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徐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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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44772709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84
- 出版时间:2018-02-01
- 条形码:9787544772709 ; 978-7-5447-7270-9
本书特色
自太史公开创了修史之轨辙后,在中华帝国的正史编撰传统中,有那么一类官员成为帝国官僚所要仿效追慕的榜样,他们恪守官箴,事君以忠,牧民以爱,他们即可称作“循吏”。能够在正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循吏,无疑是帝制中国模范官僚的代表。传统中国具有“家国同构”的泛伦理制度和泛道德政治,以循吏为代表的司法官员群体是礼法制度的赞同者与司法实践的操作者,从而在礼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起到了桥梁或媒介的作用,是发掘和理解传统中国,尤其是明清时期司法裁判独特意蕴的关键。
本书从三个维度展开了翔实的讨论:考述传统中国循吏的历史源流,分析循吏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与文化氛围,解读循吏司法的独特风格。据此,作者向我们精彩地展现了三种相互关联的类型建构:“情感本体”的文化类型,践行“爱民情感”的官僚类型,以及“情法兼顾”的司法类型。可以这么说,明清时期以循吏为代表的司法官员群体,其司法裁判以考量“情感”为基本特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传统中国的政治信念与司法理想。
内容简介
自太史公开创了修史之轨辙后,在中华帝国的正史编撰传统中,有那么一类官员成为帝国官僚所要仿效追慕的榜样,他们恪守官箴,事君以忠,牧民以爱,他们即可称作“循吏”。能够在正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循吏,无疑是帝制中国模范官僚的代表。传统中国具有“家国同构”的泛伦理制度和泛道德政治,以循吏为代表的司法官员群体是礼法制度的赞同者与司法实践的操作者,从而在礼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起到了桥梁或媒介的作用,是发掘和理解传统中国,尤其是明清时期司法裁判独特意蕴的关键。本书从三个维度展开了翔实的讨论:考述传统中国循吏的历史源流,分析循吏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与文化氛围,解读循吏司法的独特风格。据此,作者向我们精彩地展现了三种相互关联的类型建构:“情感本体”的文化类型,践行“爱民情感”的官僚类型,以及“情法兼顾”的司法类型。可以这么说,明清时期以循吏为代表的司法官员群体,其司法裁判以考量“情感”为基本特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传统中国的政治信念与司法理想。
目录
**章 诉诸情感:明清中国司法的心态模式
一、 情感:明清秩序的基础
二、 申冤:民众的诉讼心态
三、 哀矜:儒吏的裁判心态
第二章 循吏与明清中国的司法实践
一、 引言:问题的由来
二、 明清循吏的历史渊源:概念与例证
三、 明清循吏的社会基础:制度与文化
四、 明清循吏的调处息讼:仁爱与教化
五、 明清循吏的刑事裁判:哀矜与宽宥
六、 明清循吏的司法技艺:智谋与神判
七、 余论:结语与引申
第三章 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
一、 引言:问题由来
二、 清代裁判的历史脉络
三、 清代裁判的个案解读
