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公私法交融视域下的违法建筑问题研究

公私法交融视域下的违法建筑问题研究

1星价 ¥46.8 (6.0折)
2星价¥46.8 定价¥78.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817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318页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300281728 ; 978-7-300-28172-8

内容简介

违法建筑问题是一个公私法交叉研究的题域。公法关注经由行政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旨在保护公益;私法关注经由赋权确权的私权保障,旨在成全私益。本书所论,立足于公私法交融的视域,旨在化解调和公法与私法在违建规制上的冲突。本书共由包括绪论、余论在内的十章构成,分别探讨了基于规划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公私法的分际与交融、“违法建筑”正义、违法建筑所有权、违建的行政处理(以小产权房为主要对象)、违法建筑的私法上处分、违法建筑的司法上处分、违建相邻关系纠纷、违法建筑的公私法保护以及《违法建筑处理条例(草案)》的草拟等十个方面的大问题。

目录

目 录

绪论 基于规划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 (1)
一、随意“结庐而居”的自然理性
………………………………… (1)
二、被“城墙”围起来的人为理性
………………………………… (4)
三、有限建筑空间下的“理想城”
………………………………… (7)
四、纠结于公与私之间的违法建筑
……………………………… (10)

**章 公法与私法……………………… (14)
**节 公与私的多维向度……… (14)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与私… (14)
二、公共哲学视域下的公私论题
……………………………… (27)
三、公与私的零和博弈与良性互动
……………………………… (36)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的分际……… (41)
一、罗马法上的公法与私法…… (41)
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44)
三、公私法划分标准再思考…… (51)
第三节 公法与私法的交融……… (56)
一、法秩序的统一性…………… (56)
二、公法对私法的规范效应(………………………………… 63)
三、公法向私法的对接与脱离……………………………… (75)

第二章 “违法建筑”正义…………………………………………… (88)
**节 违法建筑的概念……………………………………… (88)
一、术语辨析:“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 (88)
二、概念属性:“公法概念”抑或“私法概念”…………… (92)
三、违法建筑定义正解……………………………………… (94)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类型……………………………………… (111)
一、城镇违建与乡村违建…………………………………… (112)
二、住宅违建与非住宅违建………………………………… (114)
三、全部违建与部分违建…………………………………… (115)
四、新违建与旧违建………………………………………… (117)
五、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 (119)

第三章 违法建筑所有权……………………………………………… (123)
**节 什么是法律上的“所有权”………………………… (123)
一、所有权的“前世今生”………………………………… (123)
二、“国家所有”与所有权………………………………… (127)
三、各个不同的法律上所有权……………………………… (132)
四、自由所有权与所有权的自由界限……………………… (146)
第二节 违法建筑“无所有权”吗…………………………… (151)
一、违法建筑“无所有权说”及其否证…………………… (151)
二、违法建筑所有权与“第三种权利”…………………… (163)
三、违法建筑所有权与物权法定原则……………………… (165)
第三节 违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71)
一、违建赋权的价值判断:法教义学视角………………… (171)
二、“合法财产”的规范意义……………………………… (175)
三、“违法建造”的物权取得效力………………………… (178)
四、“建造人”违建所有权之原始取得…………………… (180)

第四章 违建的行政处理:以小产权房为主要对象………………… (185)
**节 小产权房的规范含义………………………………… (185)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辨析…………………………………… (185)
二、小产权房的违建属性…………………………………… (189)
第二节 程序违建:小产权房的改正………………………… (190)
一、小产权房改正的法政策考量…………………………… (190)
二、小产权房改正中的分类处置…………………………… (195)
第三节 实质违建(一):小产权房的拆除………………… (198)
一、责令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 (198)
二、强拆主体:司法强拆抑或行政强拆…………………… (203)
三、拆除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05)
第四节 实质违建(二):小产权房的没收………………… (207)
一、没收范围:无法改正又不能拆除的小产权房………… (208)
二、没收实物:小产权房被没收后的处理………………… (209)
三、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被没收后的小产权房处理
…………………………………………………………… (211)

