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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变革中的经济法

经济变革中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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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5577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0
  • 出版时间:2019-10-01
  • 条形码:9787520355773 ; 978-7-5203-5577-3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创新,针对中国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变革现实,重点就消费经济与消费者保护、所得税制改革优化、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律调整、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定位对比及立法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调控法治化、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经济社会风险治理的可问责性以及民商事案件二审改判权行使等一些重要经济法前沿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的彼此回应和调适分析中,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学术观点和法律建议,对我国当前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以及经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录

**章 消费者保护:市场经济法治的创新与挑战
一 引言
二 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内涵与原则
(一)从消费经济看市场经济法治创新
(二)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主要原则
三 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理论依据与着力点
(一)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理论依据
(二)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着力点
四 市场经济法治创新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消费体制和消费环境问题
(二)消费能力问题
(三)消费教育问题
(四)法治现代化问题
(五)研究范式转型问题
五 结语

第二章 所得税制改革优化:公共选择与整合逻辑
一 引言
二 所得税制改革优化的公共选择:税收法定主义
三 所得税制改革优化的价值取向:"三位一体"的复合价值观
(一)所得税的人本主义观
(二)所得税的公平效率观
(三)所得税的科学发展观
四 所得税制改革的整合逻辑:由分到合的理性分析
(一)税种整合
(二)税基整合
(三)税目和税率合并
(四)纳税单位和费用扣除的调整与合并
五 结语

第三章 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律调整
一 引言
二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构想
(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改革趋势
(二)中央银行的监管定位
(三)金融监管权的横向分配
(四)金融监管权的纵向分配
三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规律
(一)互动基础
(二)互动路径
四 监管优化:金融监管改革与分业解构
(一)银行业监管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二)证券业监管改革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三)保险业监管改革与风险控制
(四)信托业监管与《信托业法》的制定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及其立法
五 结语
……

第四章 定位对比与立法协调:基于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关系考察
第五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法治化
第六章 宏观调控新常态中的法治考量
第七章 从规制责任到调控责任:风险治理的可问责性
第八章 民商事案件二审改判的标准及其规则之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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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经济变革中的经济法》:  (四)信托业法更加强调信托监管的有效性与创新性  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其紧紧围绕信托监管问题,构建和完善信托机构有效监管体系。信托法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必要的法定权利,其所确立的信托设立制度、信托财产制度、受托人制度和受益人制度等为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奠定了重要基础,推动了我国财产管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现行《信托法》只针对公益信托确立了严格的外部监管规则,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同时行使外部监督权力;而对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来说,则只有来自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内部监督,营业信托的外部监督规则明显留给了信托业法。信托业法的核心就是针对营业信托创设了独立的外部监督规则,而且此前的中国银监会依法获得授权后,具体负责监管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业务。银监会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教训,确立了信托业监管的四项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从而把机构监管与风险监管有机结合,进而增强了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监管的针对性。对信托业法而言,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其立法重心是确立信托监管体制,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职权、监管措施、监管手段、监管程序、监管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虽然也有权利和权力方面的内容,但更多的是信托业监管机构和信托机构的法定义务,具体涉及有效监管前提条件、市场准入监管要求、审慎监管标准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监管信息要求、对问题信托机构的处理等不同内容。  有效监管是信托业法的核心原则,信托业法不但需要为监管机构确立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框架,而且要保证监管机构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给监管机构配备充足的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确保其监管权力行使的法律效力,并对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保密作出安排。在信托业监管制度体系中,市场准人监管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对信托机构实行牌照管理是市场准人监管中的基本要求,加强对信托机构股权转让的审查与严格牌照发放条件同等重要。审慎监管是对信托机构*低审慎标准的控制,是信托业监管的第二个重要环节,信托业法要对审慎监管中的净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控制、声誉风险控制以及内部控制等规定具体监管标准,并要求所有信托机构认真遵守。持续监管是对信托机构日常业务的监管,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来完成,信托业法需要确认信托机构根据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确保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这是信托业监管中另一个重要环节。*后,对不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已威胁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托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对已不再具备继续生存能力的信托机构进行市场退出处理。当然,在所有救助办法都失败后,信托业法需要赋予监管机构必要权力以关闭或参与关闭有严重问题的信托机构,从而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与自由公平竞争。  另外,信托业的监管与创新并非一对矛盾,而且监管本身也需要不断得到创新。信托业法需要对信托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等作出鼓励陛规定,依法促进和保护信托业务创新。只有坚持创新,才能激发信托业的市场活力,使信托业监管保持与时俱进,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根本陛要求。  (五)信托业法更加突出信托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  虽然信托业法和信托法的价值取向彼此兼容,并呈现出多元化、有序化、趋同化的显著特征,但细究起来,二者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区别。不难发现,二者均容纳了大量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据以发挥作用的制度措施,由此造成信托业法和信托法在法律价值方面的共性多于区别。然而,基于市场与政府之间功能作用在二者中的此消彼长,其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价值的排序会基于各自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同而有所调整。信托业法着眼于信托市场及其监管,对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追求要胜于信托法;信托法则着眼于信托行为和信托关系,对公平价值与秩序价值的追求要强于信托业法。这样的描述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托业法同样追求法律的公平和秩序价值,反过来讲,信托法也同样追求法律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这里重点探讨一下上述目的价值分别在信托业法和信托法中的排序。  ……

作者简介

  席月民,男,1969年4月生,河南灵宝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系副主任和法律硕士中心主任,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财税金融法、国有资产法和司法制度。目前已出版独著《中国信托业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和《国有资产信托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经济法学的现代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法律与经济——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反思与创新》(2013**卷和2014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2015年版)以及《金融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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