四、 余论:原因探究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明清循吏的司法技艺:智谋与神判 在前面的讨论中,笔者已经涉及了明清时期循吏的司法技艺问题。因为归根结底,调处息讼与哀矜折狱属于司法技艺中的两个不同侧面。下面,我们将要继续探讨明清时期循吏的司法技艺的另一侧面——破案智慧与超验神判。前者关注的是人的司法智慧,后者凸显的是神的明察秋毫。与此同时,本书还将略微涉及明清时期循吏的法律知识与司法能力之间的关系问题,以期揭示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力之于司法实践的价值究竟何在。 倘若我们展读五代和凝父子编辑的《疑狱集》与宋代郑克扩增的《折狱龟鉴》之类传统中国破案断狱的资料汇编,就可以发现,司法官员洞察“人情”和“物理”的能力,乃是他们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艺的基础,而在“智慧与技艺”背后,则仍然蕴含着“仁恕哀矜”的道德情感。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人(尤其是儒家)眼里,与“智慧和技艺”相比,道德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和正当性;也就是说,他们对知识和技术进行了道德化的处理。就司法实践而言,司法的“智慧与技艺”同样必须在道德引领下,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证明上述判断,我们来看《疑狱集??序》的相关阐述: 《易》曰:“先王以明罚敕法。”“君子以折狱致刑。”《书》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两造具备,师听王辞。”是知古之圣贤,慎兹狱讼。念一成而不变,审五听以求情。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俾无枉滥,以召和平。在上者既能尽心,居下者得以措手。其来尚矣,可略言焉。……足使愚夫增智,听讼而不敢因循;酷吏敛威,决狱而皆思平允。助国家之政理,为卿士之指南。仁人之言,其利甚溥。况当圣世,拒可 忽旃。……父作子述,诚有愧于下才;刑清狱平,冀少裨于大化。 这篇《序》的要旨有三:其一,扼要地阐述了远古圣贤和儒家经典关于“听讼折狱”的核心思想,无论“明罚敕法”抑或“折狱致刑”,关键在乎“惟刑之恤”。所谓“五听求情”,系指司法官员的知识和技术,即司法官员如何通过两造的五种不同(色、气、词、耳、目)的脸部表情和心理反应,来判断他们的“口供”的真实程度,属于“聪明”的智慧范畴——主要是指经验智慧;而“慎兹狱讼”和“致其忠爱”,则包括了司法官员的职业态度和道德情感的两个层面。两者结合起来,它们的*终目的,乃是达到“俾无枉滥,以召和平”的理想境界。其二,简洁地说明了作者编集《疑狱集》的旨趣,所谓“助国家之政理,为卿士之指南”者是也。具体来讲,系指“足使愚夫增智,听讼而不敢因循;酷吏敛威,决狱而皆思平允”。不消说,前者关乎司法的智慧和技艺,后者涉及司法的职业态度和道德情感。合而观之,乃是追求“决狱平允”或“刑清狱平”的司法境界。在作者看来,良好(酷吏敛威和平允无冤)的司法效果,有赖于司法官员的法律技艺和道德情感。其三,所谓“父作子述”一言,既交代了《疑狱集》的编撰情况,又隐含了作者重视司法实践的基本态度。 元代杜震在《疑狱集??序》中也有类似的意见: 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古之君子,其详慎用刑而不敢忽也如此。大抵鞫狱之吏,不患其处事之不当,每患其用心之不公;不患其用心之不公,每患其立见之不明。苟其仁足以守,明足以烛,刚足以断狱,无余憾矣。 这篇《序》所欲阐述的基本道理只有一点:唯有在“仁足以守,明足以烛”(道德与智慧兼容并包)的条件下,司法官员才能实现“足以断狱”之目的。总之,在中国古人看来,法律知识与司法技艺,只是听讼折狱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内容。换句话说,司法官员的道德情感(哀矜)与职业态度(审慎),乃是实现司法平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对此,南宋景定年间的赵时藁在《折狱龟鉴??跋》中这样写道:“盖狱者民之命,折狱者贵其明而尤不敢轻用其明。龟鉴有书,所以推广其明而示人以慎重之意也。”