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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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10925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8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10925 ; 978-7-5216-1092-5
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继承篇,采取逐条解读的形式进行每个分册的架构。每条体例为【法律条文】【条文释义】【案例适用】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作为样本,结合民法典条文进行深入分析,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继承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的方式】
**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恢复】
**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第二章 法定继承
**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规定】
**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千一百六十三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节选
继承的法律特征有: 1.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生存的自然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财产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原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需要由他人承受,因而产生继承问题。因此,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制度。 2. 继承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继承,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继承,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依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无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继承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即使是亲属,也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与被继承人具有近亲属身份的人才能作为继承人。 3. 继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继承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标的。因此,继承的发生须以死者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继承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不会有也不可能存在继承制度。 4. 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死亡,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发生变更。因此,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过,继承中的财产转移与一般的财产转移不同,一般的财产转移是个别财产的转移,而继承则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整体概括转移。只有依法由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法律现象,才属于继承。我国原《继承法》规定了其他一些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财产转移的情形,如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发生的死者财产的转移,由于不属于概括承受,不属于继承。之所以规定在原《继承法》中,是因为涉及死者遗产的处理问题。
作者简介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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