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 ISBN:978751092952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10929526 ; 978-7-5109-2952-6
内容简介
《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包括《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四卷,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浙江省不错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担任主编,由*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不错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的领导和法官以及相关部委的有关科室人员为组成作者团队。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托*高人民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和对涉农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梳理了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中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多发点以及法律风险点,并采用一问一答形式,结合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析,对人们普遍关心的涉农法律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解答,提示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具有指导和帮助作用。
目录
**节 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类案件
问题1:大气污染纠纷中,恶臭气体排放企业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问题2: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被侵权人应提供什么证据?
问题3:环境行政案件法院如何附带审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问题4:污泥恶臭超标,是否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速查
第三节 土壤污染类案件
问题1: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未直接认定污染及受损事实,相应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污染者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问题2:无意思联络的多个污染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时,各污染行为与损
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应该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速查
第四节 水污染类案件
问题1:对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何种情况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问题2: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应如何认定?
问题3:委托无资质被告处置危险废物,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问题4: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罚金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问题5:污染环境罪中兜底性条款应该如何适用?
问题6: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但未造成污染后果是否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问题7:在水污染环境纠纷中,行政机关出具相关证据的效力如何?
问题8:居民对环境公共整治行为负有何种程度的容忍义务?
问题9:当一污染行为涉及刑事行为、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时,如何综合运
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问题10:环境侵权案件举证中行政文书是否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问题11: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对高速公路环境污染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问题12: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决定”的性质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
问题13:企业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管道,向雨水排放口排放,是否构成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速查
第五节 海洋污染类案件
问题1:未纳入环境标准的物质导致损害结果是否应认定为新型污染物及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问题2:在污染来源多样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应如何甄别及各主体责任比例应如何判定?
◎法律规定速查
第六节 物质污染类案件
问题1:在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中,对于悔罪表现明显,积极挽回、减少损害后果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从轻处罚?
问题2: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在当事人承担了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下,可否对环境污染者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应如何认定?
……
第二章 生态保护类案件
第三章 资源利用类案件
第四章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节选
《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问题3:环境行政案件法院如何附带审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台 的规范性文件? 【解答】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其中第147条规定了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这一程序’,第148条规定了如何进行实体审查。在被诉行政机关并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时,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了解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及出台背景等情况。这样不仅赋予了制定机关参与权利,尊重了制定机关的程序权利,更能深刻地理解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含义,审慎作出审查结论。 【案例】 孙某某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案 案情:2015年3月1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MY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领取了黄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载明燃油种类为汽油、排放标准为国O,其上加盖被告的公章。案涉机动车品牌型号为切诺基牌BJ2021,燃油类型为汽油,生产企业为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1995年7月07日,注册日期为1995年9月22日。 2015年3月17日,该机动车在杭州利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该公司具有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开展环保定期检验业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载明:依据标准GB18285-2005 DB33/660-2013,对浙A×××MY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综合结论为合格。同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了黄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2015年6月。 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原告提交机动车排放鉴定申请审核,经实车鉴定,该车装有电喷发动机、氧传感器、三元催化器。2015年11月20日,该车经排气污染物检测,结论为合格,被告核发了编号为3301150110024×××的绿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及《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并放置环保标志。可见,环保标志的核发与否关系到该机动车能否准予上路行驶,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的行为系行政许可行为。《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系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据此,被告作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绿色和黄色环保标志的职权。被告的该职权来自《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而不是环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2009] 87号)。原告提出的被告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增设标志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4] 61号)中所含《浙江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系浙江省内关于环保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查询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依据核查结果核发对应的环保分类标志,经查询目录无记录的车型,则进行排放控制装置核查或按上牌登记时间核发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 2009] 87号)系由环境保护部颁发,其中对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明确了一些技术标准,并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原告对之提出合法性审查,提出其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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