在赵时藁看来,司法官员的折狱态度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司法官员必须要“明”,但却不能轻易用“明”,进而,即使具备了“明”,仍然要用“慎”来加以约束。无论“明”抑或“慎”,都要秉承一个基本前提,即是“惟良折狱”的古训。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惟良折狱,罔非在中”与“哀敬折狱,咸庶中正”的理想境界。归根结底,还是强调司法官员的道德操守,只是,赵时藁已经充分地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艺之于听讼折狱的关键作用。 此外,清代道光年间的许梿在《折狱龟鉴??叙》中这样写道: 甲午岁冬,与天门熊君璧臣有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之刻,以为案者已成之狱,而深有感于哀敬折狱之旨。……或疑其(笔者按:系指《折狱龟鉴》)偏主于宽,未协中道,不知法有宽有猛,心有宽无猛,道德之弊,犹或流为申韩,刻核以立论,其不为《罗织经》者几希。……著其法于事,而存其心于论,不可谓非中道。……读是书者,知人罪之出入,务慎之于定案之先,其于哀敬之思,且油然生矣。 许梿在《叙》中明确指出:“哀敬”乃是折狱的核心价值。与此同时,针对有人批评《折狱龟鉴》偏于宽宥的论调,许梿认为:首先,司法官员应持“有宽无猛”的折狱态度,这显然是“哀矜”思想的另一表述。其次,竭力表彰《折狱龟鉴》能够贯彻“著其法于事,存其心于论”的“中道”精神—法律与情感之间的平衡,审慎与哀矜之间的平衡。 一句话,像《疑狱集》和《折狱龟鉴》以降的司法故事汇编,有着千年一贯的传统,它们旨在展现,在司法官员必须具备“审慎”的职业态度与“哀矜”的道德情感的前提条件的引领下,传统中国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艺。反过来讲,它们也是传统中国司法经验的积淀与汇总。所以,把握其中的核心要义,对于我们理解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的意义,实在不可小觑。而这也是本书专门予以讨论的原因之所在。 这种思想观念、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艺,在郑克所撰《折狱龟鉴》的“按语”中也有很好的体现,囿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讨论。下面,我们来看历代《循吏列传》中的记载。 孝武之世,外攘四夷,内改法度,民用凋敝,奸轨不禁。时少能以化治称者,惟江都相董仲舒、内史公孙弘、皃宽,居官可纪。三人皆儒者,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天子器之。 其中,所谓“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一句,可谓意蕴丰富。随着孝武皇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战国以降逐步形成的法制传统与“吏道”传统,如今渐次朝着“儒法结合”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以“通于世务”来概括的行政和司法的经验知识,与文本上的法律知识和经典知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融合的局面。由此,儒家倡导的“哀矜折狱”的司法理念,也得到了相应的落实。2这是循吏得以兴起—尽管他们早在文景时期就已出现,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兼顾“法律与道德”的意识形态背景。 班固在《汉书??循吏传》中盛赞黄霸的司法能力,文曰: 为人明察内敏,又习文法,然温良有让,足知,善御众。为丞,处议当于法,合人心,太守甚任之,吏民爱敬焉。 自武帝末,用法深。昭帝立,幼,大将军霍光秉政,大臣争权,上官桀等与燕王谋作乱,光既诛之,遂遵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由是俗吏上严酷以为能,而霸独用宽和为名。 