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1381156
- 装帧:一般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48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11381156 ; 978-7-5113-8115-6
本书特色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联。被誉为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奠基之作。 ★《犯罪心理学》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引导读者全面正确地对待复杂的犯罪行为,以避免对犯罪问题作简单、片面和武断的结论。 ★《犯罪心理学》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防和预测,给犯罪心理画像,让案发现场呼之欲出。 ★《犯罪心理学》影响了数代侦探和法庭科学家。本书从犯罪心理学所具有的应用性特点及学生的理解方式与学习需求出发,以文理兼容、强调整合的理念建构了犯罪心理学体系。 ★《犯罪心理学》涵盖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性质、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机制、犯罪心理情境、各种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预防、犯罪心理矫治等内容。可供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学习和参考。
内容简介
本书是首部对法学家、专家、陪审团和证人等的精神状态以及罪犯的精神状态进行研究的犯罪心理学作品,不管是研究前者,还是研究后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如证人的口供和观点、病理性谎言、感官错觉、推论、性别差异等,都是以此为主题,为我们打开了犯罪心理学的大门。是法官、警察、律师及法律从业人员的推荐之书。
目录
[犯罪心理学]
上部 证据的主观条件——法官的思维活动
**章 接受证据的条件
主题 方法
主题 心理学的教训
主题 现象学:精神状态的外在表现研究
第二章 定义理论的条件
主题 推理
主题 知识
下部 刑事调查的客观状况——被审查者的精神活动
**章 概况
主题 感官知觉
主题 知觉和概念
主题 想象力
主题 智力过程
主题 不同观点之间的关系
主题 回忆和记忆
主题 意志
主题 情绪
主题 作证的形式
第二章 区分作证的不同情况
主题 总体区别
主题 孤立的影响
主题 错误
主题 单独的特殊情况
节选
[犯罪心理学]心理学的教训 第节 概论 对于那些非常重要的人物,像证人、被告、审判员、同事,等等,要对他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是犯罪学家*重要的任务。对于判决来说,这些人的意义非同小可。每个案件的成功都由犯罪学家的技能、智慧、对人性的了解程度、耐性,以及大方的礼节来决定。只要加以观察就会发现,素质会对人的工作效率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证人和被告来说,其重要性就更加不言而喻了,当然对其他人也是有影响的。平常我们还要注意观察不同的主审法官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某个法官以法律为依据提出问题,希望获得别人的尊重。他根本不需要清楚地说明自己完全不喜欢整个案情,专家们也有的是机会发现这一点。有人对案件进行陈述,将各种可能性讲给专家听,了解他们会不会问其他问题,假如问的话都会问些什么,还可能咨询专家是如何解决问题的,用这种方式来对案件加以熟悉,意味着很喜欢专家那极其艰难的、并没有得到重视的工作。有人说,对于所有案件,专家都会采取一样的态度,进而取得一样的效果。遗憾的是,这种可能性只会出现在专家不具备普通人的缺点,不会受到有没有兴趣的影响。想象一下,假如除了*高法院的预审法官,所有长官和官员、审判员的态度都极其冷漠,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尽职的专家都会变得无情,于是他们就只做自己必须要做的事情。可是如果同一个法庭上的所有人都非常感兴趣,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开始工作,情况又会有什么不一样呢!即便是*无情的、*不专业的专家都会因为大家的热情高涨,而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有多么重要,进而竭尽全力。 在主法官、陪审员和其他法官身上,这个道理也是适用的。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即便是在审理悬念很大的刑事案件时,某些主审法官也让人觉得很无趣,事情往往被无限期拖下去,人们只希望结果能尽快公布出来。幸运的是,很多法官都对*简单的案件的重要性非常了解。无论担任的是什么职务,他和他的伙伴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任务,假如需要对一个案件进行审判,每个人都要竭尽全力。其中的区别并不在于短时间的新鲜感或无聊感,而在于参与者是否具有良好的心态。每个案件都必须用一种崭新的关切、合作的态度来对待。对于刑事法官来说,这种必要性就是一个教育机会。不管他对面坐的是被告、证人、助理法官还是专家,这个道理都是适用的,这是难免的。 在这个范围内,犯罪心理学家*重要的职业素养就是了解人性,可是这种知识并不是从书本上来的,因此对它发起挑战很难。