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飞跃版2020法考新大纲AB册.A册)/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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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11229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6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11229 ; 978-7-5216-1122-9
本书特色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比往年迟约2个月的时间安排,使得考生更从容应对。利用AB册直观研判考纲变化、直击考试要点,为考试通关助力!
内容简介
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飞跃版2020法考新大纲AB册,A册】,紧扣法考大纲,浓缩知识精华。通过新旧大纲考点对照,昭示全新变动;通过对新增考点全面解析,阐释命题趋势;通过对过往真题全新演绎,引领思路重塑。
目录
**部分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新增考点精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新增考点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和时代意义()
新增考点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新增考点3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新增考点4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增考点5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新增考点6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新增考点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新增考点8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新增考点9公正司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新增考点10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新增考点11加强法治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新增考点12充分认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新增考点13坚持依法执政()
新增考点14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法理学
新增考点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
宪法
新增考点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中国法律史
新增考点1五院制()
新增考点2司法院()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1人民检察院的立场()
新增考点2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新增考点3值班律师的权利()
新增考点4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
新增考点5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原则()
新增考点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新增考点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刑法
新增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民法
新增考点1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
新增考点2居住权()
新增考点3因第三方原因违约的责任()
新增考点4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
新增考点5招标投标买卖()
新增考点6保理合同()
新增考点7仓储合同()
新增考点8物业服务合同()
新增考点9保证合同()
新增考点10合伙合同()
新增考点11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新增考点12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增考点13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
新增考点14日常家事代理权()
新增考点15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
新增考点16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新增考点17兄弟姐妹关系()
新增考点18打印遗嘱()
新增考点19录音录像遗嘱()
新增考点20数份遗嘱内容的认定()
新增考点21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新增考点2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新增考点23自甘风险()
新增考点24自助行为()
新增考点25惩罚性赔偿()
新增考点26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法
新增考点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
新增考点1汇票保证的成立()
新增考点2证券上市()
新增考点3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新增考点4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新增考点5协议收购()
新增考点6禁止转让()
新增考点7信息披露()
新增考点8投资者保护()
新增考点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新增考点10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新增考点11证券服务机构()
新增考点12证券监管措施()
新增考点13行政执法和解措施()
新增考点14对证券行政执法的监管()
新增考点15证券跨境合作与监管()
新增考点16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新增考点17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演变()
新增考点18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新增考点19不要式合同()
经济法
新增考点1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新增考点2土地使用权()
新增考点3土地规划制度()
新增考点4耕地保护制度()
新增考点5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新增考点6监督检查制度()
新增考点7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
新增考点8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环境资源法
新增考点森林法()
国际私法
新增考点1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送达的新安排()
新增考点2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国际经济法
新增考点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新增考点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新增考点2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
新增考点3鉴定的启动()
新增考点4鉴材()
新增考点5鉴定书的作出()
新增考点6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
新增考点7鉴定人出庭()
新增考点8鉴定意见的撤销()
新增考点9庭前调解()
新增考点10民事判决的种类()
新增考点11案由、诉讼请求及理由()
新增考点12既判力()
新增考点13形成力()
第三部分精讲模测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节选
新增考点1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第九章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人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取得土地经营权者,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农村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土地经营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根据《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新增考点2居住权【第九章第五节居住权】 1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学理上的居住权,源自罗马法。罗马法上,居住权的上位概念为人役权;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该三者的权利范围依次递减;此外,人役权与地役权相对应,共同构成役权。理论上,强调居住权的人身属性,则实定法上的构造即倾向于居住权的无偿性和不可转让性;同时,居住权的投资功能等其他构造可能性,便会受到抑制。 我国实定法上的居住权,是指出于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之住宅为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其主要特征为:其一,居住权的性质,是设立在他人住宅之上的用益物权。其二,居住权的功能,原则上限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其三,就对住宅的使用而言,原则上只能自用,不能转租他人。 2居住权的设立和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如下:(1)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此外,居住权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2)原则上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设立居住权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核心内容是居住权人得为居住,其权利范围要小于其他用益物权。同时,我国实定法上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此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的消灭 《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消灭的两项事由:其一,居住权期限届满;其二,居住权人死亡。同时,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至于居住权人是否滥用权利或长期不行使等,并未被纳入消灭事由范畴。 新增考点3因第三方原因违约的责任【第十七章**节违约责任的成立与免责】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这一规定遵循了合同相对性理论,即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同时,《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两类合同虽然在履行义务的主体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但是在违约责任上仍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新增考点4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第十七章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在合同既有违约金条款又设有定金担保的情形下,一方违约时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民法典》第588条确立了以下规则: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并用。 2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对此应理解为,适用定金罚则(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后,守约方损失仍未得到充分补偿的,可就超出的数额部分向违约方请求赔偿。 新增考点5招标投标买卖【第十八章**节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由招标人向不特定主体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某一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其中招标通知或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定标为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依此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负责考试用书出版的部门,成立多年来成功出版飞跃版考试辅导用书多个品种,以因为专业、所以卓越为宗旨,深得考生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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