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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一本通

金融犯罪办案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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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400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79
  • 出版时间:2019-08-01
  • 条形码:9787510214004 ; 978-7-5102-1400-4

本书特色

《金融犯罪疑难案件认定与评析》是金融犯罪检察实务丛书中的一本,由北京市朝阳区***专门办理金融犯罪的检察官组织撰写,书中围绕常见多发的金融犯罪罪名,以26个金融犯罪疑难案件为载体详细论述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常见金

内容简介

  《金融犯罪办案一本通》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相关罪名中所包含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制度规范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程序规定涉及到的法律与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介绍。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政治导向正确。1.内容完整,格式规范。2.书稿内容导向正确、结构合理、内容详实、逻辑严密。3.政治导向正确。4.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出版价值。

目录

上编 实体法
**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五、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八、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2款)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二十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条第1款)
二十三、贪污罪(刑法第183条第2款)
二十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84条第1款)
二十五、受贿罪(刑法第184条第2款)
二十六、挪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第1款)
二十七、挪用公款罪(刑法第185条第2款)
二十八、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二十九、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三十、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三十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三十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三十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三十四、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三十五、骗购外汇罪
三十六、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二章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三、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五、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六、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八、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九、删除(刑法第199条)
十、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刑法第200条)
第三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二、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六、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十一、盗窃罪/诈骗罪(刑法第210条)
十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十三、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刑法第211条)
十四、税收征缴优先原则(刑法第212条)

下编 程序法
一、核实、补充证据
二、变更强制措施
三、认罪认罚从宽
四、起诉的条件和标准
五、不起诉的条件、类型和程序
一、法定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
五、其他涉及不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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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金融犯罪办案一本通》:  (三)整顿乱办金融业务工作的政策措施  1.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的业务活动限期进行清理和整顿。对上述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要按本方案规定的政策和期限(即1999年6月底前),坚决制止和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超过本方案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制经济组织,不得办理存款,也不得以吸收股金为名变相办理存款。对通过股金服务部等形式,办理或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办法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  3.民政部门倡导的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众互助组织,所筹资金只能解决会员的应急需要。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一律不得办理或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已经办理的,要在1999年底前完成清收贷款、投资和支付存款等工作。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只能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由村民自愿发起设立,乡及乡以上已经设立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在1998年底前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指导和管理。  4.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强行要求所属企业通过本系统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已经办理的,要在1998年内全部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在清理过程中,银行不得贷款给财务结算中心。各商业银行不得与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办财务结算中心,已经联办的,一律于1998年底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分离。  5.投资公司是利用自有资本进行项目投资的专门经营机构,不得对外吸收存款,或以投资名义对外发放贷款或拆借资金。对已经办理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在1998年底前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在清理过程中,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安排贷款。  6.基金会是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其资金主要用于无偿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设立基金会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和设立基金会,已经设立的,要一律撤销,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基金会不得办理存款、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已经办理的,要立即停办,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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