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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与再审办案十二讲

刑事申诉与再审办案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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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31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2
  • 出版时间:2019-07-01
  • 条形码:9787510223112 ; 978-7-5102-2311-2

本书特色

★公正与真相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理念和实践问题。刑事再审以寻求公正和查明真相为目标,又涉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文峰博士这本书对近年来我国刑事申诉与再审司法实践作了系统梳理,在刑事申诉办案的目的、冤错案件的启示、疑罪从无的适用、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再审裁判的功能等部分对寻求公正和查明真相作了深入思考,是近年来刑事申诉与再审领域不可多得的用心之作。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光中 ★近年来,我国刑事申诉与再审司法实践表现出一些新特点。文峰博士结合一线刑事申诉检察办案实践,以专题形式总结了刑事申诉与再审办案的全流程、新思维、新技巧,是非常实用的实操读本。该书对刑事申诉审查与复查、法院自行启动再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疑罪从无规则适用、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等情况的总结和思考,也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在此,特推荐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朋友一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 ★文峰博士是“法律读库”自媒体的核心作者之一,他不仅写法学类专业文章,聚焦法治热点事件,关注经济社会问题,还长期习武,写一手好诗,是位追逐梦想、热爱生活、富有情怀的检察人!他创办的微信公号“京西法曹”,极富专业色彩,和“法律读库”自媒体一同成长,代领法治自媒体之潮流。 ——“法律读库”创办人、*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赵志刚

内容简介

  《刑事申诉与再审办案十二讲》是*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刘文峰检察官所著的一部力作,它对刑事申诉与再审程序及其实践现状作了深度解读,回应了刑事申诉与再审程序尽管重要但是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对其了解不深甚至还有些陌生的现实情况。刘文峰检察官曾先后在基层、省级和检察机关任职,任职部门包括公诉、死刑复核、司法改革和刑事申诉,对于检察实务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自2015年担任*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检察官以来,曾参与办理、直接承办或参与指导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他善于思考、勤于笔耕,将自己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进行了总结、归纳和提炼,形成了这部“心血之作”。  该书具有全面性。书中既有对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总体情况的介绍,也有对此类案件办案特点的梳理,还有对该类案件办案目的和办案要旨的归纳;既有对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办案流程——从申诉案件的审查与复查、再审案件的抗诉与启动、庭前会议的召开与参与到再审法庭的重点与策略的全面介绍,也有对特殊类型案件——存疑案件、产权错案主要特点和办案注意事项的总结;既有对再审裁判特点、类型、功能以及审查要诀的分析,也有对刑事冤错案件成因、防范对策以及纠正趋势的剖析。

目录


序二
导论
**讲 别样的刑事申诉与再审
一、申诉与再审办案概览
(一)申诉与再审案件
(二)申诉与再审的办案主体
二、申诉与再审办案特点
(一)职能定位不同
(二)案件来源不同
(三)工作内容不同
(四)启动原则不同
(五)启动方式不同
(六)审前准备不同
(七)庭前会议不同
(八)庭审程序不同
(九)庭审结果不同
三、申诉与再审办案目的
(一)维持正确裁判
(二)纠正冤错案件
(三)规范执法司法
第二讲 冤错案件的纠正与启示
一、刑事错案的基本含义
(一)法学研究中刑事错案的多种面孔
(二)老百姓口中的冤假错案
(三)中央改革文件中的两种提法
(四)司法机关纠正的冤错案件
二、冤错案件的八大特点
(一)总体数量较小
(二)分布地域广泛
(三)涉及罪名集中
(四)被告人身份多元
(五)枉纵问题均有体现
(六)纠正周期较长
(七)纠正原因多为实体错误
(八)错案赔偿和追责不到位
三、导致冤错的五种成因
(一)收集核查证据不全面
(二)办案违反诉讼程序
(三)法律理解出现偏差
(四)受到外界因素干扰
(五)被不当办案机制制约
四、错案纠正的六点启示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二)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
第三讲 申诉案件的审查与复查
第四讲 再审案件的抗诉与启动
第五讲 庭前会议的召开与参与
第六讲 再审法庭的重点与策略
第七讲 存疑案件的调查与复核
第八讲 存疑案件实例剖析
第九讲 产权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第十讲 产权错案的案例与解读
第十一讲 再审裁判的评鉴与审查
第十二讲 冤案纠正的比较与借鉴
附录 刑事申诉与再审办案规范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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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申诉与再审办案十二讲》:  (一)检察监督启动  因袭于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律传统,我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维护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和相关具体条款。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启动再审,对下级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在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方式上,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方式,实践中形成了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向上级检察机关集聚的现象,导致了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倒三角”和上级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检察机关以司法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原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启动再审的工作方式。  1.抗诉启动  我国的再审抗诉权只赋予了*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7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第381条等,内容要点如下:  一是有权通过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原审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但是否提出抗诉由*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是*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其中包括*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但如果*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其确有错误的,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判决、裁定仍有错误的,仍可再次提出抗诉。  2.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赋予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一定的法律监督权,由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已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这一检察监督方式,但*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27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同级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为了审慎起见,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效力,需要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启动的*终决定权仍在法院。因此,为了解决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刚性不足问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还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未被同级法院采纳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二)法院自行启动  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特色规定,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少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持否定态度,认为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司法被动性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理,但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再审案件又是由法院自行启动的。  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有两种具体方式:  1.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启动再审  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对本院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的权力。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具有提交讨论权但无决定权,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具有决定权,即提起再审程序的提交讨论权和决定权是分离的。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含*高人民法院。  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生效裁判。本院的生效裁判,包括本院一审生效、二审终审和核准裁判。虽然一审在本院但又经二审终审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属于二审法院院长和该院审判委员会。  ……

作者简介

  刘文峰,汉,1977年明生,,河北邯郸人,法学博士。2006年起先后在基层检察院、省级检察院、*高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官,从事公诉、公诉(死刑二审)、死刑复核检察、司法改革研究、刑事申诉检察等工作,现供职于*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参与办理了*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的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和挪用资金再审案,承办了赵明利诈骗再审案、邹俊敏贩毒提请抗诉案、李锦莲故意杀人申诉案,参与指导力理了再审开庭的福建许金龙抢劫案、福建缪新华故意杀人案等重大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  曾参与检察系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建议》《2013-2017年检察改革规划》《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等重要司改文件起草工作。近年在《人民检察》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与数项国家课题研究,出版专著2部,参编合著教材、著作9部。微信公众号“京西法曹”创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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