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解研究文丛(理论系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研究/中国调解研究文丛(理论系列)
- ISBN:97873002856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0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300285696 ; 978-7-300-28569-6
内容简介
本书从宏观的社会背景、微观的司法需求以及现实条件出发,认为当前我国既要建构一个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或程序独立运行的空间,又要构建一个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既要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要强调法治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协调互动。目前的改革政策和地方立法无法突破缺乏法律支撑的发展困境,实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目标亟待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支持。本书包括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六个章节,结论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问题的总结性观点。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具有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当性,是其时代价值的重要体现。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的属性、模式、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是立法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第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应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有效推动各部门及时、充分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纠纷快速高效地化解。第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解纷组织在自身建设方面的随意性较大,致使解纷组织自身发展缓慢,无法发挥其各自的积极作用。第五,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与衔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核心。协商和解,各类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其优势。第六,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体系,主要涉及经费保障体系、人才保障和信息技术保障等。
目录
引言 …………………………………………………………………………… 1
**节 研究综述 …………………………………………………………… 1
第二节 立法现状 ………………………………………………………… 11
第三节 选题意义 ………………………………………………………… 21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26
**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时代价值 …………………………… 31
**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背景 ……………………………… 31
第二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必要性 …………………………… 40
第三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可行性 …………………………… 46
第四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正当性及其理论基础 …………… 50
第二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属性和基本原则 …………………… 67
**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法律属性 ………………………… 67
第二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 72
第三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基本原则 ………………………… 77
第三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促进法中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问题 …………… 83
**节 社会治理部门的职能定位 ……………………………………… 83
第二节 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职能定位 ……………………………… 89
第三节 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 111
第四节 基层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职能定位 ………………………… 122
第四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的解纷组织建设 …………………… 131
**节 民间性社会调解组织建设 ……………………………………… 132
第二节 行政性纠纷化解组织建设 ……………………………………… 155
第三节 司法关联型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 159
第五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中的机制构建与相互衔接问题 …… 172
**节 非诉解纷机制的类型及各自优势 ……………………………… 172
第二节 诉讼与非诉解纷机制的程序衔接 ……………………………… 188
第三节 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 191
第四节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 207
第五节 调解与公证的衔接机制 ………………………………………… 216
第六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中的保障体系 ……………………… 222
**节 健全多元立体的经费保障体系 ………………………………… 222
第二节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人才保障 ………………………… 236
第三节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保障 ……………………… 255
结论 …………………………………………………………………………… 290
参考文献 ……………………………………………………………………… 295
附录 …………………………………………………………………………… 317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建议稿)……………………………… 317
附录2: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 330
后记 …………………………………………………………………………… 331
节选
摘 要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已经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成为中央统筹、党政主导、社会协同、多元共治、司法保障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重大系统工程。 近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中央以及*高人民法院出台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释的推动下,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多地相继以地方性条例的形式 落实政策文件,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实践创新。但是,改革依然面临很多问题: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并未得到充分优化,改革面临缺乏法律支撑,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各部门职能定位不清晰,解纷机制衔接不顺畅,工作保障不充分等。 本书从宏观的社会背景、微观的司法需求以及现实条件出发,认为当前我国既要建构一个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或程序独立运行的空间,又要构建一个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既要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要强调法治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协调互动。目前的改革政策和地方立法无法突破缺乏法律支撑的发展困境,实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目标亟待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支持。 本书的研究意义就在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学理论证,促进纠纷解决体系的规范化,并为后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的出台提供学术支持,助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践创新,从而发挥各类解纷方式的优势,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化和现代化,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以保证机制在制度规范与实践层面 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追求、以高效便捷解纷为核心目标。本书重点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当性的价值基础和现实必要,并研究了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立法建议文本可能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初步搭建了以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非诉纠纷解决途径的引导与运用、诉与非诉讼的程序衔接、纠纷解决保障举措为主要结构的立法框架,形成了从概念界定到制度构建的体系。本书包括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六个章节,结论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问题的总结性观点。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具有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当性,是其时代价值的重要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是社会治理法治化、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需要。立法的使命不仅仅在于设计具体的制度规则,更应强调的是向社会贡献精神与理念。协商治理理念奠定了立法的思想基础,治理的实践理性奠定了立法的社会基础,法治目标追求奠定了立法的价值基础。从正当性价值出发,我们必须把握协商民主价值与民主自 治理论、协同治理价值与社会系统理论、社会善治价值与社会治理理论、法治秩序价值与接近正义理论、公平效率价值与博弈衡平理论、利益*大化价值与效益成本理论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期望在全社会树立多元价值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理性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同互动和有效衔接,形成更合理的社会善治模式。 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的属性、模式、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是立法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对国内外立法的特点和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应为非诉讼程序法的性质和综合性法律属性。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模式应为 “促进法”,并以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为名称。该法的指导思想应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客观规律;目标任务应包括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治理协同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意性原则、开放性原则和多元共治原则。 第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应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有效推动各部门及时、充分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纠纷快速高效地化解。但是,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涉及的部门众多,相关部门因职能定位不清,难免存在角色错位、职责交叉,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通过立法必须明确,社会治理部门的主要职能为综合协调,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为宏观规划,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为引领、推动和保障,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为法 律监督,基层社会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的主要职能为预防与化解纠纷等。 第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解纷组织在自身建设方面的随意性较大,致使解纷组织自身发展缓慢,无法发挥其各自的积极作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应当对民间性社会调解组织,法院附设调解组织、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准司法性纠纷化解机构,以及行政性纠纷化解机构的组织建设问题进行规定,统一谋划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建设。 第五,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与衔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核心。 协商和解,各类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其优势。为科学整合与优化配置解纷资源,立法应规定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之间的程序衔接,具体包括调解与诉讼、调解与仲裁、调解与公证等衔接机制。通过这些衔接机制可以实现以特定程序来快速有效地分流化解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第六,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体系,主要涉及经费保障体系、人才保障和信息技术保障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对保障体系的规定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经费保障体系上,建立以国家财政保障或专项经费为主,政府采购、公益基金、社会捐赠等社会保障方式为辅,加上市场化收费为补充的经费保障体系。二是在人才保障体系上,规定调解员的储备、分级管理、资质认证,行为准则、评价体系以及培训机制等。三是在信息技术保障体系上, 规定建立我国企业自我解纷平台、法院解纷平台、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综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运用,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咨询和政策指引。
作者简介
龙飞,女,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博士。现任*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副主任。曾任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处处长。近年来,在《法律科学》《新华文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中国应用法学》等刊物发表理论文章60多篇。合著出版《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要》,参与编写《*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和特邀调解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域外ADR: 制度·规则·技能》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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