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研习/双一流教学建设系列教材(第一辑)
- ISBN:978756209284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6
- 出版时间:2020-01-01
- 条形码:9787562092841 ; 978-7-5620-9284-1
本书特色
任何一种行政法理论,无论是基于本土思考的构建还是基于法律移植的借鉴,检验其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关键在于,司法实务中能否真正借由这种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论证过程有说服力地推导出判决结论。 司法判例本身是行政法理论的重要源泉,也是行政法课堂教学的素材渊源,这三者应当有机、统一地结合在一起。 本书将呈现行政诉讼的流程全貌与行政案件的分析要点,并在实践情景中通过法官、律师等角色转换,多角度地在具体个案中,帮助学生训练掌握分析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本书既适合作为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学和研究参考书目,也适合司法实践部门及社会各界参考适用。
内容简介
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案例正文”和“案例使用说明”两个部分,旨在通过精选案例的分析,提炼行政法理,为行政法的教学提供可供参考、可复制的样板。我们编写的案例将围绕如下问题依次编排:合法权益的识别与类型、行政行为的识别与类别、立案与受理的条件分析、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分析、合法性要件的审查思路、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判决种类的选择等。通过这些问题的选择与编排,本书将呈现行政诉讼的流程全貌与行政案件的分析要点,并在实践情景中通过法官、律师等角色转换,多个角度地在具体个案中,帮助学生训练掌握分析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目录
一、行政行为
案例一 龙门县南昆山中科电站诉广东省林业厅撤销行政许可案
案例二 方林富炒货店诉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例五 何亮琪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二、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一 沈希贤等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案例二 解恒顺诉孟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
行政诉讼法
一、原告资格
案例一 刘广明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案
案例二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
案例 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 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
案例二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行政登记案
四、判决类型
案例 尹荷玲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土地行政批准案
五、举证责任
案例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六、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一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诉陆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二 个旧市检察机关诉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节选
《行政法案例研习(**辑)》: 三、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确认《征占用林地审批通知》所规定的“对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凡尚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同意或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与上位法不抵触之后,从《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范结构来看,要论证被告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合法性缺陷的难度不小,这恐怕也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实体上合法的原因。 在判决书中,再审法院再次集中了争议焦点,并将问题转化为:作出许可后发现原已存在的事实(涉嫌犯罪),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撤销?对该问题的回答同样可以拆解成两个层面:**个层面属于就事论事的层面,如果“涉嫌犯罪且刑事处罚程序未完结”确属不应准予许可的情形,那么,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原告并未“涉嫌犯罪”,更不存在未完结的刑事处罚程序,只是在事后才因“涉嫌犯罪”处于刑事处罚程序中,这是否构成具有否定许可决定意义的条件?再审法院根据《征占用林地审批通知》自身的规定,认为“涉嫌犯罪”这一事实要件有时间要求,即并非在许可之后,据此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更加具有实践指导意义而且体现再审法院塑造规则“野心”的在于第二个层面的回应。再审法院认为,中科电站因占用林地而“涉嫌犯罪”的事实属于被告原本可以拒绝准予许可的事由,但准予许可之后,“涉嫌犯罪”便并非撤销行政许可的充分条件。该层面的回应直接指向《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不足。在再审法院看来,在考察已生效行政许可的撤销条件时,第69条的规定固然是基础,但其核心原则应在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由此决定对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亦即本案中的撤销许可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在行政诉讼中,即便当事人权利存在瑕疵,但只要已经取得许可,那么法院对撤销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秉持更加严格的标准,这意味着审查的重点除了第69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还包括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换言之,再审法院尝试围绕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裁量权行使问题,探索相应规则,进而限定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条件。 据此,再审法院对《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审视有别于一审和二审法院。该条第1款确立的是一个简单的“符合条件——可以撤销”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主导逻辑是行政合法性逻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上反映在该条第4款规定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一表述当中。而为了消灭既有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机关可以承受后续可能出现的国家赔偿后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接受该逻辑结构,但是,再审法院发现了该条款中长期以来被忽视的一个关键点,即前述第1款结构的后半部分所隐含的裁量权问题,这表现为立法者所使用的“可以撤销”的措辞。“可以”意味着这里存在裁量空间,也意味着该结构的前半部分即“符合条件”并不必然推导出撤销的法律后果。司法系统长期以来的忽视,或者说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绝非理所当然,而是需要适当的论证。再审法院重新发掘了这一点,并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引入这一论证过程,一方面,这直接阻断了对行政机关予以“尊重”的证成,将后者的裁量活动置于司法审查,而且是较强的审查标准之下;另一方面,更是将此原则注入对第69条第1款的理解中,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对《行政许可法》第69条内容的理解。 ……
作者简介
罗智敏,女,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意大利《环境法季刊》国际咨询和同行评审委员会委员等。著有专著“l'azione popolare e l'azione per tutela degli interessi diffusi”、《意大利行政诉讼制度研究》,译著《学说汇纂》(首卷),合著《行政诉讼法学》《欧盟行政法研究》《比较法学》《罗马私法学》等。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行政法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Roma e America. Diritto romano comune、Rivista quadrimestrale di diritto dell'Ambiente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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