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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名著:中国家族法原理

汉译名著:中国家族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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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096300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685
  • 出版时间:2013-05-01
  • 条形码:9787100096300 ; 978-7-100-09630-0

内容简介

滋贺秀三先生是二战后日本*负盛名的中国法制史学界的学者,《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是其前半生研究家族法的代表作。1969年《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获得日本*高学术成就奖——日本学士院奖。 关于传统中国家族法的原理,滋贺先生重视的是“分形同气”(父与子,分形而同气)的见解,人的存在、生命力的基础、人格的要素,所有这些都存在于“气”中。这种气,从父亲到儿子,被全部承继。世间所有的人,都是这种巨大的气中一个个具体的生灵:分形而同气的同胞,宛如一个生命体,理应互帮互助;中国的“家”,正是这样在现实中共同生活的人类集团。这就是滋贺先生发现的中国家族的核心原理。其方法论的特点是尽量运用中国原有的概念来再现当时的情景,并通过分析这些概念来建构能够帮助达到内在理解的框架。

目录


第二版序
省略记号
序说

**章 基本的诸概念
**节 关于亲属
一、宗族与外姻
二、同姓不婚、异姓不养
第二节 关于家
一、“家”的语义
二、中国的家和日本的家
三、同居共财和家产分割(分家)
第三节 关于继承
一、承继
二、承受
三、父子一体、夫妻一体

第二章 家的法律的构造
**节 父家长型的家——直系亲的同居共财
一、问题之所在
二、围绕家产处分的父的权能
三、围绕家产分割的父的权能
四、父的权能的制约
五、理论的总括
第二节 复合型的家——旁系亲的同居共财
一、兄弟同居之家的家产的处分
二、兄弟同居之家的家产的分割
三、叔侄、堂兄弟同居之家
第三节 生前进行家产分割的父与子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日常生活的样式
第四节 家务的管理——“家长”和“当家”
……

第三章 围绕无亲生子者的诸问题
第四章 妇女的地位
第五章 家族成员的特有财产
第六章 不正规的家族成员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滋贺秀三教授年谱及著作目录
滋贺秀三教授年谱及著作目录补
译后记
再版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中国家族法原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宗的范围指源于生长在某地的共同祖先、好像同心圆一样多重的且理论上可以视为无限的观念性的范围,绝对的界限是没有的。只要由共同的祖先分衍的事多少在记忆中存在,那么无论隔了多少世代也不失为同宗者。另一方面,在与上面所说的不同的意义上,即如果A和B是同宗,B和C是同宗,那么A和C必然是同宗。而和A为异宗的X,对于和A为同宗的B、C来说也完全是异宗。像以上那样如果以宗的概念为基准,在把所有人区分为内人或外人的意义上,和通常提到的宗亲一样,同样,宗也是一种不允许有两重性的排他性的关系。各个宗为了区别自他的名称就是姓,同宗者都称同一个姓。姓是具有表示每个人的宗的排他性的所属关系这样重要意义的称呼。  女性的宗的所属的问题应当分为两个方面来考虑。从自然性的意义上看,女性仍属父亲的宗并且这种关系从出生直到死亡终生不变。由女性结婚后即使冠以夫性也绝不改变自己生身之家的姓这种习惯中,大概可以说象征着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在社会性的意义上来看,女性由于婚姻应该说变成了夫所属之宗的人。而且,与其说她从父宗向夫宗的地位转移,不如说由于婚姻才取得了夫宗之中的地位。换言之,女性的社会意义上的宗的所属关系,应当看作不是由出生而是由婚姻所产生的(详见第四章第三节一)。像这种在自然性上视为父宗,在社会性上视为夫宗等,由于观察的角度而将宗的所属截然分为两面是女性命中注定的。如果将两面合起来也可以说存在着女性横跨两宗的情况,但无论从自然的属性或社会的属性任何一面按照特定的看法来讲,宗是排他性的关系这样的原则,在此也是不变的。  拟制成儿子的养子及其男系子孙,在社会性的意义上当然属于养父之宗,但这样的养子由于有下述异姓不养的原则而存在只能从同宗的他支过继的限制,也就是说,养子过继不过是产生了宗内位置的移动,并不构成从外部加入宗内的原因。  如上所述,宗的所属关系必须考虑到自然性的和社会性的这两方面。所谓自然性的不用说指有关生理上的血统这一方面;而所谓社会性的,正如逐渐清晰起来的那样,归根到底,无非是指一种祭祀被祭祀的关系(参照114页)。处于应祭祀同一祖先的地位的人在社会性的意义上就是同宗者。若说法律上亲族关系被当做问题的场合在以上哪一个方面有意义的话,那么在事关禁婚亲或亲属相互加害行为的刑的加减上,两方面都当作问题,可是,在围绕家产的权利关系上——换句话说,同样也可以指在继承法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的都是在社会性一面的宗的所属关系。正确地来说,从社会性的一面来理解宗的时候,与罗马法中的宗亲的类比才能成立。总之这是因为,正如在罗马法中所定义的“宗亲是指服从家长权力者,或是源于共同的祖先而生存下来的服从家长权力的人的相互关系,以及家长和权力服从者的关系”那样,是以权力这样的社会性的要素为中心的概念所构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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