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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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0348256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18
- 出版时间:2018-03-01
- 条形码:9787520348256 ; 978-7-5203-4825-6
本书特色
在当今空间安全面临的重大威胁中,空间碎片问题已被列于首位。国际社会早已认识到空间碎片对航天活动和地球表面带来的损害及巨大威胁。 在一些情况下,用于解决空间碎片致损责任由于当事方选择法院或适用法律的不同可能会涉及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等,在本书中将不会讨论这些内容,而主要是以国际法为基础进行讨论空间碎片致损的责任问题,以及我国如何和国际接轨。
内容简介
在当今空间安全面临的重大威胁中,空间碎片问题已被列于首位。靠前社会早已认识到空间碎片对航天活动和地球表面带来的损害及巨大威胁。对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的法律研究,其目的是健全外空责任体系,给遭受空间碎片损害的受害者以救济,且促进外空活动者减缓空间碎片的产生。同时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航天大国也应参与到靠前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中,应拥有自己的话语权。笔者根据靠前外空活动的现实情况,在分析空间碎片特点及造成的损害特点为基础,结合靠前法的特点分为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和环境损害责任来展开。具体来说,本书共五章的内容,其中主要内容:(一)空间碎片适用靠前法的依据(二)空间碎片靠前法渊源以及冲突解决(三)空间碎片致损靠前责任分析(四) 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问题的解决(五)空间碎片造成环境损害责任及救济(六) 健全中国有关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
目录
**章 空间碎片基本问题概述
**节 空间碎片的界定
一 空间碎片的概念和特点
二 空间碎片的来源
三 空间碎片和空间物体间的关系
第二节 空间碎片问题的危害性分析
一 空间碎片带来的主要危害
二 目前国际社会制定新协议的困难
第三节 现行规制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的国际制度
一 联合国条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国际习惯法及一般法律原则
三 解决规范空间碎片致损责任的国际制度冲突问题
四 相关国家实践及国际司法裁决
第四节 空间碎片权利归属主体的确认
一 国际外空条约的相关规定
二 抛弃空间碎片所有权后致损责任主体的法理分析
第二章 现行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及不足
**节 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 空间碎片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 空间碎片造成空间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第二节 与空间碎片致损相关的国际法的不足
一 《登记公约》在辨认空间碎片归属上的缺陷
二 《登记公约》的适用随意性较强
三 未规定归属不明的空间碎片所致损害的赔偿问题
四 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单一
五 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的过失认定标准不具有操作性
六 空间碎片造成外空环境损害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问题的解决
**节 明确国际赔偿责任与国际不法责任的区别
一 国际法上责任的基本内容
二 外空责任归责原则应与国际责任相区别
三 完善外空责任实现的途径
第二节 完善现行国际外空条约相关规定
一 《登记公约》相关条款的完善
二 《责任公约》相关规定的完善
第三节 加强国际磋商
一 加强国际组织的组织和协调作用
二 进行双边或多边协商
第四章 建立有关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新赔偿机制
**节 建立对无法辨别归属的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机制
一 对无法辨别归属的空间碎片致损责任的定性分析
二 保险制度与市场份额制度相结合的责任赔偿机制
第二节 建立空间碎片造成外空环境损害的责任赔偿机制
一 空间碎片造成外空环境损害责任的定性分析
二 明确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
三 建立在轨物体税收制度
第三节 建立外空预警机制
第五章 中国有关空间碎片引起损害责任的法律和政策
**节 中国有关空间碎片问题的现状
一 空间碎片问题给我国航天事业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 我国有关空间碎片的空间立法
三 我国制定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 建立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
一 提高法律位阶
二 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的国内法具体规定
三 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节选
《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研究》: (四)救济途径 因为受害方利益的保护*终有赖于责任的履行,也才能使有关的法律规范发挥其预防损害、弥补损害的功能。所以空间碎片引起环境损害相关国际责任救济途径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根据引起环境损害责任的空间碎片归属国是否确定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空间碎片造成环境损害,并且该空间碎片的所属国可以确定。 在空间碎片所属国明确的情况下,若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使得具体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上文分析,可以适用《责任公约》的救济途径,给予受害者进行救济。 如果空间碎片造成某国家环境损害,受害国便可以依据《预防条款草案》、《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提供的途径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由于意识到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多年来,国际法委员会致力于编纂关于国际环境责任的条文草案。倡导尽可能避免国家间的请求和争端,或采取友好的解决办法,而使受害人直接针对污染者。如起源国可以通过受影响国所设立的国内赔偿程序协助受影响国分发赔款;起源国和私人受害方以及这类有关方面与造成重大伤害之活动负责者之间的谈判;可以通过判决或在庭外解决来商定一揽子赔偿;可以在确定*终实际应付赔偿额的决定之前,在临时基础上立即向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赔款。 在有关国家已经通过适当的协商和谈判用尽一切可用的劝解方法之后,仍不能解决的,国际法委员会在《预防条款草案》第19条第1款规定了“争端各方在适用该条款解决发生的任何争端应按照相互协议选定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迅速解决,即通过国际求偿解决程序解决,包括将争端提交谈判、调停、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若六个月内无法通过以上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当事各方均可请求组建事实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有关国家各指派一人,并由其中将担任委员会主席的人确定一非争端国人组成。若在提出成立委员会的要求后三个月内不能商定一位主席,有关国家均可以让联合国秘书长选派一非争端国者出任主席。若有关国家不能在首次提出成立委员会后两个月内选派一位成员,有关国家均可让联合国秘书长选派一非争端国人,这即成立单一成员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委员会将按照过半票数对报告进行表决,且将通过的报告交与有关各国,说明争议事实的调查结论和争端解决建议,有关各国应依诚意审议。此种委员会通常有权安排双方听证会、询问证人或进行现场考察等方式调查事实和澄清争端问题,因此,委员会的报告通常也应是鉴定或澄清“事实”。因为国家间发生分歧或争端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事实的不清楚。委员会处理缔约国在没有违反国际义务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承担的国际赔偿责任时,主张将损失在参与行动的各类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比如说,活动的授权者、控制管理者或从中受益者可以按照他们之间达成的具体制度或利用保险机制实现风险分担。 根据《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人们认为在损失分配方案的制定中都应设置责任限额条款。根据损失分配方案,所产生的损失将在经营者、国家等行为者间分摊。由于草案具有一般性或称为剩余性,有关国家在损害发生之后可以协商确定不同主体分担的具体份额。 并且《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原则6国际和国内救济部分规定了“各国应赋予本国司法和行政部门以必要的管辖权和职权,并确保这些部门具备提供及时、充分和有效救济的手段,不歧视的给予跨界损害受害者救济。”这表明受害者除了可在起源国之外,还可寻求其他国家的救济。并且可以得到任何国家协助,采取及时、有效的国际求偿程序。在该原则的评注中,就法庭选择来说,申诉人可以诉诸一个其视为*适当求偿的法庭。这可以损害行为或不行为实施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家的法庭。这与1968年《民事和刑事案件管辖和判决实施的布鲁塞尔公约》规定的管辖相一致,并且在《卢加诺公约》第19条、《巴塞尔议定书》第17条和《基辅议定书》第13条也规定了类似的法庭选择。 ……
作者简介
苏惠芳,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航空法。2017年入选包头师范学院首批“阴山学者培养计划”及“青年科技骨干”。2012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研究”,主持、参与省市级科研项目十余项。在《广西社会科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归属不明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责任制度研究》荣获首届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二等奖;《空间碎片致损责任主体之国际法分析》荣获第二届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编著《中日法律史比较研究》《比较政府与政治》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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