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要案典丛(综合卷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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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09646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144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09646 ; 978-7-5216-0964-6
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是对过去11年的《很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进行的重新编排,形成了、商标、著作权、综合类四卷本。从某种意义上说,本套丛书并不是对以往年度报告的简单整合,更重要的是,从更长时域、更宽视角鸟瞰很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各主要领域裁判标准的沿革与缘由,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体会很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对规则要义的探究、对行业指引的前瞻。 《很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要案典丛(综合卷上下)》是其中一册,从过去1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105个商标典型案件汇编成书,从中归纳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反映很高人民法院在商标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目录
上册
一、商标民事案件
(一)商标近似的判断
1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因素的考虑 /
2判断商标近似时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考虑 /
3标识使用者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对其获得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影响 /
4判断商标近似时对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相关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因素的考虑 /
5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的考虑 /
6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
7注册商标的保护与被诉侵权商品商标知名度的关系 /
(二)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
8判断商标正当使用时对历史因素的考虑 /
9对描述性商标的正当使用的判断 /
10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
11商标侵权案件中正当使用的认定 /
12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正当使用 /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姓名权等权利的冲突判断
13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则 /
14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
15特殊历史背景下商标与字号共存的考量因素 /
16姓名的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
(四)通用名称的认定
17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
18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
19法定通用名称的认定 /
20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认定 /
(五)授权经销商或成员企业合理使用商标的判断
21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 /
22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
23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含义 /
(六)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
24涉外委托加工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 /
(七)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25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26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
27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八)回收利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
28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九)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的判断
29商标侵权案件中对是否构成在先使用的审查判断 /
(十)商标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30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
(十一)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赔偿责任的确定
3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商的赔偿责任的确定 /
(十二)其他
32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
33销售发票指向非侵权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
34商标权共有人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 /
35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
下册
二、商标行政案件
(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抢先注册的判断
36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
37主张权利者使用争议标志的意图、行为和效果对其受法律保护的影响 /
38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
39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时间界限 /
40特殊历史背景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 /
41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
42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时限 /
43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在先著作权的证明效力 /
44主张在先著作权适格主体的证明 /
45对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审查认定 /
46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
47药品商品名称能否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
48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
49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
50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在先权利”的界定 /
51姓名权构成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 /
52自然人可就其未主动使用的特定名称获得姓名权的保护 /
53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应当满足的条件 /
54作为在先权利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
55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
(二)商标近似的判断
56判断商标近似时对特定历史因素的考虑 /
57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
58复杂历史因素下对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 /
59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时商标近似的判断 /
60判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时对被异议人已有近似注册商标的考虑 /
61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
62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
63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
64判断中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考虑二者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
65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
(三)商标共存的判断
66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 /
67共存协议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
(四)类似商品的判断
68类似商品认定中对产品用途的考虑 /
69关联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 /
70《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认定的作用 /
71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
72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期间的商标使用情形能否纳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考量范围 /
73认定商标驰名时对商标注册前的使用情况的考虑 /
74商标是否驰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所涉商品特点等进行综合判断 /
75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
76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审查标准 /
(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77含有描述性外国文字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
78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
79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
80作为商品包装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
81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
82证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
(七)对关于外国国名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判断
83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判断 /
84对包含外文文字的申请商标是否构成禁止注册的外国国家名称,应基于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判断 /
(八)“撤三”制度中的商标使用
8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管理手段的适用及其第(四)项规定中“使用”的含义 /
86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 /
87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88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
(九)“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89“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 /
90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
(十)商标行政诉讼中对新证据的审查认定
9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 /
92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 /
93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处理及类似商品的认定 /
(十一)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94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否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
95伤害宗教感情的标志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不良影响” /
(十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
96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
97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 /
98商标法第十五条既适用于未注册商标,也适用于已注册商标 /
(十三)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
99商品通用名称的审查判断 /
(十四)其他
100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
101商标法(2001年修正)对该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的溯及力 /
102已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判断 /
103非以诚信经营为前提的商业成功与市场秩序不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
104商标申请或注册人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为 /
105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
节选
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因素的考虑 ——再审申请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本案中,*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了判断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判断侵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除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还应关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应考虑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投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投资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经营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案外人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1997年6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红河”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啤酒、饮料制剂。2000年11月28日,中国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济南红河经营部。济南红河经营部成立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资金为2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为啤酒、饮料批发零售,啤酒花销售,啤酒饮料添加剂的开发销售。泰和投资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环境保护投资,常温保存酒水、饮料的销售等。济南红河经营部许可泰和投资公司在全国独家使用“红河”商标,2002年8月商标局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云南城投公司的前身是1982年成立的云南省红河饮料厂,1992年5月更名为开远光明啤酒厂,经行政机关批准改制后设立云南光明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23日该公司更名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云南红河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类型变更为上市公司。云南红河公司在2001年以前将“红河”作为其啤酒的商品名称及未注册商标使用,在2002年以后将“红河红”作为啤酒的商品名和未注册商标使用。2001年7月24日,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红”商标,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泰和投资公司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2007年10月,云南红河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更名为云南城投公司。2004年3月,泰和投资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家便利店公证购买了云南红河公司生产的“红河红”啤酒,随即与济南红河经营部共同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南红河公司停止侵犯其“红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云南红河公司在其产品及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的“红河红”文字与济南红河经营部的“红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足以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云南红河公司销售部内悬挂的一条广告挂旗上印有啤酒一瓶及“红河啤酒”四个红字,该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基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云南红河公司侵权期间至少为两年,根据云南红河公司公布的年度报告计算,侵权期间“红河红”啤酒产品的毛利为2200余万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处于合理范围之内。一审法院遂判决云南红河公司停止侵权,向两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云南红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云南城投公司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提审本案。在本案再审审查及再审程序中,*高人民法院要求两被申请人提交其真实使用“红河”商标生产、销售产品的有关证据以及能够反映其商誉的证据,但两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提交。*高人民法院认为,“红河红”与“红河”不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云南红河公司使用“红河红”商标的行为未侵犯被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于2009年4月8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泰和投资公司和济南红河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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