
四、名誉减损
五、人格的始终
第二节 行为能力
一、年龄
二、妇女
三、精神病人
四、浪费人
第三节 住所
一、概述
二、住所的种类
……

第三编 物权法

下册:
第四编 继承法
**章 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三、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必然继承人和
任意继承人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
第二章 遗嘱继承
**节 遗嘱继承的意义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一、市民法时期的遗嘱方式
二、大法官法时期的遗嘱方式
三、帝政后期的遗嘱方式
第三节 遗嘱能力
一、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继承的能力
三、遗嘱作证能力
第四节 继承人的指定
一、指定继承人的位置
二、指定继承人的用语
三、指定继承人的人数
四、附条件或期限的指定
第五节 指定的补充
一、普通补充指定
二、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三、准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第六节 遗嘱自由的限制
一、废除继承人的限制
二、遗嘱逆伦诉
三、特留份追补诉
四、赠予或嫁奁逆伦诉
第七节 遗嘱的无效
一、违法遗嘱的无效
二、合法遗嘱的无效
第八节 遗嘱的启封
第三章 法定继承
……

第五编 债法
第六编 诉讼法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
附录二 《十二表法》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四 周著《罗马法原论》评介
附录五 《罗马法原论》给我们的启迪

后记
周枏先生学术年表
带走一个时代的罗马法学家
——追忆周枏先生
读周枏先生《罗马法原论》札记
展开全部

节选

  《罗马法原论(120年纪念版 套装上下册)》:  其次,现代民法的基本制度都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的,例如成年制度、法人制度、住所制度、失踪制度、时效制度、亲系和亲等制度、他物权制度、合同制度、遗嘱和特留份制度,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等。恩格斯曾说:“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我们永远不应该忽视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慧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为人所公认,同样又为人所必需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①因此,我们同样可以说,没有罗马法,就没有今天各国的民法。了解这些制度所由产生的原因,结合考察它们现实存在的社会背景,我们就得以深刻地把握其实质,从而更好地将其用来为今天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后,现代民法中的许多原理、原则,也都是来源于罗马法。前边曾提到过失责任原则,这里再举一个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则。罗马法规定,“妻子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亲”,这是根据夫妻互负同居和贞操的义务而来的,所以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必须提出确凿的反证,例如丈夫证明自己未与妻子同居,或是妻子与他人有婚外性关系。否则,妻子生的子女就是丈夫的子女,母亲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亲。这个原则目前还是通用的。又如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和旧法如果对同一事情都做了规定,但两者的规定不同,这时应采用旧法还是新法?《十二表法》第十二表早就明确规定后法优于前法。因为旧法或前法是根据过去的情况制定的,新法或后法是根据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制定的,当然更合乎当前的实际。在一般情况下,统治者制定新法,就同时废除旧法,但也会产生施行新法而没有宣布废除旧法的情况,有了这个原则,在新旧两法发生抵触时,就不致无所适从。这个原则也是现在各国普遍采用的。还有胎儿的继承权问题,罗马法规定“胎儿的利益视为已经出生”,这也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商品生产者或所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当然可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罗马法的原理、原则。  可见,学习罗马法,也是从事法制史、民法学、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等法律科学研究的基础。  (3)学习罗马法,有助于把握法律与社会、法律外壳与其经济内容之间的辩证关系,培养、锻炼法学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辩证地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罗马的法学家和法官们针对现实的需要,使罗马法不断地适应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其中有许许多多的东西,仍是值得我们现在学习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一方面,它有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另一方面,它又有适应性,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这两者是矛盾的:稳定性要求不改变,适应性则要求变。从总的情况看,法律总是落后于形势,因为一经公布它就不容易变了。要使法律适应新的形势,首先要靠立法者来修  ……

作者简介

周枏(1908-2004),字叔厦,江苏溧阳市人。1928年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毕业,1931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获政治外交硕士学位,1934年在该校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教于上海特志学院、湖南大学、暨南大学等,讲授民商法和罗马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法学研究所讲学,1980年任安徽大学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直至1990年退休,主要著作有《罗马法原论》、《罗马法提要》等。周枏先生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被当今法学界喻为“罗马法活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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