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2239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774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10223921 ; 978-7-5102-2392-1
内容简介
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 2010年11月26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4月2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截至2019年9月,*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二十一批112个指导性案例。这112个案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部门法。 2010年7月29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2015年,*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践工作情况及深化司法改革要求,对2010年《规定(试行)》作了修改,经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9年3月20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以来,截至2019年9月,*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15批59个指导性案例。这59个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个方面, 探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对于切实提高司法办案水平,更好地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法律的公正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彰显。为便于广大读者学习适用“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我们编辑出版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一书,该书收录了*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批至第21批和*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1批至第15批,全面系统,查询便捷,供广大读者学习参照。
目录
(**批-第二十四批)
*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
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和解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 一审判决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2年4月9日)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
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
公司解散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公司解散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公司僵局2l
*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决议撤销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公司决议撤销 司法审查范围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关键词 刑事 贪污罪 职务便利 骗取土地使用权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民间矛盾引发 亲属协助抓捕
累犯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
*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批-第十八批)
节选
基本案情 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称: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电脑主机33台。 被告金堂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所扣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原告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协商,金堂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富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以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2005年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堂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金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金堂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金堂工商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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