有意思的是,有很多关于这个题目的论述,可是我觉得无论是谁对论点进行研究或展示(像福尔克马尔罗列的珀克尔、赫茨、迈斯特、恩格尔、杰斯沃克和其他人的书中的),总是不会有什么收获。只能通过坚持观察、比较、归纳和进一步对比,才能理解人性(当然少数天才不包括在内)。这样人们才会向前进,不同于其他人给出的用来对自己不了解人性进行修复的一大堆信息。这只能来源于我们工作中对很多案件的观察。那些必须与骗子、撒谎的马贩子、考古学家、魔术师接触的人,不久就可以得出不同凡响的结论:事实上,在这个阶层中,那些在职场上*威风、*赚钱的人根本都不了解自己的本行。马贩子不了解马,考古学家也不太了解古董的价值、历史和品质,打牌行骗的人所掌握的骗术事实上只能让*单纯的人上当受骗。无论如何,他们都可以赚到让自己幸福生活的钱,而这只是因为在不断重复的场景中,他们了解了自己的同伴而已。 当然,我并不是说我们的犯罪学家不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只需要对人性加以了解就够了。我们的任务要求我们的知识*起码要比马贩子掌握得多,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了解人性。可是因为法官工作太繁重,所以他需要掌握的知识远远不止法律范围内的知识。首先,他必须是一位法学家,而不仅仅是一个犯罪学家,必须对超出自己专业范畴的、自己学科之内所有*新的研究动向加以掌握。假如对纯理论知识不够重视,他就会变成一个单纯的体力劳动者。他不仅要对诸多事物加以熟悉,对所有手工行业和商业加以了解,还要在人类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从法律出发,尽可能多地进行一些创造。 第节 证人的品格 对刑事法官来说,只进行简单提问,之后决定让这个人把自己想讲的话讲出来,是*简单粗鲁的不尽责的表现。假如只是这样的话,就会让判决仅有的一个决定因素变成拷问是否把真相讲出来的良知。对于不真实或者隐瞒的事情,证人的确要负一部分责任,可是,没有尽力把证据的所有价值都问出来、不重视被告的法官要负更大的责任。教育的目的在于,对每个个体进行改造,使之变成好的、值得信赖的证人,无论他是第几次作证,而不是像有的人所以为的那样,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整体,认为所有人都是合格的证人。这种教育一定要包括这样两个方向:让人愿意,并且可以把真相说出来。首先就是不仅仅以谎言为对象,还以人要具有完全的责任心为对象。教育的手段并不能对面对谎言本身的态度进行决定,但可以让人作出审慎的回答。这里我们所说的并不是满嘴跑火车的人、原本就是骗子的人和那些原本存在就是为了对人类加以诋毁的人。我们只是指那些不擅长把完整又纯粹的真相讲出来的人,终其一生,都把“大概如此”挂在嘴边的人,以及根本没有机会对诚实的价值加以了解的人。可以说,在谈话和复述过去的事件时,很多人的注意力都是不集中的,这一点真的让人忧心忡忡。他们不会直接、迅速、真诚地把重点说出来,总是绕来绕去——“假如我不走*快的通道,那就走岔路,假如不是今天,那就是明天,假如不能到达目的地,也一定会到某个地方的”。这种人只有旅馆,没有家,假如他们不到某个地方去,去其他地方他们也无所谓。 可以这样来定义这类人:假如有人看到他们在说话时总是迂回曲折,而且非常气愤地给他指出来,他们就会胆战心惊或者无所谓地说:“哦,我以为这样不太准确。”这种责任心缺失、对真相漠视的态度会严重伤害我们的行业。我觉得,相比明显的错误所造成的伤害,它所造成的伤害要严重得多。原因是,相比可能是真相的谎言,袒露在外的谎言被发现起来要更容易一些。此外,一般情况下,谎言都是从我们已经在小心提防的人的口中说出来的,可是这种莫名其妙的“大概如此”则是从也许不算不值得信任的人的口中说出来的。[参见《H.格罗斯全集》中略文斯蒂姆的文章,第卷,第页。] 在所有年龄、性别和所有阶层的人中,责任心缺失的现象很常见,可是在生活中处处百无聊赖的人当中,这种现象*常见,也*明显。在平常生活中不可靠的人,在需要他们讲真话的场合下也会不可靠。以作秀为生的人是这种人当中*危险的一类人。他们并不是因为百无聊赖才变得没羞没臊,而是因为没羞没臊才变得百无聊赖。这些人中有小贩、商人、客栈老板、商店经理、马车夫、艺术家等,特别还有妓女(隆布罗索等)。这些人的职业都值得诟病,可是他们做的都不是真正的工作,他们是为了逃避有规律的、真正的工作,才会选择这样的职业。他们很多时候都无事可做,工作的一部分就是闲聊,一部分是晃来晃去,即便是自己的双手,也是能偷懒则偷懒。简单来说,因为从闲散的生活中,他们可以得到好处,那也就很好解释为什么在作证的时候,他们也是一副无所谓的态度,只说出“大概如此”了。当然,这很容易就可以列举出在更高的社会阶层中,也存在类似的事。 天生的流浪汉是这类人中*遭人记恨,也是*危险的一个群体,他们不需要工作或者整天只追求闲散。那些没有意识到这世界无法包容懒鬼、去往天堂的机会必须通过劳动来得到的人的良心都是被狗吃了的。我们不能指望这些人把可靠的证据提供出来。通过长期积累的经验,犯罪学家也许可以把少数几条规则中的一条制定出来:不管是什么性别,不管是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阶层,真正的流浪汉都不可能做出可靠的证供——这是一个无耻之徒,罗马人,你们要提防他。[原文为拉丁文。——译者注]
作者简介
汉斯??格罗斯,出生于奥地利格拉茨市。早年学习犯罪学和法律,早年开始成为《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学档案》杂志编辑。后来,他在格尔拉大学创办了犯罪学博物馆。著有《犯罪调查》《犯罪心理学》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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