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4296132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4
- 出版时间:2019-05-01
- 条形码:9787542961327 ; 978-7-5429-6132-7
内容简介
《企业纳税筹划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论述了企业投资决策纳税筹划方案、企业经营决策纳税筹划方案、企业融资决策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再投资与结业决策纳税筹划方案、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方案、企业薪金发放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方案、房地产业纳税筹划方案、公司股权架构与纳税筹划以及纳税筹划与反避税经典案例分析。 《企业纳税筹划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精选了近200个纳税筹划的常用方法和技巧,力求简明、实用、可操作,让读者在具体案例的演示中轻松掌握纳税筹划的精髓和要领。
目录
一、选择公司还是非公司
二、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三、投资国家扶持产业
四、投资国家扶持区域
五、投资国家扶持项目
七、个人投资企业转为企业投资企业
八、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度
九、利用国债利息免税的优惠政策
十、招聘国家鼓励人员
十一、充分利用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第二部分 企业经营决策纳税筹划方案
一、分立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充分利用亏损结转政策
三、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向低税率企业
四、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五、将利息支出变其他支出予以扣除
六、企业捐赠中的纳税筹划技巧
七、恰当选择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
八、利用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纳税筹划
九、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十、印花税纳税筹划
第三部分 企业融资决策纳税筹划方案
一、巧用个人接受捐赠免税政策
二、适当增加债权性融资比例进行节税
三、长期借款融资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增加负债,降低投资
五、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方案
六、企业职工融资中的纳税筹划方案
七、融资阶段选择中的纳税筹划方案
八、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方案
九、利用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纳税筹划
……
第四部分 企业再投资与结业决策纳税筹划方案
第五部分 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方案
第六部分 企业薪酬发放纳税筹划方案
第七部分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第八部分 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
第九部分 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方案
第十部分 房地产业纳税筹划方案
第十一部分 公司股权架构与纳税筹划
第十二部分 纳税筹划与反避税经典案例分析
节选
《企业纳税筹划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实务操作中,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须报送以下材料:(1)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2)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3)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须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事业,是指《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作者简介
翟继光,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在全国各地讲授法律、财政、税务、管理等相关课程400余场,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税务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20余项,出版著作40余部,其中译著5部,曾参与20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曾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中央媒体采访,曾受邀赴中南海做报告。 张晓冬,法学博士,TEP仲裁员,百纳征信创立人,国际信托与财产规划公会会员(STEP),国际律师公会会员(IBA),国际税收规划学会会员(ITPA),国际征信调查员学会会员(CII),中国财产规划与管理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营企业财税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兼职研究员。主要著作《基金会法比较与分析》《基金会法律问题研究》《企业纳税筹划使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CRS政策解读和法理分析》《离岸业务操作指引》等20部法律、金融和财税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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