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

1星价 ¥10.8 (3.0折)
2星价¥10.8 定价¥36.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图文详情
  • ISBN:978756970263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33页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69702637 ; 978-7-5697-0263-7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学生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等。

目录

绪论 依法治教与高等教育法治
**节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
第二节 高等教育法治

**章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节 高等学校的类型及分类管理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节 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
**节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与职业特征
第二节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
第四节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第五节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
**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高等学校招生制度
第四节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四章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节 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节 学位制度

第五章 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节 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六章 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节 民办高等学校的类型和地位
第二节 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
第三节 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节 民办高等学校的分类管理
第五节 民办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权益的保障

第七章 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节 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及原则
第二节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 中外合作办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节 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

第八章 高等教育法律纠纷与法律救济
**节 法律纠纷与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与救济
第三节 高等学校学生常见法律纠纷与救济

主要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节选

  《高等教育法规》:  (一)1949-1957年:起步探索阶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自此之后的七年间,社会主义革命在纲领的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各个领域展开。纲领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因此,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就是接管、改造和管理深受国民政府和美帝国主义影响的高等学校,将其转变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同时纲领还提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这个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件中对高等教育做出了“有计划有步骤”发展的规定,奠定了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基调和法律地位。  当时,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27所,其中公立学校138所,私立学校65所,接受国外津贴的教会大学24所。而且这227所高校的205所是由国民政府建立,大多需要进行改造,少数甚至需要进行取缔。为此,在纲领的指导下,1950年,**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等重要政策法律文件,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方针和任务及高校组织运行规则,为处于起步阶段的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而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也由此拉开序幕。  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高等学校课程草案》(1950)、《关于照顾归国华侨学生(包括港澳学生)入学的暂行办法》(1951)、《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等文件。其中,《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强调“高等学校毕业生之工作由政府分配”“大学和专门学院得设研究部”“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先修班或补习班”,这一政策性文件对高等教育的学制、学生管理和分配制度做出了方向性的规定,为高等教育法制后续发展起到了指引性作用。  1953年,通过了《关于一九五三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的计划》《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决定》《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宪法》颁布实施,虽然其在内容上并没有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规定,但是其颁布实施却全面加快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开启了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新篇章。195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实际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初步形成。  以这些政策规章为依据,我国开始建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的,以“理论与实际一致”为教育方法、以“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为宗旨,以“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人才”为基本任务,以“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政治课程”为主要教学内容的高等学校。同时,人民政府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为方针,对全国高校的院系设置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1957年,院系调整基本结束,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基本完成,高校全部收归教育部和政务院有关部委直接管理,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教育事业转变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1958-1977年:艰难维持阶段  1958年掀起的“大跃进”浪潮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开始蔓延,“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论调使起步中的法制建设跌人低谷、徘徊不前。1958年5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总路线及其基本点,正式拉开“大跃进”大幕。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以十五年左右的时间来普及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教育大革命”席卷全国。为改变“教育大革命”中出现的“重数量增长、轻质量提高”,“重生产劳动、轻教学科研”以及“重政治运动、轻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指导下,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号召下,1961年3月至9月,教育部、中宣部和中央书记处先后主持起草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又称《高教六十条》),经数次易稿,*终于9月15日正式批准试行。《高教六十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史上**个规范化工作条例,它对规范高等教育的发展、整顿高校的教育秩序,以及促使高等教育摆脱“教育大革命”混乱局面而走上正常发展轨道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