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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237386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9
  • 出版时间:2019-07-01
  • 条形码:9787302373865 ; 978-7-302-37386-5

内容简介

  《工程建设法规》为全国应用型本科建筑类专业规划教材。全书共分为12章,主要内容结合我国新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要求,从建筑工程许可法规、城乡规划法规、建设用地法规、工程建设发包与承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争议处理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在《工程建设法规》编写时注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介绍和解释,同时,各个章节均配以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还将历年来一级、二级建造师的相关考试试题作为课后的复习思考题,使得学生在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真正做到理论知识的轻松理解、掌握和加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是建筑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学习建筑法规、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是每一个从事建筑业及其相关领域的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法律素质。  因此,《工程建设法规》可作为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建筑类专业的教材用书,也可作为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参考用书。

目录

第1章 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1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1.1.1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1.1.2 我国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框架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1.2.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2.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3 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和原则
1.3.1 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1.3.2 工程建设法规的原则
1.4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1.4.1 行政法律责任
1.4.2 民事法律责任
1.4.3 刑事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工程建设许可法律制度
2.1 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2.1.1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1.2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时间
2.1.3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2.1.4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管理
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2.1 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管理
2.2.2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管理
2.2.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资质管理
2.2.4 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资质管理
2.2.5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管理
2.2.6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从业资质管理
2.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2.3.1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
2.3.2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3.3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3.4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3.5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3.6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2.4 法律责任
2.4.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2.4.2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3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3.1 城乡规划法概述
3.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3.2.1 城乡规划体系的内容
3.2.2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3.3 城乡规划的实施
3.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
3.3.2 城乡规划实施的“一书三证”制度
3.3.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3.4 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

第4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5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
第6章 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制度
第7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8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制度
第9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10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11章 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
第12章 工程建设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附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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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工程建设法规》:  8.3.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业主)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这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详细地规定了被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其中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约束权力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利;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这份文件主要对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监理人员生活方面的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监理协议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时应注意到协议中明确的权利要与施工合同中所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保持一致。  业主不能认为监理工程师是他所委托的雇员而去干预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这是业主在处理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时应该掌握的根本原则。  8.3.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特征  监理合同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大区别就是标的性质的差异。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活动。  值得指出的是,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业主和监理单位,而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其关系主要体现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完成的任何工作都必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承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能接受,他有权提出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8.3.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业主)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委托人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终决定权。  委托人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包括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人(业主)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对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入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3.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中涉及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①完成监理任务获得酬金和获得奖励的权利;②终止合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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