会宣帝即位,在民间时知百姓苦吏急也,闻霸持法平,召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 可见,黄霸兼具“明察内敏,又习文法,温良有让”的司法经验和道德情感。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做到“持法平允”,从而赢得了“吏民爱敬”和皇帝的赏识。然而,这些都是一般意义上的评论,而没有涉及具体的决狱智慧。 在《南齐书??良政列传》中,则记载了傅琰决狱的著名故事: 故事一 太祖辅政,以山阴狱讼烦积,复以(傅)琰为山阴令。卖针卖糖老姥争团丝,来诣琰,琰不辨核,缚团丝于柱,鞭之,密视有铁屑,乃罚卖糖者。 故事二 二野父争鸡,琰各问“何以食鸡”。一人云“粟”,一人云“豆”。乃破鸡得粟,罪言豆者。县内称神明,无敢复为偷盗。 从傅琰审理的两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傅琰确实颇具司法的智慧和能力。然而,这种智慧和能力与法律知识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凸显傅琰的明察和经验。它们与传记“琰尤明察,又著能名”的评价吻合,主要表现在揭破真相和获取证据的能力上。就两个案件的取证而言,我们确实看到了傅琰观察“物理”的能力,但是必须承认,这种“观察”尚需一定的条件。这里,我们稍作抬杠。在“故事一”中,如果卖糖者足够机智,事前也来“敲打”团丝,那么傅琰的取证工作,就有可能受阻。在“故事二”中,倘若“言豆者”足够聪明,拖延一下时日,等到鸡胃中的食物排泄干净,再去衙门诉讼,那么傅琰的判断也会出错。当然,这些都是“马后炮”式的事后高明,甚至是无理取闹,并不符合案发当时的情境。况且是否即时提起诉讼,也非“言豆者”能够单方决定。不过这也告诉我们,揭破案件的事实真相,确实并非易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据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何胡适要将包公式的司法官员视为“中国的歇洛克?? 福尔摩斯”。根本原因,即是他们的案件侦破能力和获取证据能力,与法律知识和是否“依法裁决”无关。与此同时,这也告诉我们,一味以法律知识来考虑传统中国司法官员的决狱能力,可能有失偏颇。撇开其他因素不谈,在传统中国社会,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或许并非由于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不足,而是因为他们“兼负”的破案能力不够,再加“审限”制度的约束,一旦草率将事,难免出现冤假错案。 这类刻画司法官员“明察”的故事,在历代《循吏列传》中还有若干。现在,我们来看明清时期《循吏列传》的相关记载。先来解读《明史??循吏列传》中的故事: (张淳)授永康知县。……巨盗卢十八剽库金,十余年不获,御史以属淳。淳刻期三月必得盗,而请御史月下数十檄。及檄累下,淳阳笑曰:“盗遁久矣,安从捕。”寝不行。吏某妇与十八通,吏颇为耳目,闻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淳乃令他役诈告吏负金,系吏狱。密召吏,责以通盗死罪,复教之请以妇代系,而己出营赀以偿。十八闻,亟往视妇,因醉而擒之。及报御史,仅两月耳。 一个“十余年不获”的巨盗卢十八,却在张淳手里仅仅费了“两月”即被缉获,充分展现出张淳侦破案件的超强能力。必须指出,张淳缉获巨盗的手段,属于“钩慝”之法。所谓“钩慝”之法,郑克在《折狱龟鉴》中曾有简要的解释:“按:贼逃匿者,谲使出焉,免于追捕之烦,其术固不可废。然人之逃匿,既可谲取之矣,则贼之隐匿,亦可谲取之也。擿奸钩慝,是谲取其情者也。”说白了,所谓“钩慝”,即是“诈术”。在侦破这起巨盗案件时,张淳设计了一个连环套。首先,他“请御史月下数十檄。及檄累下,淳阳笑曰:‘盗遁久矣,安从捕。’寝不行”。请求御史不断下檄,乃是为了迫使巨盗逃匿;张淳“寝不行”而佯装懈怠,则是为了麻痹巨盗,使其放松警惕。卢十八果然中了圈套,所谓“意自安”,即是此意。其次,张淳得知“吏某妇与十八通,吏颇为耳目,闻淳言以告十八”,随即采取将计就计的办法,“乃令他役诈告吏负金,系吏狱。