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9291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96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510929182 ; 978-7-5109-2918-2
本书特色
该书系该《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的第三卷,本书沿袭大数据手段根据一定的主题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公司纠纷案例经提炼而成,内容涉及公司设立、公司运营、公司诉讼以及公司疑难法律问题等四大方面。该书共收集公司纠纷裁判规则46篇、实务要点230余个。考虑到该书的理论性、实务性、可读性等特色定位,每一裁判规则均由导论、理论基础、裁判规则和结语等四部分组成,相关理论要点与具体裁判规则相结合的写作体例,有助于对公司案件纠纷地准确把握和理解。
内容简介
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系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基于大数据手段,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出相关案例并经提炼而成的裁判规则丛书。该系列丛书兼顾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属性,秉持典型性、代表性和实用性之方向,紧扣中国司法实践之需要,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法科学生等学习法律和实务知识的参考性工具书。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是该系列丛书的第三卷,全书沿袭大数据手段,并根据一定的主题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公司纠纷案例经提炼而成,这些主题涉及公司设立、公司运营、公司诉讼以及公司疑难法律问题等四大方面。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共收集公司纠纷裁判规则46篇、实务要点247个。 考虑到《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的理论性、实务性、可读性等特色定位,每一裁判规则均由导论、基本理论、裁判规则和结语等四部分组成,形成以相关理论要点与具体裁判规则相结合的写作体例,有助于读者对公司案件研究的准确把握和理解。
目录
序论
**节 公司的设立
一、导论
二、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设立概述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
(三)公司瑕疵设立
三、关于公司设立的案例及裁判规则
四、结语
第二节 股东出资责任
一、导论
二、股东出资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资本认缴制
(三)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
三、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案例及裁判规则
四、结语
第三节 股东出资瑕疵
一、导论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基本理论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
……
第二章 公司运营
第三章 公司诉讼
第四章 公司纠纷疑难法律问题
节选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理论 (一)股权、股东与股东资格 1.股权与股东资格。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而是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获得股权就意味着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东资格也意味着拥有股权,两者不是先后发生,不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股权与股东资格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是一种权利,具有财产性和价值性;后者则侧重于身份性和人格性。 2.股东与股东资格。对股东来说,其拥有的股份是股权的载体,股权依赖于股份而存在,多少决定股权大小。可以说股东资格是股东的价值内核,股东是股东资格的外在体现。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 股权的原始取得,是出资人直接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股权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股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派生取得,是指因受让、继承、赠与等概括承继而取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确认,是指股东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归属、解决争议的行为。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股东资格确认属于私法范畴,而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领域*基本的原则,在确认股东资格当然应当遵守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股东资格确认中表现为当事人应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股东,更不能把股东的权利义务强加给没有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当事人。 2.利益平衡原则。出资人对公司出资或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加入公司的行为,其目的主要在于分配利益。而未获合法途径确认股东资格的出资人或投资人加入公司,即意味着对公司其他出资人或股东权益的稀释,这会有损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需要确立公平的股东资格法律制度,来维护公司各项利益关系的平衡。 3.公司维持原则。公司作为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保持公司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因此,认定股东资格应尽可能考虑到使公司的成立有效,使公司已成立的行为有效,不轻易否定公司已成立的行为,不轻易否定股东资格。对于瑕疵的行为,只要不给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损害,瑕疵能够补正的,应当允许当事人补正,不宜轻易使之无效,从而确保公司主体的存续和股东资格的保有。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 1.出资行为。出资是出资人成为股东,确认股东资格*主要的方式,但出资人出资并非一定能够成为股东,在出资人出资之后,可能存在阻碍其成为股东的多种情况,如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其已经用行为表示拒绝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再如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终未能成立,那么公司成立前向设立中公司出资的人就无法成为股东。 2.公司章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将记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于确定其股东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 3.出资证明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公司的名称、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出资证明书代表出资额的具体内容,但其与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并无明确规定。 ……
作者简介
张嘉军,1970年11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河南省特聘教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执行主任,*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河南省人文社科领域首位获得者)。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百名社科理论优秀人才、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第七届河南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9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文章60余篇,其中部分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或转摘。出版专著8部,其中独著3部、合著6部。获得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7次。 兼任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河南省委办公厅法律顾问、河南省法官检察官专家咨询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河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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