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社区 · 以案明法 社区治理法律经典案例评析 上下册

和社区 · 以案明法 社区治理法律经典案例评析 上下册

1星价 ¥85.9 (2.4折)
2星价¥85.9 定价¥358.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图文详情
  • ISBN:97875051493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600
  • 出版时间:2019-12-01
  • 条形码:9787505149328 ; 978-7-5051-4932-8

内容简介

社区善治是一个有着广泛内涵的概念,需要居民、社区组织、企*单位、政府等主体全员参与、协商合作、协同互动、协作共建,从而实现社区公共事务的良好治理。在上述社区善治的参与主体中,居民无疑是承载社区善治愿景的基点,是推进社区善治的根本力量。但就现实而言,目前居民的整体法治意识还不强,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仍不是部分居民的行为准则。加强社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增强居民法治意识,仍然很好必要且重要。 用法律武装了大脑 的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解决社区问题无疑更为高效和理性,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反过来又将进一步提升居民的法律素养。

目录

篇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

一、即便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业主也应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长期不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可减免

三、合同到期未更换物业,若继续提供服务,业主是否应付费

四、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承扭连带责任

五、物业管理费,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

六、收取物业服务费应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七、暴雨不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需赔偿

八、共用落水管道堵塞导致业主损失,物业公司应赔偿

九、高空坠物致损,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

十、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断水断电

十一、物业公司拒发电梯卡,被判赔偿业主损失

十二、拍卖房物业服务费谁来承担

十三、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拆除违建

……
展开全部

节选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生产企业,规模较大的餐饮及娱乐、洗浴或者作为公司办公用房等动辄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带来噪音、污水、异味、过多外来人员出入等影响其安宁生活的营业行为,即并非所有将住宅改变的行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制的行为。被告郑中伟、武汉联通公司并未改变涉案房屋的住宅性质,即或改变亦是用于公益事业,且原告张某未提供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遗漏重大事实,且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四即2012年5月13日武汉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运维服务和租赁合同书中,合同金额高达数亿元,一审判决遗漏此重大事实,导致错误认定被上诉人郑中伟、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没有改变讼争房屋的住宅性质,即或改变也是用于公益事业。被上诉人郑中伟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二即2013年3月25日照片两张,照片的内容只是一些生活用品,一审以此证据认定郑中伟的哥哥郑中良一直居住使用302室房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擅自进行司法解释明显违法。一审判决错误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立法目的解释为主要针对的是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生产企业,规模较大的餐饮及娱乐、洗浴或者公司办公用房等动辄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带来噪音、污水、异味、过多外来人员出入等影响其安宁生活的营业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审的解释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三、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权利,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立即拆除以消除隐患。  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二、判令两被上诉人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栋×单元A室房屋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被上诉人郑中伟答辩称:一、郑中伟将自有产权房屋租赁给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合理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对自身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二、一审判决合情合理。一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做的解释正确。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答辩人将房屋租赁给联通武汉分公司安装光纤设备的行为违法。三、答辩人不仅在一审中提交照片证明房屋可以正常居住,而且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实地查看过讼争房屋,房屋内有人居住生活。四、上诉人张某声称联通武汉分公司侵犯其权利,但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到底侵犯其何种权利。联通武汉分公司曾请专业人员对辐射进行检测,没有检测出辐射,但上诉人不相信该意见。五、小区公共场所内还有其他通信设备,如果要拆除答辩人家中的通信设备,小区公共场所内的其他通信设备也应当拆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张某片面理解了公益事业的概念。联通武汉分公司的情况与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相似,虽然对用户收取费用,但仍然是公益事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在讼争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的行为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如果联通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应当经过上诉人张某的同意。  关于**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在讼争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的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理由如下: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两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主要是经营性活动。本案中,联通武汉分公司租赁讼争房屋用于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以建设有线光纤传输宽带网络,解决“平安城市”视频监控录像传输、无线城市综合项目WLAN(无线宽带局域网)、周边居民小区宽带、固定电话等接人业务的汇聚、交换需求。从其用途可以看出,其租赁讼争房屋并不是为了生活居住,而是为了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联通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作者简介

  侯佳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现任北京市昌平区第五届政协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委员会委员。学术兼职:北京法律谈判研究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特邀嘉宾、红旗智库研究员,红旗新愿景社区文化与治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柴云乐,河北邢台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北京法律谈判研究会副秘书长,在CSSCI法学核心期刊《政治与法律》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在物业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治理、环境能源等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