第五章 违法建筑的私法上处分……………………………………… (213)
**节 违法建筑的转让……………………………………… (213)
一、违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与处分形态…………………… (213)
二、违法合同与违建转让合同之有效性…………………… (217)
三、事实上处分权与违建所有权的转让…………………… (236)
四、违建买受人的私法保护与公法限制…………………… (240)
第二节 他项权利的设定……………………………………… (247)
一、地役权的设定…………………………………………… (247)
二、违法建筑抵押…………………………………………… (249)
三、违法建筑出租…………………………………………… (250)
第三节 违法建筑的登记……………………………………… (252)
一、违建的权利登记………………………………………… (252)
二、违建的其他登记………………………………………… (257)
三、违建登记的操作………………………………………… (258)

第六章 违法建筑的司法上处分……………………………………… (260)
**节 违法建筑的裁判分割………………………………… (260)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中之违法建筑裁判分割……………… (261)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违法建筑裁判分割……………… (262)
三、作为共同继承遗产之违法建筑裁判分割……………… (264)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强制拍卖………………………………… (266)
一、违建作为强制拍卖标的之适格性(266……………………… )
二、违建强制拍卖之拍定人权益保护……………………… (267)
三、强制拍卖与行政强拆之竞合处理……………………… (268)

第七章 违建相邻关系纠纷…………………………………………… (270)
**节 私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 (270)
一、私法相邻关系:所有权的限制………………………… (271)
二、公法相邻关系:公法的私效力………………………… (272)
三、公私法相邻关系的冲突与互补………………………… (274)
第二节 违建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处理……………………… (276)
一、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 (276)
二、违建相邻关系纠纷处理(Ⅰ):立案………………… (279)
三、违建相邻关系纠纷处理(Ⅱ):审理………………… (280)
四、违建相邻关系纠纷处理(Ⅲ):执行………………… (285)

第八章 违法建筑的公私法保护……………………………………… (288)
**节 违法建筑的私法保护………………………………… (288)
一、违法建筑的物权法保护………………………………… (288)
二、违法建筑的侵权法保护………………………………… (292)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公法保护………………………………… (295)
一、违法拆违的行政赔偿责任……………………………… (295)
二、故意毁坏违建的刑事责任……………………………… (298)

余论 《违法建筑处理条例》(学者建议稿)条文(要点)………… (299)

参考文献………………………………………………………………… (303)
展开全部

节选

(六) 公权力行使的私法责任 原则上,公权力的行使即便对私人造成损害,如自由的剥夺、财物的 没收毁损乃至生命的剥夺,都不会导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为公权力对 私权的 “必要侵害”乃权力正当行使的结果,属不得已的 “必要之恶”, 具有阻却违法性,既不应产生公法责任,亦不应产生私法责任。但在某些 例外情形下,即便是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公权力行使并不具有违法性,公 权力机关亦须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私法上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或 者损失补偿责任。如我国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所 依据的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基于对行政许可的信赖,当行政许 可被变更或撤回而造成了私人损失时,行政许可机关应依法予以补偿。此 时的补偿虽名为 “行政补偿”,但因 “补偿”或 “赔偿”贯彻的是 “损失 填补”的规范目的,而 “损失填补”主要是一种私法责任的制度功能,因而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所作出的 “行政补偿”可视为公权力行使的私法上责任。当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使权力而造成私人损害时,公权力机关依法应承 担的是国家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是我国早期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 《国家赔偿法》颁行后,即改为依据 《国家赔偿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由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仍可以看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 一种民事责任,即便将其所依据的 《国家赔偿法》定性为公法亦是如此。

作者简介

王洪平,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独著、合著著作、教材20余部,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0余项,主持、参加***、省部级课题10余项。担任山东省委首届法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人民政府首届法律专家库专家、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库专家。兼任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农事法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