密召吏,责以通盗死罪,复教之请以妇代系,而己出营赀以偿”。张淳利用“钩慝”之法,达到“引蛇出洞”之目的。果不其然,巨盗得知吏妇入狱,“亟往视妇”,却因醉而被张淳擒获。 顺便指出:其一,根据《大明律》卷十八“常人盗仓库钱粮”规定,得财价值八十贯,处以绞刑。据此,巨盗卢十八至少应判绞刑。另据卷二十七“知情藏匿罪人”规定:“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罪一等。”其二,按照卷一“加减罪例”规定:死罪减一等,应得流三千里。如果这样的话,某吏当得流三千里的刑罚。由此看来,张淳“责(某吏)以通盗死罪”的指控,恐怕与法律规定不合。其三,至于“复教之请以妇代系,而己出营赀以偿”的举措,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大明律》卷二十八“囚应禁而不禁”规定:对于流罪囚犯应禁而不禁,相关的司法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笞责五十。所以,张淳让某吏“己出营赀以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然而,在张淳看来,只要能够缉获罪犯,采取何种手段并无严格限制,在法律上是否得当也可以在所不问。实际上,这并不是张淳的个人风格,而是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 描写张淳善于听讼和破案的评价和故事,在传记中还有记载。请看: 故事一 (在建康担任县令时)日夜阅案牍。讼者数千人,剖决如流,吏民大骇服,讼浸减。凡赴控者,淳即示审期,两造如期至,片晷分析无留滞。乡民裹饭一包即可毕讼,因呼为“张一包”,谓其敏断如包拯也。 故事二 民有睚眦嫌,辄以人命讼。淳验无实即坐之,自是无诬讼者。 故事三 岁旱,劫掠公行,下令劫夺者死。有夺五斗米者,淳佯取死囚杖杀之,而榜其罪曰“是劫米者”,众旨慑服。 故事四 久之,以治行**赴召去永,甫就车,顾其下曰:“某盗已来,去此数里,可为我缚来。”如言迹之,盗正濯足于河,系至,盗服辜。永人骇其事,谓有神告。淳曰:“此盗捕之急则遁,今闻吾去乃归耳。以理卜,何神之有。” 关于“故事一”,前面已经作过讨论,不再赘述。根据“故事二”所述,明清时期的民间百姓往往因“睚眦小忿”而“辄以人命”起诉,这种风气非常流行。但是,面对这种情况,只要尚未造成致命后果,地方官员往往以“乡愚无知”为理由,采取网开一面的态度,或者以“讼简刑措”为借口,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因此,很少按照“诬告反坐”的法律进行惩办,通常是杖责了事,以致诬告之风炽盛,成为难以根治的社会问题和司法顽症。有所不同的是,张淳本着“现实主义”的态度,面对民众的诬告风气,不是采取“姑息养奸”的态度,而是依法予以惩罚,传记所谓“验无实即坐之,自是无诬讼者”。再加张淳“剖决如流”的干练敏断和勤于听讼,从而出现了“吏民服,讼浸减”的结果。事实上,这也是“仁恕爱民”和“钦恤罪犯”的表现。必须指出:民众诬告与地方官员消极懈怠、压抑诉讼、处置不当或审断不公,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这么说,正是地方官员的上述行为,才导致了民间百姓的诬告和缠讼的风气。在“故事三”中,张淳针对饥民公然劫掠的行为,一是“下令劫夺者死”,这仅仅是文本上的恐吓,未必有效。这是因为对于真正的“夺五斗米者”,张淳又不忍心根据自己所下的“劫夺者死”的命令处以死刑。换句话说,张淳的司法实践,仍然蕴含着“哀矜”饥民的道德情感。二是“佯取死囚杖杀之”,并且“榜其罪曰‘是劫米者’”。这当然是一种“杀鸡儆猴”的策略。不过两者相配,颇能给人一种“令行禁止”的感受。由此可见,张淳措置干练,应对灵活机变,以致取得了“众旨慑服”的积极效果。在“故事四”中,我们更能看出张淳的破案能力。就表面而言,很有一种“料事如神”的气派。但是,我们从张淳自谓“此盗捕之急则遁,今闻吾去乃归耳。以理卜,何神之有”一言可知,这是张淳“人情练达,世事洞明”而后取得的司法能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张淳的司法能力并非来自法律知识,而是来自先天智慧和后天经验。 我们再看《清史稿??循吏列传》中的其他故事: 故事一 (咸丰年间,李炳涛先后出任蒙城和亳州牧令,有机警,善断狱之誉。)