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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技巧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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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29613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28页
  • 出版时间:2019-04-01
  • 条形码:9787542961310 ; 978-7-5429-6131-0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逐条解读释义, 旨在**时间详尽介绍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背景、重要变化以及重大意义。对已有概念, 如纳税人等, 从实务角度进行深度解读, 对于修订部分, 从修改原因及其实务影响进行深度剖析。

目录

**部分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节 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第二节 非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节 综合所得
第二节 经营所得
第三节 其他所得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前扣除
**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节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与反避税
**节 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第三节 特定领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
**节 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过渡税收优惠
第三节 其他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技巧
第七章 个人综合所得的纳税筹划
**节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三节 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八章 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节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二节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九章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
**节 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二节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三节 个人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十章 个人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节 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
第二节 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筹划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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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技巧》: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作者简介

  翟继光,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在全国各地讲授法律、财政、税务、管理等相关课程400余场,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税务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20余项,出版著作40余部,其中译著5部,曾参与20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曾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中央媒体采访,曾受邀赴中南海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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