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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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22085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13
- 出版时间:2019-09-01
- 条形码:9787510220852 ; 978-7-5102-2085-2
内容简介
《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内容共分为三部分:扫黑除恶常见问题解答、相关罪名认定及案例精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目录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由来是什么7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的时间?
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久7
四、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六、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七、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八、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十、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十一、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的标准是什么?
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三个结合”?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十五、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十七、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十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十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什么?
二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什么?
二十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什么7
二十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二十三、政法机关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二十四、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十五、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十六、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哪些?
二十七、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还有哪些?
二十八、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的总体工作要求有哪些?
二十九、在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中如何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三十、在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中如何准确处置涉案财产?
三十一、在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中如何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三十二、在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中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三十三、什么是“软暴力”?
三十四、“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三十五、什么样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三十六、关于“软暴力”还有哪些规定?
三十七、如何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三十八、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三十九、如何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
第二部分 相关罪名认定及案例精解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节选
《扫黑除恶办案指南》: (一)个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本质的特征,也是本罪成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的根据。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维持与安全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前提和自然基础,生命权也因之在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即自然人身体的活动能力。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至其死亡时终结。人的生命受法律的严密保护。凡是有生命的人,不管其身体状况、生活能力、个人条件、平时表现如何,都同样受法律保护,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方法对杀人罪的构成没有影响,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命令将死刑罪犯枪决、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法律赋予这些行为合法性,不具有非法的特征,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其中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痛苦,而受患者之托,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安乐死”案件,我国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后,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间接故意杀人罪罪责具有客观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与否及既遂与未遂,进而正确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大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本罪区别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根本标志。 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但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 (二)个罪辨析 1.本罪与其他致死行为的界定 (1)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没有杀人的目的、动机。 (2)本罪与正当防卫致死的界限。正当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者本人死亡的,除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外,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正当防卫过程中致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案件时,正当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区分。 ……
作者简介
周文涛,男,1980年3月出生,湖北黄冈人,汉族,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历,刑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以402分成绩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加入检察事业,2010年加入公诉部门工作至今,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600余件,其中张敦铎故意伤害刑事抗诉案于2015年9月被*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刑事申诉优秀案件。个人在多项业务竞赛中获得佳绩,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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