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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适用研究

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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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1021338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14页
  • 出版时间:2019-11-01
  • 条形码:9787010213385 ; 978-7-01-021338-5

内容简介

本书稿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通过对云南省各少数民族的民商事习惯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考察, 展示云南省少数民族民商事习惯丰富多彩的内容。

目录

导论

**章 习惯在法律体系中的存在形态
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二、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对少数民族固有法和习惯的称谓
三、习惯纳入法律的两种类型
四、习惯在法律体系中的样式
结论

第二章 云南少数民族习惯的历史及现状
一、云南少数民族习惯形成的条件
二、云南少数民族习惯存在的形态
三、云南少数民族习惯基本内容
四、1840-1949年云南少数民族习惯变迁的特点

第三章 20世纪50年代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中的习惯
一、20世纪50年代民族地区立法情况
二、20世纪50年代民族地方立法中对习惯的吸收
三、20世纪50年代民族地方立法中习惯认可特点

第四章 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立法中的民商习惯
一、国家立法中的习惯
二、立法上对习惯认可的途径
三、立法中对具体习惯的吸收方式
四、当前国家民商法律中的习惯内容
五、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立法中的习惯认可特点

第五章 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的适用现状
一、作为司法或调解时建构法律事实和裁决的规范依据
二、少数民族习惯在适用时存在纠纷性质上的区别
三、少数民族习惯适用时传统民商纠纷多于新型民商纠纷
四、少数民族习惯在司法中适用时调解多于判决
五、少数民族习惯适用受到当事人文化同质程度的影响
六、少数民族习惯适用时商事习惯易于民事习惯的确认
七、少数民族习惯司法适用时受到法官、法庭的影响
八、少数民族习惯司法适用时文字易于口头确认
九、适用少数民族习惯对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作用明显
十、当前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司法适用的特点
……

第六章 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完善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适用的对策
第八章 国家法影响下的交易性商谈:一种民商习惯适用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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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适用研究》:  中国作为民族众多、区域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人口和领土大国,在社会纠纷解决上,司法时不可能完全适用国家法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实事求是的选择。由于民族和区域文化的差异,若机械适用国家法往往难以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在调查中,我们获得了这方面的大量材料。如国家法上,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者主体只有村集体,但在现实中很多少数民族村民往往把自己承包经营权作为“所有权”行使。他们在内部频繁交易、交换时,都以“我的土地”作为前提。这样,国家法上的集体所有权更多是体现在国家与农户上,而不是体现在农户和农户之间。在我们调查一个村庄中,若从20世纪80年代承包经营制度推行到现在,考察整个村内土地交易情况,可以说是“家家皆有”,置换、买卖十分频繁。有些家庭土地交易或置换已经超过10次以上。仅从土地权利实现、交易上看,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村民之间完全采用传统的“所有权”交易习惯,不能实现这种所有权处分的,只有在针对“国家”时才体现出来。①这让解决少数民族很多村民间土地纠纷时无法采用国家法上的“承包经营权”,只能转向承认一种“习惯”意义上的“所有权”,否则整个农村村民间的土地交易就会陷入失败和无序,更有甚者,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转向采用传统“权力”,对少数民族内部个体实施制裁时,出现国家法上无法采取有效救济的困境。如云南省红河州H县中就出现了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件。H县F村是少数民族村寨,G村民因为违反了F村内的习惯,但在国家法上,他完全获得了支持。于是,当G村民与F村产生法律纠纷后,法院判决F村败诉,面对国家法上的失败,F村转向采用传统习惯,开除G村民的“村籍”。这里的“村籍”不是国家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村籍”,而是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中的一种“公社”性质的“村寨认同权”,即每个村民在村内公共生活上的相互认同、相互帮助等社会权利。开除村籍就是不再“认同”他或她是本村成员,切断他与整个村内所有成员的社会权利。当F村采取这种处罚后,G村民在村内无法生活,因为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动,无法对村内其他成员做出强制要求,同时在国家法上,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侵权,无法通过国家法对F村进行处罚。①这样,开除“村籍”的传统习惯产生了严厉的社会效力,而国家法却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救济。这个时候,解决的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承认当地习惯,让双方进行妥协,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否则,在国家法上是找不到解决的途径,因为当地村民的行为在国家法上无法证成“违法”或犯罪。这在该县另一个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村民E与所在村集体因“风水”问题产生纠纷时,就采用承认E村民向村集体支付3600元罚款,同时判决村集体砌墙堵E村民家行路违法。法院通过“有意忽略”村集体对E村民的3600元罚款行为在国家法“不合法”的判决,换取了村集体取消对E村民实施“开除村籍”的处罚。  在很多因为习惯引起的纠纷中,解决时*有效的办法就是利用国家法作为边界,让当事人知道国家法会让他们的诉求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如2017年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刘某华、刘某友、刘某凤、刘某花、刘某珍、刘某兰、刘某翠与被告刘某柱、夏某凤、李某英、刘某义、刘某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此案中七原告的父亲在2017年3月21日过世,2017年3月28日七原告把过世的父亲安葬在“刘家坟山”,被告刘某柱等人认为原告家埋葬父亲地点是祖坟所在地,对祖坟风水产生不利影响,要求原告家搬迁,但原告不搬迁,*后导致被告破坏原告父亲坟墓进而引起法律诉讼。此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七原告埋葬父亲所在地是“自刘姓家族树立族碑及修立族谱后,刘姓家族关于‘刘家老坟山’形成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任何人不能再将坟埋在刘家老祖人坟墓(即树起碑的两座坟)的后方,且距先埋的坟应当不少于2米。”此外,被告家积极行动还涉及原告父亲的坟与“被告刘某柱父母亲坟墓仅1米多,已严重危害到五被告的祖坟”;“被告刘某柱的父亲和母亲的两座坟之间的空地正后方”。  ……

作者简介

胡兴东,云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后,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云南省第十五批省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宋元时期法律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和法律社会学。1993至1997年就读于云南师范大学历史系。1997至2000年就读于云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元史方向,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1至2004年在云南大学攻读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博士学位,获法学博士学位(民族法)。2007年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9年11月出站,博士后出站报告为优秀。 出版专著16部,主要有:《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社会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15年版;《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史》(**作者,30万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5卷)》(分卷主编,50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主持国家重大社科项目“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多卷本);《云南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罪与罚: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形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中国法律史学新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主编《时空镜像下的民族法制史》。发表学术论文75篇。 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8项,主要有: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藏区近代以来的社会组织变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构建:以法律社会学为视角”;教育部人文社科规范项目“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习惯及适用问题研究”; 中国法学会一般课题“云南民族自治县基层治理的法律体系及治理能力实效研究”;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云南基层司法现状及对策研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宋代立法通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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