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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美国的经验和中国的再造

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美国的经验和中国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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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50442238
  • 装帧:一般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8
  • 出版时间:2019-11-01
  • 条形码:9787550442238 ; 978-7-5504-4223-8

本书特色

这是一本关于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理论与实务的专业法律参考书籍,其国内外的大量案例和分析很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内容简介

  我国对于美国判例法的经验汲取要点主要有二:其一,注意义务内部决策类义务与监督类义务的二分法,以及在各自的义务类型之下法院的审判关注焦点;其二,善意要素在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目录

0 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0.2 文献综述
0.2.1 国内研究现状
0.2.2 国外研究现状
0.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0.3 研究方法
0.4 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
0.5 概念界定

1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现实运作及其问题检视
1.1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案件梳理
1.1.1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案件的样本概况
1.1.2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案件的宏观数据分析
1.2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微观事实发现
1.2.1 法定职权与章程授权作为董事决策的正当权源
1.2.2 以过错归责的侵权责任路径作为认定模式
1.2.3 部分案件引用了美国式的注意义务定义
1.2.4 部分案件运用了商业判断规则
1.3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问题检视
1.3.1 将注意义务认定局限于合规与越权行为的认定
1.3.2 采美国定义的案件并未变更原有裁判模式
1.3.3 运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案件缺乏必要的裁判说理
1.3.4 部分案件未明确区分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1.4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问题原因归结
1.4.1 法律规则过于强调董事行为的合规性与职权性
1.4.2 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1.4.3 侵权行为理论影响注意义务的裁判路径
1.4.4 我国传统信义义务理念限制了注意义务的发展

2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认定的再造路径:美国判例法经验之借镜
2.1 经验一:注意义务的类型划分及裁判关注焦点
2.1.1 注意义务中决策义务和监督义务的类型划分
2.1.2 决策义务与监督义务中裁判关注焦点概览
2.2 经验二:善意在注意义务认定中的适用
2.2.1 善意与注意义务的内在关联
2.2.2 美国法院有将善意归入忠实义务的趋向
2.2.3 善意被归入忠实义务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
2.2.4 我国不应照搬美国忠实义务扩张的实践路径
2.3 美国经验对我国董事注意义务认定再造的借镜价值
2.3.1 更正合规与越权性认定的司法裁判思维
2.3.2 善意标准助益于审查认定标准的具体化
2.3.3 类型划分助益于注意义务界限的明晰化

3 董事决策类注意义务的美国判例经验剖析及中美判例比较
3.1 美国法院在公司普通决策义务中的关注焦点
3.1.1 董事在决策时所明知或应知的事实信息
3.1.2 董事所采取的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3.1.3 董事善意信赖专业咨询意见下的免责
3.1.4 善意标准在上述关注焦点中的具体适用
3.2 美国法院在公司控制权交易决策义务中的关注焦点
3.2.1 董事对市场信息获取与知悉的程度
3.2.2 董事在决策时所明知或应知的事实信息
3.2.3 董事在决策当时的协商谈判程序
3.2.4 善意标准在上述关注焦点中的具体适用
3.3 董事决策类注意义务认定的中美比较
3.3.1 事前与事后审查视角的差异
3.3.2 灵活与固化审查模式的差异
3.3.3 法院关注焦点的差异
3.3.4 分析裁判说理的差异

4 董事监督类注意义务的美国判例经验剖析及中美判例比较
4.1 美国法院在监督公司日常运营义务中的关注焦点
4.1.1 公司信息收集与报告系统的设立与运行
4.1.2 董事是否知道或应知“红旗警示”信息
4.1.3 知道“红旗警示”后董事作为义务的审查
4.1.4 善意标准在上述关注焦点中的具体适用
4.2 美国法院在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义务中的关注焦点
4.2.1 董事是否知道或者应知披露信息的违规性
4.2.2 董事对违规财务报表的实际参与性
4.2.3 善意标准在上述关注焦点中的具体适用
4.3 美国法院在监督公司商业风险义务中的关注焦点
4.3.1 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设立与运行
4.3.2 商业风险中“红旗警示”的适格性审查
4.3.3 善意标准在上述关注焦点中的具体适用
4.4 董事监督类注意义务认定的中美比较
4.4.1 责任追究路径的差异
4.4.2 法院关注焦点的差异
4.4.3 责任认定标准的差异

5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模式的再造
5.1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双重审查模式
5.1.1 董事决策类注意义务中“信息”要件的审查
5.1.2 董事监督类注意义务中“信息”要件的审查
5.1.3 董事决策类注意义务中“程序”要件的审查
5.1.4 董事监督类注意义务中“程序”要件的审查
5.2 双重审查模式下善意标准的适用
5.2.1 善意标准与“信息”、“程序”审查的衔接
5.2.2 善意的适用务必兼顾客观标准
5.2.3 将善意作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一种途径
5.3 双重审查模式的其他适用要点
5.3.1 遵循事前审查原则
5.3.2 恪守个案审查原则
5.3.3 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5.4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认定模式再造的实现路径
5.4.1 法律对决策与监督的注意义务类型进行成文规定
5.4.2 司法解释对“信息”和“程序”的审查作出解释
5.4.3 案例指导制度体现善意的判断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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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昇洋,四川遂宁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现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曾在《社会科学》、《证券法苑》等刊物上发表数篇论文,并主持校级课题1项、以主研的身份参研省级课题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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