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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理论、案例与实践

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理论、案例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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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6939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14
  • 出版时间:2020-08-01
  • 条形码:9787520369398 ; 978-7-5203-6939-8

内容简介

  在媒介技术高歌猛进的时代场景下,传媒公信力下降、传媒失范频发、传媒职业道德整体下滑等问题日渐突出,传媒职业道德和传媒法规教育日渐紧迫。  《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理论、案例与实践》在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同类教材思想精华的基础上,精心采编国内外新闻生产实践中的代表性案例,以问题为导向,以独立思考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新闻传播类人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为旨归。  《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理论、案例与实践》主要用作高校新闻传播学专业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作为传媒从业者和其他传媒爱好者自学或进修的读物。

目录

前言
引论
**节 制度及其特性
一 制度定义界说
二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三 制度生成的两种视角
四 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
五 制度是一套体系
第二节 传媒制度的内涵及其层级
一 传媒制度的定义
二 传媒制度的类型
三 传媒制度的层级
第三节 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 伦理和道德的界限
二 严格义务和善意义务
三 传媒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四 传媒职业道德与传媒法规
第四节 传媒法律关系
一 传媒法律关系构成及特点
二 传媒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 传媒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 传媒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

**章 《宪法》规范
**节 《宪法》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 《宪法》规范:广义与狭义
二 党对传媒事业的领导
三 “二为”方针
第二节表达自由及其边界
一 表达自由及其特点
二 表达自由的形式
三 表达自由的边界
第三节 隐性采访的争议
一 隐性采访的传媒实践
二 隐性采访的基本形式
三 隐性采访引发的争议
四 国内外对隐性采访的限定

第二章 媒介审判
**节 国内外典型案例评析
第二节 媒介审判界说
一 国内媒介审判现状
二 媒介审判界说
……

第三章 传媒侵权及其抗辩
第四章 传媒与人格权
第五章 广告信息基本规范
第六章 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规范
第七章 传媒职业道德基本理论
第八章 传媒职业道德失范:有偿新闻
第九章 传媒职业道德失范:虚假新闻
第十章 传媒道德困境与抉择

典型案例及延伸阅读汇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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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传媒法规与职业道德:理论、案例与实践》:  三 简要的总结与讨论  在国内,无论是在传媒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围绕媒介审判之所以形成众说纷纭甚至围绕具体案例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在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传媒实践中的不当报道、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蓄等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传媒自由与司法独立均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是民主社会必须珍重的基本价值。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  传媒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这项权利通过《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批评建议权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人民群众公开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形成舆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就成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就其本意而言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因此,传媒针对司法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政治权利,是传媒自由的应有之义。  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在我国,司法独立包括独立审判和独立检察。《宪法》**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任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新闻媒介报道司法活动,特别是报道审判案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从本质上而言,司法与传媒所追求的*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但是,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在运行机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传媒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另一方面,传媒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进犯性,这就使得传媒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关系。媒介审判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司法活动与传媒报道的性质迥异。有论者认为,传媒报道和司法活动性质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媒体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不同。传媒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证实或者证伪;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在证据基础上经过激烈论辩之后由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这是导致二者冲突的重要方面。二是传媒的时效性要求与司法的运行规律冲突。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对所有的细节一一核实清楚,对于时间的要求并不严格;而对传媒报道而言,在传媒格局日益多元、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要求传媒先将事实细节核实后再报道,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

作者简介

  张兢,男,西北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传播符号学、传播思想史。在CSSCI来源期刊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2部,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项目3项,获省部级奖项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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