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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行政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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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2442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32
  • 出版时间:2019-06-01
  • 条形码:9787510924422 ; 978-7-5109-2442-2

本书特色

本书为ZUIGAO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的行政类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第二巡回法庭于2015年2月2日开始受理案件,至2016年6月30日,共受理二审、申请再审和提审行政案件384件,从中选取了50件事实关系复杂、所涉法律问题点众多、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例,提取裁判要旨和评析,并将其分为立案规则 (21个案例)、审理规则(16个案例)、判决规则(13个案例)三部分。在案例编写过程中,尽可能保持生效裁判的原貌,案件基本事实,一、二审裁判的基本观点,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再审理由以及ZUIGAO 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ZUIGAO 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基本一致,并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特别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论证中,注重运用三段论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对每一个法律问题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解释,并结合本案的事实进行比较、对照,符合法律规定的。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15年2月2日开始受理案件,至2016年6月30日,共受理二审、申请再审和提审行政案件384件。作为*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在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中,特别强调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说理,形成了一批具有规范、参考价值的案例,优选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从中选取50件,提取裁判要旨,分两批进行公开发布。本书就是在两批案例的基础上,个别调整略有重复的案例,并增加针对裁判要旨的评析内容而形成。鉴于收录案例的要旨涉及内容比较庞杂,为便于大家阅读,作者对50个案例进行了简单分类,部分是立案规则,21个案例;第二部分是审理规则,16个案例;第三部分是,判决规则,13个案例。 本书很大特点是,全部案例来源于*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且每一个案例都是由编写案例的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所承办的案件。这些案件均具有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处理难度大、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多的特点。*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通过认真梳理基本案情、介绍原审的裁判意见、阐释*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理由与办案思路,解析了案例中反映出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讲明了法律背后的原理,反映了*高人民法院办理同类案件的裁判理念与衡量标准,有助于读者对*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各级法院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目录

一、立案规则 信访复核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政批复具有可诉性 改变原处理意见的信访答复行为具有可诉性 行政机关依据法院裁定组织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政府会议纪要不具有可诉性 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请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交办事项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息诉罢访协议具有可诉性 破产清算组依据法院裁定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 得补偿后的被征收人诉补偿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 与被诉不作为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已获得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以公告方式送达行为的起诉期限计算 立案登记制的理解适用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规定的衔接 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二、审理规则 “其他起诉条件”的审查与释明问题 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中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释明与引导 全面审查与争议焦点审查 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 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 与案件实体、程序相关民事事实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不经开庭审理迳行裁判的适用条件 行政赔偿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首要条件 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受行政复议决定约束 二审改变一审裁判理由维持其结果的合法性 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查及处理 被诉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的理解 审查再审申请程序中的调解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诉讼的裁决前置程序 三、判决规则 行政赔偿损失的酌定 行政行为违法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案件的判决方式 城镇居民是否享有集体使用权 诉请行政补偿而实际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一事一申请”原则的适用 收回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的计算 对“权属有争议的”不得颁证的理解 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 房屋征收中市场价格补偿的理解适用 “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理解适用 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 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行政赔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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