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global context and China practice
- ISBN:97873132274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册(811页)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313227485 ; 978-7-313-22748-5
内容简介
我国商事仲裁在1995年《仲裁法》颁行后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商事仲裁的定位也由原来的法外争端解决机制转变为高端服务业,并通过高速发展构建金融中心和拉动经济发展,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国际商事仲裁界的竞争也呈白热化状态,伦敦、巴黎、新加坡、中国香港、日内瓦、纽约和斯德哥尔摩是全球七大仲裁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迪拜、阿布扎比、哈萨克斯坦也分别通过立法成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希望后来居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也有重大发展,第三方资助、选择性上诉机制等概念和实践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聚焦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试图对《仲裁法》在1995年颁行之后的发展轨迹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共分十一章,内容涉及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及其性质;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重要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性事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及执行;中国商事仲裁法与法院的互动等。
目录
**节 仲裁的含义及性质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四节 国际投资仲裁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
**节 国际条约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三节 国际仲裁立法
第四节 中国仲裁立法
第三章 重要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节 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第二节 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
第三节 主要的外国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协议
**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要素及效力的确定
第三节 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及其处理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第五节 中国仲裁制度下的仲裁协议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员和仲裁庭
**节 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庭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性事项
**节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措施
第二节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
第三节 选择性复裁程序
第四节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第五节 金融纠纷的非诉讼调解机制——基于上海的实证研究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适用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适用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节 仲裁裁决的种类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作出期限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作出和核阅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解释、修改或补充
第七节 仲裁的核对与登记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
第二节 拒绝执行裁决与撤销裁决之区别
第三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四节 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第五节 裁决撤销制度之评述
第六节 中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概述
第二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
第三节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制度
第四节 若干国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第五节 中国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与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
第六节 中国执行涉外裁决和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制度
第七节 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
第十一章 中国商事仲裁与法院的互动
**节 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节 金融纠纷的诉讼调解机制——法理分析和实证研究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仲裁
第四节 上海金融法院和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节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和国际商事法庭的兴起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节选
《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套装上下卷)》: 2.仲裁员的资格及聘任 《仲裁法》第67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他们处于跟中国(大陆)截然不同的商业环境和法律制度之下。正因如此,在我国所颁布的不少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外商业活动的管制均给予特别的考虑,即使对港澳台地区的客商通常也比照涉外规定予以处理。处理涉外纠纷有时还涉及外国法或国际公约及惯例的适用,法律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不但有利于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在更大范围内指定仲裁员参与审理仲裁案件,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助于外国当事人对仲裁制度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对祖国大陆仲裁的信任,有利于提高我国涉外仲裁在国际上的信誉,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仲裁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而且还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②至于涉外仲裁委员会内中国仲裁员的条件则仍然适用《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 《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中国籍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即他们应该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曾任法官工作满8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由此可知,首先,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对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作了具体规定,仲裁员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正客观解决当事人争议的重要职责。其次,该法规定的“曾任法官工作满8年”,表明现任法官不得被聘为仲裁员。这一规定有助于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与作为民间社团的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以及法院对仲裁的独立监督。*后,法律所 确定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相比较,其任职条件要严格得多。这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殊国情。但在此条件下,我国《仲裁法》又赋予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实施非常广泛的司法监督权。人民法院可以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进行审查。这似乎让人难以理解。 3.仲裁规则 《仲裁法》第73条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在国际上,仲裁规定一般由设立仲裁机构的商会组织制定。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既符合这一惯例,又尊重了我国涉外仲裁的实际。 《仲裁法》第15条规定了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应由拟议中组建的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前,各地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均制定了暂行的仲裁规则。 4.撤销裁决及不予执行裁决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58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58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
作者简介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导;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法学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L.BatesLea访问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州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韩国商业仲裁会(国际)、日本商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投资法、公司治理、金融规制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截至目前,已经出版6本英文著作、1本英文编著、1本中文著作、2本中文编著、4本译著;参与出版34本著作(其中中文著作3本,英文著作31本);以及近160余篇英文和中文学术论文,其中SSCI期刊发表论文近30篇;英文论文被新加坡*高法院判决引用,专家意见被香港高等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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