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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19年第4辑(总第90辑)

判解研究2019年第4辑(总第9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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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2803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5
  • 出版时间:2020-04-01
  • 条形码:9787510928031 ; 978-7-5109-2803-1

内容简介

《判解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法律专业连续出版物。《判解研究》2019年第4辑继续秉持"加强判解研究,推进司法改革"的宗旨,立足于审判实践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研究,为理论与实务构建了对话的"桥梁",积极推动国家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发展。 本辑设有所选文章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对当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剖析,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目录

专论
关于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合同纠纷中涉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法官与学者论坛
物权、抵押权与代为清偿权在产权保护中的交叉、协调与融合
——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为视角
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兼对《民法典(草案)》第1192条之适用原则评析
论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与规制

法学专论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知情同意规则的坚守与完善
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金计算方式研究
——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182条
论民法典合同编如何设计以发挥债法总则之功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论

判例评析
房产中介违规实施“首付贷”业务案件的裁判路径研析
“户口+服务期”的违约金问题研究
区块链视野下网络著作权保护路径
——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为例

域外传真
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编辑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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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判解研究(2019第4辑 总第90辑)》:  二、案例反映问题之评述  上述案例,虽然判决结果林林总总,均围绕合同与不当得利展开,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关系  案例一和案例二揭示了这一问题。即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原告先提起一个诉讼,获得一个裁判结果,再以这个结果为基础进行下一个诉讼,分别提起了先后两次性质不同的诉讼。案例一中,周某与陆某均认可发生了150万元的债务,但双方各执一词。周某主张150万元系其借给陆某的,陆某则主张该款系周某偿还给陆某的欠款。由于双方除了150万元的往来账目外,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周某先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陆某,法院判决否定了民间借贷关系。周某第二次起诉,将案由更换为不当得利并获得了胜诉判决。案例二则正好相反,乐某基于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先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法律关系选择不当,驳回其起诉,乐某以赠与合同案由提起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在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形下,选择不同的案由,获得的判决结果不同,再次证明了请求权选择的重要性。根据民法理论,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对应的是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来实现。因此,在纠纷的解决上,必须确定请求权是个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确定后,才能寻找裁判基于这个请求权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则,也就是将确定了法律关系性质的请求权“归入”“涵摄”到民法对该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法律规范,即俗称的“找法”。除非在请求权聚合、重合或者竞合的情况下,案件事实所对应的请求权是唯一的,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是与请求权对应的,合同请求权所对应的是合同法律规则,不当得利所对应的是不当得利法律规则。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原告却基于同一事实和证据,分别选择了不同的请求权起诉了两次,由此所要讨论的是,无论在案例一还是案例二中,是否同时存在合同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果同时存在,合同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什么关系?  (二)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此即所谓的本诉与另诉的关系。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冲突,需要以真实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案例三中,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书面证据就是江西新房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付款凭单,该凭单上摘要一栏载明30万元款项为代理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没有代理合同关系,故被告收取30万元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则认为凭单记载的内容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应当提起合同之诉,在合同之诉中查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在终审裁定已经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如果想要回30万元,只能依照法院的判决,再次提起合同之诉。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原告能否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三)不当得利之诉中能否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  此问题实际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关系问题的延伸。案例四中,基于合同约定,致和公司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其向红旗公司多支付了工程款2166373.32元。对于多支付的工程款,致和公司没有提起合同之诉,而是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诉讼中,红旗公司抗辩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不当得利纠纷,潜在的意思就是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截至到二审判决作出前,双方当事人尚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尚在履行期间。一二审法院的分歧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致和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已经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没有结算,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则是未知数,也就难谓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通过审理主持双方进行了结算,经过结算得出致和公司多支付了工程款的结论,改判支持了致和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官对本案的处理思路是: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进行结算并认定原告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在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审理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问题。而二审法官的审理思路则是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理后,确定了原告多付的工程款,进而按照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判决,易言之,在不当得利之诉中,法官审理了合同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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