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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92688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28
  • 出版时间:2019-12-01
  • 条形码:9787510926884 ; 978-7-5109-2688-4

本书特色

迅捷刊登新法律规范 点评新型疑难案例  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 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  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 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内容简介

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步动态解读,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新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一个多方面、多层面的法律信息平台。

目录

【法律政策文件】
国家监察委员会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2019年10月20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
扫黑除恶四个法律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地方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2019年5月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扫黑除恶十起典型案例(2019年4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2018年9月12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2019年10月1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9年7月3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2019年7月2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2019年6月1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的通知(2019年5月30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8年8月22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1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8年3月18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2017年10月25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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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11 总第173辑)》:  三、准确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  9.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指导意见》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和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  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根据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准确评价,依法予以认定。  10.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特征,要从违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组织、策划、指挥、参与人员是否相对固定,组织形成后是否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综合判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成员之间一般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通讯群组、电子邮件、网盘等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11.利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支持该组织生存、发展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  12.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  13.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虽然危害行为发生地、危害的行业比较分散,但涉案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管辖  1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管辖依照《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15.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相关案件并案侦查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并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能够证明黑恶势力犯罪事实的证据,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6.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交。对于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上级检察机关已经指定管辖的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分案起诉、审理的,可以依法分案处理。  17.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法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18.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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