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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创新的大学创业体系建构

基于创新的大学创业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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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707618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17
  • 出版时间:2019-06-01
  • 条形码:9787517076186 ; 978-7-5170-7618-6

内容简介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是国内高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众多高校打造自身名片的有效途径。目前,高校在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从转变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工作理念入手,加强对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领导,深入开展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研究,建立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知识运用能力、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对于我国高等院校和在校大学生来说,创新创业体系的建构仍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是我国大学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高等院校构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理论意义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基于创新的大学创业体系建构与实现的建议。  《基于创新的大学创业体系建构》面向的读者主要是大学生及相关教育工作者,旨在促进我国高等院校创业体系的发展,对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起到帮助作用,同时希望能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进步。

目录

前言

**章 认识创造力
**节 什么是创造力
第二节 创造力的基础——知识
第三节 创造力的核心——智力
第四节 创造力的关键——非智力因素
第五节 创造力的灵魂——辩证思维
第六节 创造力的土壤——社会环境

第二章 大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
**节 创新思维与科学思维
第二节 创新技法荟萃
第三节 培养创新思维的方法

第三章 互联网和互联网思维
**节 什么是互联网思维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新业态
第三节 “互联网+”营销传播
第四节 “互联网+”未来趋势

第四章 大学生创业研究
**节 创业教育的本土化研究
第二节 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路径与方案
第三节 大学生创业能力
第四节 大学生创业计划与实践

第五章 创业教育体制机制研究
**节 创业教育与教育制度创新
第二节 创业教育体系研究
第三节 创业支持体系研究

第六章 创业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节 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创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节 高校教育分类体系下的创业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节 不同专业背景下的创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章 当代大学生创业分析
**节 大学生创业教育评价模式的建构
第二节 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目标、原则及路径优化
第三节 大学生社会企业创业的实践路径
第四节 以创业为平台培养大学生企业家精神
……

第八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体系的建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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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基于创新的大学创业体系建构》:  二、创造力的两种存在形态  尽管人们对创造力有多种不同的定义,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创造力终究还是人类在创造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能力。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人们可以通过创造力的作用,通过自己的思维与实践,产生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成果,即创造性成果。  基于对“新”的含义的不同理解,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把创造力分为两类:“特殊才能的创造力”和“自我实现的创造力”。  特殊才能的创造力是指所产生的成果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是新的,是前所未有的。例如,爱迪生发明的白炽电灯和电话,爱因斯坦提出的相对论,门捷列夫发现的元素周期律等。自我实现的创造力一般指所产生的成果仅仅对于创造者本人来讲是一种新的产物,而对全人类来说则不是什么新东西。例如,某人产生了一种新的想法、新的设计、新的工艺,但这种想法、设计或工艺对于其他人来讲很可能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地区早有人提出过。  那么,特殊才能的创造力与自我实现的创造力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特殊才能的创造力与自我实现的创造力都有其共同的特征。它们都属于创新能力的范畴(它们的表现成果全都具有新的意义);无论是特殊才能的创造力还是自我实现的创造力,都需要经过一定的启发、培养、教育、训练,经过创造者自身的努力才能得到提高。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才显露和提高的,这两种创造力都可以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当然,特殊才能的创造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自我实现的创造力的成果(即别人已有的成果我们再“创造”出来)并非完全没有价值。例如,我国在研制原子弹时,国外早就有了,虽然我国的原子弹难以划人特殊才能的创造力的成果,但其意义则是非常深远的。又如,一个新的设想、方案、措施或产品,即使不属于特殊才能的创造力所产生的成果,也往往会振兴一个企业甚至救活一家工厂,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应当随意贬低自我实现的创造力。  其次,特殊才能的创造力与自我实现的创造力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区别只是在于创造的层次方面有所不同,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异。例如,具有特殊才能的创造力的人,在其早期阶段的创造力并非都属于特殊才能的,它一般要经过创造者的刻苦努力、奋发、学习,而由自我实现的创造力发展为特殊才能的创造力。这一点可以从具有特殊才能的创造力的人早期都有很多失败经历而得到证明。另外,普通人的自我实现的创造力一旦得到很好的训练、培养与开发,经过反复实践、学习和深化后,一般不会仅仅停留在自我实现的阶段上,而往往要朝着特殊才能的创造力的方向转变和过渡。然而,在较多情况下,人们确实很难用实际创造的成果来区分究竟创造力处于哪一层次上。  总之,一个“天才”所表现的创造力不可能全部为特殊才能,一个普通人也不一定就完全不具备特殊才能的创造力。用“人”来区分特殊才能的创造力与自我实现的创造力,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换一个视角,我们又发现:虽然产品的新颖性、独特性和价值大小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创造力的标准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由此可以断定没有进行过创造活动、没有产生出创造成果的个体就一定不具有创造力。有无创造力和创造力是否体现出来并不是一回事,具有创造力并不一定能保证产生出创造成果。创造成果的产生除了具有一定创造的智力品质外,还需要有将创造性观念转化为实际创造成果的相应知识、技能及保证创造性活动顺利进行的一般的智力背景和个性品质,同时它还受到外部因素,如机遇、环境条件等的影响。由此可见,犹如智力有外显内隐之分,创造力也有内隐和外显两种形态。内隐的创造力是指创造力以某种心理、行为能力的静态形式存在,它从主体角度提供并保证个体产生创造成果的可能性,但在没有产生创造成果之前,个体的这种创造力是不能被人们直接觉察到的。当个体产生出创造成果时,这种内隐的创造力就外化为物质形态,被人们所觉察。这时人们所觉察的创造力是主体外显的创造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学者董奇将创造力定义为:在一定目的和条件下,个体可能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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