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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民法/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专升本)

2019民法/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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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35502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50
  • 出版时间:2017-01-01
  • 条形码:9787563550296 ; 978-7-5635-5029-6

内容简介

  为了使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不至于迷失方向,学习更有针对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北京师范大学成人考试教材编写组的朱家珏、程正方、周星、梁中义、李仲来等教授接到新考试大纲后亲自主笔认真地修订了本次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专升本)》。参加‘本套丛书修订的这些教授在我国教育战线德高望重,他们大多都参加了大纲的修订和考试命题工作,在修订的过程中,本着对教学认真负责的原则,坚持了以大纲为依据,坚持了以教学为目标,坚持了以突出成人考试特点为方向。他们以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对成人高考(专升本)准确到位的把握,使本套丛书的新修订版本融入了新的命题思想和观点。本套丛书经修订后奉献给读者,更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目录

**部分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二部分 物权
**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 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

第三部分 债权
**章 债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

第四部分 人身权
**章 人身权概述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身份权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章 概述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 结婚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五章 离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收养

第六部分 继承权
**章 继承权概述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章 侵权责任

附录
*近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专升本)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民法(专升本)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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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法(专升本 *新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  一、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团体、、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填补自然人的功能性缺陷,主要是在财产关系方面,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财产。换句话说,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作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对于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显然,法人这一特征使法人与合伙相区别。合伙虽是团体,但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仍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在民事活动中,合伙团体所负的民事责任*终要归到合伙人的头上,合伙团体并不能独行其是,自己承担责任。而法人的责任承担情况就不同,任何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做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换句话说,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所为的行为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做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归法人,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法人的独立人格显现于法律,这也与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特征相一致。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五十八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法人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团体,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必须合法;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及住所  (1)名称。法人的名称是一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在社会交往中,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法人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具有团体性,这就要求有一定的机构来承担管理和交往的职责。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  (4)住所。法人的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内部成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不予负担,其他法人也不予负担。通常情况下,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所以,所谓独立民事责任实质是指财产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独立的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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