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理论.实践:判例研读沙龙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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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4266261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07
- 出版时间:2018-09-01
- 条形码:9787542662613 ; 978-7-5426-6261-3
本书特色
此书为2015年重新修订的*新版本,超过1000页篇幅,4000余张图片、几百名葡萄酒专业人士的联名推荐,作者超过20年的心血之作;
内容简介
本书详细记载了判例研读沙龙第六、七、八期的讨论内容。在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确立后,判例研读沙龙对其理论构造和实践表现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案例指导制度下形成的判例进行了专题研究。其中,第六期判例研读沙龙重点研讨了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任务、困难与出路;第七期判例研读沙龙则研讨了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表现;第八期则讨论了司法判例与公共政策的关系问题。本书的写作与出版意在为我国判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贡献智识;也为法律适用者提供法律解释及其方法的多样选择。以判例研究为主要形式,将会在法学研究者与法律适用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扩大和稳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促进形成融合规范性和开放性的法律体系,促进有中国原创贡献的法学理论的生成和发展。
目录
第六期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任务、困难与出路
沙龙主人:黄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前期回顾
**单元——总论
新旧制度的断裂与衔接——论既有制度为何不能承担案例指导功能-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第二单元——箭失靶心!——评*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问题纲要-
论“同案”之判断——从南京彭宇案说起-
第三单元 司法裁判中政策运用的调查报告——基于3800份裁判
文书的整理
判例分析的思路——以日本*高法院2010年2月18日信息公开案判决为分析事例-
判例(法)制度如何解决“法律问题”——以“熊卓为案”为线索的分析
第四单元 论学者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作用
法理学者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作用
从公诉人角度看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第七期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象化
沙龙主人:邹荣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
前期回顾 主会场**单元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评析与实证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评析
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基础研究——基于B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证分析
主会场第二单元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分析
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
案例指导制度之“指导”三论
公法分会场**单元
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
当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遭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
……
第八期司法案例与公共政策
节选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理论·实践:判例研读沙龙2》: 郑春燕:打断一下,时间已经超了,不好意思。 秦鹏:那好,我的发言结束了。 郑春燕:好,我们现在进入非常精彩的点评阶段。首先有请北师大的陈征老师。 陈征(北京师范大学):首先感谢北航法学院,感谢各位老师,根据安排我是对解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读完解教授的报告,收获颇多。原来我以为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对先例的遴选,读完他的文章之后,按照他的观点,除了遴选之外,还要提取先例性的规范,规范也不等于裁判摘要。既然是学习,所以也准备了几个问题。首先说题目:学者在案例指导中的作用。听报告时始终在期待,学者能发挥什么积极作用?但报告始终聚焦在目前存在的缺陷以及学者可能发挥的作用,也就是在做铺垫。学者起到的积极作用所占篇幅较小,而且仅集中在一个论据,就是法官职业素质偏低,学者更具有体系化的思维,比较法的眼光。如果有一天我国像西方有些国家一样,法官由学者来担当,那是不是就不需要学者,不需要法官以外的其他学者再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我们这个时候无法再质疑法官的判案能力。第二个问题,您认为抽取先例性规范,首先要遴选指导性案例,但在文章当中似乎只看到学者在遴选先例中发挥作用,那么遴选先例这个任务是由法院来完成,还是学者也参与其中?第三个疑问,学者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因为形式决定了学者参与的度,比如现在学者写文章,在期刊上、报纸上、网络上对一些案件进行评议,算不算是一种参与?如果这算一种参与的话,那法官可以根本不看,看了也可以不听,甚至有可能根本没看明白,那么这种参与有什么意义?如果采取其他形式,比如由学者组成顾问团,在审判中对法官进行影响,那这个影响和司法独立原则之间有什么关系,会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学者参与的度,要怎样来把握,具体采用什么形式?*后一个问题,案例指导制度,*好是建立一种同案同判的机制,此外,先例制度还有一个比较大的优点,能够减少法院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按照解教授的观点,遴选先例,然后从先例中抽取规范,再把规范适用于后案,那么会很大一部分丧失判例制度的优点,因为这样肯定要比简单的类比推理复杂,我觉得效率问题随着法治的健全,法治国家的建立,可能会越来越重要,法院的负担可能会越来越重,所以说这还是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就这么四点疑问,谢谢大家。 郑春燕:下面请浙江大学法学院的周江洪教授做点评。 周江洪(浙江大学):首先要谢谢北航的邀请,**次来北航,非常感谢。首先要回应伟江的报告,不能说是回应,谈谈伟江的报告。我的辩论能力不强,所以就先论述来龙去脉,减轻压力。大概是在一年前,也是在北京,我和他在一个豆捞里吃夜宵,我给他讲了我们的判例沙龙,趁着他有点醉醺醺的,把他搞得云里雾里,把他搞得有一点好像“被打败”的感觉。他准备了一年,我今天早上一看,坏了,他点名了,除了我,还有王亚新老师、朱芒老师。一想人多也好,虽然辩论能力不强,但他刚才讲的,我数了一下,还是南派的老师比较多。他将来回老家,还是要小心一点的。 接下来就具体来讲他的报告。报告很宏大,首先申明一点,我不反对制度建构。虽然我个人喜欢搞个案研究,从中抽取规范,但我不反对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判例制度。宏大的建构,我不反对,只是自己能力不够,不敢去做。第二个问题就是题目,我看到题目的时候觉得很奇怪,什么叫做法理学者的作用,“法理学者的作用”——我以为他要讲的是法理学的作用。这个法理学者的作用没有疑义,在座的泮伟江老师,各位老师,都会发挥作用。在他报告中也说明并不区分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就学者的作用来说,首先,有关判例通说的形成学者可以发挥作用。第二,构筑新的理论,在判例中发现新的法理,学者可以发挥作用。第三,通过体系化的解释,法官造法,法的续造,保证正确性,这三个方面发生作用,不管是法理学者还是部门法学者,都可以发生作用。所以说没有什么讨论的必要。当然他说题目不是他写的,不怪他。 ……
作者简介
黄卉,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朱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解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伟,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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