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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法律实务与案例评析

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法律实务与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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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221563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62页
  • 出版时间:2020-03-01
  • 条形码:9787516221563 ; 978-7-5162-2156-3

本书特色

为有效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主要创设了三种救济渠道:知识产权权利人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情形,既可自行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投诉,亦可向国家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投诉,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书作者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熟悉电子商务领域的商业逻辑和法律规则,曾代理过诸多电子商务领域的知名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电商领域的理论及前沿问题,特别是相关司法保护实践有较为深入的理解。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介绍: 为有效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 主要创设了三种救济渠道: 知识产权权利人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情形, 既可自行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投诉, 亦可向国家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投诉, 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录

上篇 侵权法律实务 **章 电子商务综述 **节 电子商务概述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概念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类型 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特点 第五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六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法律义务 第二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性质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过错认定 第三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 **节 综述 第二节 向电商平台投诉模式 第三节 行政保护模式 第四节 民事诉讼保护模式 下篇 侵权案例评析 第四章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反通知” 发送侵权通知时应一并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浙江瑞崎营销有限公司与周云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送侵权通知时应一并提供侵权信息的具体网络地址——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送侵权通知时应一并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建阳顺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 利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反通知”后的法律义务——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与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 权纠纷案 何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第五章 电子商务平台的注意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易歌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资质等履行形式审查义务——上海聚生坊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禾生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商品的注意义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杨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对重复侵权的注意义务——武汉小桔灯文化信息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庆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注意义务较低——刘某、杨某与上海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自营业务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株式会社DHc与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万豪天成贸易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第六章 固定侵权证据及维权策略l 如何获得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信息——成都荣乐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梵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如何保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证据——陈哨东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网络环境下公证保全侵权证据的特殊性——刘伟伦与英德市东华镇黄花电子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4l 如何追加平台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法律出版社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电子取证存证模式对电商领域维权的影响——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佛里诺皮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5l 第七章 侵权抗辩事由 合法来源除提供产品来源外,还要根据产品情况判断销售者是否有主观过错——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 新型专利权案 在先使用应满足商标在先使用、使用有一定影响与原有范围使用的条件——常熟市全优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领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 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在先使用抗辩成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判决要求在先使用人添加适当的区分标识——曹建兴与乐清瑞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 标权纠纷 权利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确实为侵权产品时,销售者适当使用商标可以构成指示性使用——郭东林与葛晓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被控侵权人提出商标实际使用抗辩后,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盘子公司与辛晓娜、浙江淘宝网络有 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第八章 赔偿数额的确定 申请法院责令电子商务平台公开交易数据——斯托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多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大晶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机电子有限公 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平台销售数据可以用来证明侵权获利情况——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三一纳米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免费许可合同对于确定赔偿数额不具有可参照性——金立根与宁波菲格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适用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对缺少票据佐证的合理开支酌情支持——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欢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 纠纷案 第九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人身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人身权损害遵循过错归责原则——王思杰、马文萱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人身损害,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关绮绮与广州市艾拓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 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电子商务平台有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消费者对隐私被泄露的举证义务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庞理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 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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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精通知识产权法、民商事法律和诉讼仲裁,长期致力于推动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国际交流。汪涌律师是我国*早开始关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专业律师之一,长期跟踪和研究涉及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先后为平安金融控股集团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腾讯的微信支付平台以及中国体彩中心网络售彩业务等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接受委托进行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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