在蒙城,营马为贼所劫。乃传谕,诘旦城但启一门。见有马奔出,有鞍而无辔,命羁之。俄一人手持一封,将出城,回顾者再,缚之。发其封,则辔与劫物皆在,其人伏罪。 故事二 在亳州,田父报子夜投井死,验无伤,井旁有汲水器。炳涛念夜非取水时,既原死,何暇持器。询其妇,无戚容。侦其平日与邻妇往来,拘邻妇鞫之,果得状。盖邻妇弟与妇通,欲害其夫。适其夫以事忤父,邻妇邀醉以酒而投之井。置汲器者,欲人信其取水投井也,于是皆伏法。 就“故事一”而言,李炳涛可谓“机警”,而其成功缉获盗马贼的根本原因,乃是洞察人情事理。首先,传谕“诘旦城但启一门”的理由,是因为李炳涛洞察盗马贼急需出城,逃避官府的追捕。可以想象,如果四处城门皆开,就会给缉捕盗马贼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其次,李炳涛下令只要“见马奔出,有鞍无辔,羁之”,是因为被盗之马有鞍无辔,这是缉捕盗马贼的重要线索,不能轻易放过。果不其然,捕快一举缉获了盗马贼。其中,尚有盗马贼“回顾者再”的细节,引起了捕快的注意,从而将盗马贼绑缚归案。从“故事二”来看,引起李炳涛特别注意的疑点有三:一是“夜非取水时”,二是“既原死,何暇持器”,三是“询其妇,无戚容”。这些都是日常生活的经验与人类情感的反映。试想:在通常情况下,谁会深更半夜去井边打水?一个想要自杀的人,难道还会带着汲水工具投井自杀?面对丈夫死于非命,妻子难道毫无悲切的情感流露?这些都是违反常识(常理和常情)的现象,因此引起了李炳涛的注意。可见,这是一起他杀案件。据此判断,李炳涛展开了调查,结果案件的真相得以大白天下——邻居“妇弟”与死者妻子私通,起意谋杀亲夫。案发现场乃是被告的伪造,以期制造自杀的假象。案件被李炳涛审问清楚,被告只得认罪服法。值得稍事探究的是,就“邻妇弟与妇通,欲害其夫。适其夫以事忤父,邻妇邀醉以酒而投之井”来看,其中有一法律问题值得追问:死者之妻是否与奸夫共谋?单就此言而论,死者之妻似乎并不知情,因为“欲害其夫。适其夫以事忤父,邻妇邀醉以酒而投之井”表明,是邻妇和兄弟密谋将死者投之于井的。而且从“拘邻妇鞫之,果得状”来看,结果也是如此。否则,何以李炳涛只字不提死者之妻的行为呢?倘若这样,那么,根据《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谋杀奸夫”规定:“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在本案中,邻妇也参与了谋杀亲夫的犯罪,按照同律卷二十六“谋杀人”规定:“凡谋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综上,奸夫当得斩监候,邻妇当得绞监候,奸妇也应该处以绞监候。当然,传记没有提到三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下面,我们接着分析《清史稿??循吏列传》的故事: 故事一 (乾隆年间,朱休度出任山西广灵知县)尤善决狱,刘杷子妻张,以夫出,饥欲死,易姓改嫁郭添保。疑郭为略卖,诘朝手刃所生子女二而自刭。休度诣验,妇犹未绝,目郭作声曰:“贩,贩!”察其无他情,谳定,杷子乃归。众曰: “汝欲知妇所由死,问朱爷。”休度语之状,并及其家某事某事。杷子泣曰:“我归愆期至此,勿怨他人矣。”稽首去。 故事二 薛石头偕妹观剧,其友目送之。薛怒,刃伤其左乳,死。自承曰:“早欲杀之,死无恨。”越日,复诘之曰:“一刃何即死也?”薛曰:“刃时不料即死。”曰:“何不再刃?”薛曰:“见其血出不止,心惕息,何忍再刃?”遂以误 杀论,减戍。
作者简介
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学术兴趣集中在古典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明清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出版著作《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等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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