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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

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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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476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71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10224768 ; 978-7-5102-2476-8

内容简介

  2018年11月1日,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和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承办的第九届“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主题研讨会在北京胜利召开。研讨活动得到了*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及兄弟省市检察院的支持,收获了良好反响。研讨综述及部分论文刊发于《人民检察》2019年第5期。鉴于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这个主题契合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新要求,相关论述对于推进法律监督案件化、规范化、专业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沿习研讨成果大化利用的传统,正式出版论文集。由于研讨会召开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所调整,我们对文章中涉及的条文表述作了技术处理,以符合新法制状况,但论述内容仍体现的是当时的研究情况。  《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组稿于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前,部分内容可能与改革后的实践情况不一致,为了反映文章写作时的客观真实情况,《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对此类内容作了保留。

目录

前言
基础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若干问题研究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刑事诉讼监督的建构路径——以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例
论检察法律监督的性质与理论方位——从诉讼监督到行政监督
检察机关办案问题研究
检察办案问题探究
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合理性及未来走向
法律监督“案件化”应厘清的四个关系
办事模式演进为办案模式的必要性分析与实现路径——对检察机关提升刑事诉讼监督效能的研究
检察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研究——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创新实践为样本
程序性裁判视域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几个问题
侦查活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统一规制的思考
侦查活动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适用
对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的思考——以刑事审判监督违法案件的立案标准为视角
论侦查监督案件化办理的证据规则
……

案件类型及标准
案件办理的规程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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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  二、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的监督原则  (一)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级原则  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级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首要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刑事诉讼监督所处的宏观环境与社会基础已发生了全局性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公共产品需求不断增长。刑事诉讼监督的任务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刑事诉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其本身就是检察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法治公共产品,必然要对新时代的人民需要作出积极回应,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级。  提供高质量的监督产品,需要对现有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扬长补短,找准“拳头”与“痛点”,优化升级。一是突出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的监督增长点,加强对立而不侦、侦而不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后未报捕报诉等刑事案件的监督。二是做精类案监督,由刑事诉讼监督部汇总掌握全院刑事诉讼监督线索和案件、事项,对监督情况予以梳理分析,加强对类案趋势规律的分析判断,开展相应的同类问题监督和梯度监督、专项检察等,实现更高层面、更高质量的法律监督。三是补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弱项,继续优化“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监督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四是激活调查核实权,积极准备承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保留的部分侦查权,紧密调查核实权和侦查权的衔接机制。五是研究推行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典型案例发布,向党委、人大、监察委等报告、备案监督意见等工作机制,提升监督准度、增强监督刚性、放大监督效果。  (二)监督便利性原则  刑事诉讼监督要追求监督效率与实际效果,这要求依据监督便利性原则分配监督职能资源。依前文所述,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刑事诉讼监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监督进入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二是监督未进入检察环节或从检察环节退出的刑事案件。对于前者,检察机关一般在办理诉讼案件中,随案同时开展法律监督,以减少管理成本、保证诉讼和监督工作效率。但是对于在履行诉讼职能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监督线索,并且专门办理并不影响诉讼进程的,可流转到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实行专门监督。对于后者,均由刑事诉讼监督部门集中履行监督职能。  (三)以调查核实权为基础原则  1.调查核实权的内涵  调查核实不是检察监督当中的专有概念,而是作为一种公权力的具体形式普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调查核实,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通过具体的权能手段,查明待证事实真伪的活动。①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在司法活动当中,行政机关在行政职能领域当中,乃至人大、军队都有权在各自职能领域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例如,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针对互联网举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在社会生活中,一般企事业单位、个人要知晓一个事件的真伪,当然也需要查明有关事实,才能作出自己的判断。但这种查明事实活动不能称为调查核实,因为查明事实的主体并不是有权国家机关,其查明事实的活动也不属于公权力,而是私权范畴。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宪法和法律设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根据《监察法》第3条,监察机关有权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但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一种内涵已经特定化的专有权力,专指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核心职能。其他机关的调查核实则表现为一种查明事实的活动,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职能。所以,监察机关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权已不属于调查核实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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