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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实质出罪论(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

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实质出罪论(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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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8537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44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300285375 ; 978-7-300-28537-5

本书特色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犯罪圈的划定作了制度性的规定,出罪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本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把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具有刑罚可罚性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以实现犯罪圈的紧缩。从程序法领域跳脱出来,转而从实体法的角度构建出罪的理论体系,以及将出罪论的基本问题深度融人阶层犯罪理论中,对于推进出罪理论发展、回应当前极为迫切的实务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的研究,正是基于对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现实情况而进行系统反思,进而借助理论研究成果来回应实务问题,重新定位出罪理论研究与出罪实务运行之间的关系,探索体系化的刑法出罪机制。

内容简介

穿越法律理性主义的法哲学长廊所建立的实质刑法观,基于新康德主义哲学基础而建立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均是为了实现以形式正义为前提、以处罚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为内容的实质正义之基本目标。实质出罪论是对实质刑法理念的贯彻,对实质犯罪论的实证运用,从而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通过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以弥补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及出罪机能的先天缺失。在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不断扩大刑事犯罪圈的大背景下,应以实质出罪事由体系的建构为基本着力点,在我国刑法法定出罪事由“但书”之外,从理念到要素、从实体到程序等不同维度增补法定出罪事由的类型,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之法治底线,真正做到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

目录

目 录
导 论 1……………………………………………………………………
**章 实质出罪论的实证考察:出罪机制的功能紊乱 7……
一、出罪机制的理论模式 7……………………………………
二、出罪机制的实践样态 13……………………………………
三、出罪机制的运行误区:出罪功能紊乱 18…………………
四、出罪机制的规范路径:走向实质出罪 29…………………
五、结语 36………………………………………………………
第二章 实质出罪论的法理基础:刑法谦抑主义 37……………
一、风险刑法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 37………………………
二、违背刑法谦抑主义导致刑法的早期化 47…………………
三、违背刑法谦抑主义导致刑法的泛化 69……………………
四、结语 96………………………………………………………
第三章 实质出罪论的功能意义:人权保障机能 98……………
一、出罪论对于实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意义 98……………
二、刑罚轻缓:出罪论的人权保障机能之体现 100…………
三、矜老恤幼刑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 115…………………
四、结语 124……………………………………………………
第四章 刑事立法对法教义学的影响:基于实质出罪论 126……
一、刑事立法对法教义学的影响 126…………………………
二、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 128…………
三、以良法善治与立、改、废、释合理确定犯罪圈 135……
四、发展方向:我国立法应停止犯罪化 150…………………
五、结语 164……………………………………………………
第五章 实质出罪论的法教义学解释原则 165……………………
一、刑法出罪解释原则的确立以及其基本要求 165…………
二、刑法出罪解释原则的具体展开 168………………………
三、刑法出罪解释原则的实践适用 173………………………
四、结语 179……………………………………………………
第六章 法益如何限定处罚范围:法益确定与实质出罪 181……
一、个罪的保护法益之争: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181……
二、个罪的保护法益:个人法益之坚守与新型权利之提出 192……………………………………………………
三、个人法益:内容宽泛个人法益之限定与具体个人法益之确立 203……………………………………………
四、结语:具体个人法益的出罪功能 222……………………
第七章 构成要件如何不该当:构成要件要素的出罪 解释 226…………………………………………………………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出罪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226…………
二、形式入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应坚守法治底线228……………………………………………………
三、实质出罪:规范论的恪守与教义学化的坚持 241………
四、欠缺构成要件该当性出罪的个案演绎 252………………
五、结语 270……………………………………………………
第八章 违法性出罪:以违法阻却为视角 272……………………
一、阶层论体系下违法成立的前提条件 272…………………
二、因果关系的否定与违法性的排除 282……………………
三、判断基准与违法性出罪的司法适用 293…………………
四、结语 301……………………………………………………
第九章 有责性出罪:基于规范责任论的分析 305………………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基本关系 305……………………
二、责任要件在刑法中具有不同于民法的出罪意义 317……
三、规范责任论之下违法性认识成为出罪事由 319…………
四、刑民交叉视野下违法性认识的实质出罪路径 323………
五、结语 328……………………………………………………
第十章 程序正当性出罪:基于刑事一体化视野的分析 329……
一、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刑事证据规则:以出罪为目的 329……
二、证据如何排除客观性与合法性以实现实体出罪 356……
三、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出罪作用 374………………………
四、结语 394……………………………………………………
参考文献 396…………………………………………………………………
代后记: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433……………………………………………
展开全部

