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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3版)/林红珍/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经济法(第3版)/林红珍/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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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296229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4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542962294 ; 978-7-5429-6229-4

内容简介

本书为本科教材,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还包括大量课后习题与案例。

目录

第1章 经济法概述

1.1 法的产生和发展

1.2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3 经济法的概念

1.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5 经济法律关系

思考题



第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2.2 合伙企业法

思考题



第3章 公司法

3.1 公司概述

3.2 公司的设立

3.3 公司的组织机构

3.4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3.5 公司的利润分配

3.6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3.7 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3.8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3.9 公司的债券和股票

思考题



第4章 外商投资法

4.1 外商投资法概述

4.2 投资促进

4.3 投资保护

4.4 投资管理

4.5 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5章 企业破产法

5.1 企业破产法概述

5.2 破产申请与受理

5.3 重整

5.4 和解

5.5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思考题



第6章 物权法

6.1 物权法概述

6.2 所有权

6.3 用益物权

6.4 担保物权

6.5 占有

6.6 物权的保护

思考题



第7章 知识产权法

7.1 知识产权法概述

7.2 专利法

7.3 商标法

7.4 著作权法

思考题



第8章 合同法

8.1 合同法概述

8.2 合同的订立

8.3 合同的效力

8.4 合同的履行

8.5 合同的担保

8.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7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8.8 违约责任

8.9 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思考题



第9章 票据法

9.1 票据法概述

9.2 票据行为

9.3 票据权利

9.4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9.5 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10章 证券法

10.1 证券法概述

10.2 证券的发行

10.3 证券交易

10.4 上市公司的收购

10.5 证券机构

10.6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10.7 证券投资基金法

思考题



第11章 保险法

11.1 保险法概述

11.2 保险合同

11.3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营规则

11.4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1.5 保险业监督管理

11.6 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12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2.2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12.3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2.4 消费者组织

12.5 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13章 产品质量法

13.1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3.2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3.3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3.4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3.5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14章 食品安全法

14.1 食品安全法概述

14.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4.3 食品安全标准

14.4 食品生产经营

14.5 食品检验

14.6 食品进出口

14.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4.8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15章 竞争法

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15.2 反垄断法

思考题



第16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16.1 会计法

16.2 审计法

思考题



第17章 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

17.1 劳动合同法

17.2 社会保险法

思考题



第18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18.1 经济仲裁

18.2 经济诉讼

思考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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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2.商标权的主要内容  (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主要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况。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提供便利条件。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人商业渠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作者简介

林红珍,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湖北省法经济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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