节选

代后记: 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如何准确理解刑法中的罪刑规范、进而准确认定犯罪,是刑法学中的 “好望角”。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正是围绕这一难题所展开的基于不同学派的探讨,前者主张形式化地理解犯罪构成,亦即形式解释论,后者主张实质化地评价犯罪是否成立,亦即实质解释论。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形式刑法阵营与实质刑法阵营的学者仍各执一词未有定论。 我一贯秉持实质刑法立场,主张对犯罪进行实质的解释,亦即对刑法罪 刑规范以及个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该在坚持法益侵害说背景之下,根据是否达到了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程度来实质性地评价犯罪是否成立。然而,根据实质评价也可能将刑法所没有规定但是具有严重程度 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入罪,为了减少实质解释容易为权力所滥用以及擅入人罪的风险,必须对实质刑法解释加以限定,那就是: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形式入罪是指,认定犯罪的成立必须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 根据,因此文义解释与平义解释应该是形式解释论*常用的解释方法, 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才能被定罪量刑。实质出罪是指,行为虽然形式上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 侵害性,或者用我国刑法的 “但书”话语―――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则不认定为犯罪。 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对于中国刑事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层 面分析,我国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需要通过实质解释论构建出罪渠道, 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本该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 “无法无罪无刑” 的西方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入罪禁止机能,因此它亦可被称为出罪 原则;“有法有罪有刑”的我国 《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是出罪禁止机能,因此它亦可被称为入罪原则。为了弥补中国特色 罪刑法定原则所欠缺的出罪机能,我认为,认定犯罪的成立,除却形式 上的法律依据,是否具备内在的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处罚了实质上不该处罚的行为,是检验其实质上是否合法的关键。实质解释论将不 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外,建立 “有罪不一定罚” 的出罪机制。从理论层面分析, “实质”二字对中国学者具有独特的吸 引力。中国文化本身就是一种偏爱实质价值评判、偏爱对事情的是非善 恶进行评判的文化,这导致相当部分持实质解释论的学者主张从技术上 运用实质解释论,但并不关心是实质入罪还是实质出罪。而一旦将实质 解释论作为入罪的工具,对法治而言就是一种灾难,因为这将意味着形式法治会被突破,形式入罪会成为梦想而非现实;形式法治一旦被突 破,也就意味着刑法失去了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的法治底 线,法治也将走向它的反面。从司法层面分析,中国的司法观念是宁枉 勿纵,可以说聂树斌、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正是这种理念影响之下的产 物,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理念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并不佳。 我主张将实质解释论限定于出罪领域,并非因为出罪论一定优越于入罪 论,而是根植于中国刑事法治的立法、理论与司法现状,实质解释论是 而且只应该是被限定于出罪领域。 形式入罪,可以使定罪量刑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标准之底线; 实质出罪,可以构建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所缺乏的出罪渠道。唯有如 此,入罪与出罪、形式与实质,才能互为辅佐,发挥准确定罪量刑以及 刑法之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机能。正如德国洛克辛教授所言: “正确的解释,必须同时兼顾法律的文意与法律的目的,仅仅满足其中 一个标准是不够的。”符合文意的解释,就是形式解释;符合法律 (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解释,就是实质解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在 刑法解释中能够相互重合,也能够相互分离;入罪和出罪,正是它们分离的两个不同场景。出罪层面的实质解释论,其实是帮助实现入罪层面 形式解释论的*佳效果,使入罪更有说服力,出罪更有合理性。 在 《实质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之后记中我曾说,“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实质刑法解释论,这三部曲,也 因此将成为我的实质刑法立场研究系列”。而今,实质刑法研究系列已 出了两部,即 《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前者出版于2009年,后 者出版于2014年。2019年,毫无疑问,在我的学术历程中是值得记忆 的一年。2019年离我**本以 “实质”命名的著作出版已过去整整十 年;2019年我对 《实质刑法观》一书作了修订,该书的第二版已于 2019年面世;2019年我的实质刑法系列的第三部曲也终于画上了句号, 即将出版和读者诸君见面。不过,三部曲中第三部的书名并非之前预定 的实质刑法解释论,而是 《实质出罪论》。原因是,“实质”二字即可代 表我的实质解释论的主张,再用实质解释论作为书名,似有叠床架屋之 嫌;同时,既然我将实质解释运用的领域限定在出罪,莫如直接将原定 为实质刑法解释论的书名命名为实质出罪论;如此一来,本书的问题意 识也更为突出。《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实质出罪论》,构成了我 实质刑法研究系列的三部曲,《实质出罪论》是我实质刑法研究系列的 *后一部。其中,《实质刑法观》是从法哲学层面对刑法基本立场的思 考,它是形而上的成果;《实质犯罪论》是从法学理论层面对刑法基本 教义犯罪论体系的思考,它是形而中的结晶;《实质出罪论》是从刑法 实践层面对实质解释论的展开,它是形而下的收获。形而上者谓之道, 形而中者谓之心,形而下者谓之器,道器兼备,践心立行,或许才能窥 得学术堂奥之一二。 对于本书中可能存在的失误,也可能是错误或者其他种种不足,欢 迎读者诸君不吝批评指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的实质刑法立场研究 三部曲系列,都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出版的,衷心感谢人大社的厚爱。对于拙著编辑老师们认真而辛苦的审校工作,在此也表示由衷的感谢。 刘艳红 2020年6月20日 江苏南京

作者简介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等。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委法律顾问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等30余项,成果相继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20余项。个人专著《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罪名研究》《走向实质的刑法解释》;合著《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预惩协同型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战略问题研究》《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中西刑法文化与定罪制度之比较》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发表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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